📌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非常上訴不應是檢察總長的禁臠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3132def-415d-4865-bc68-add6cb84a250


非常上訴乃與再審,構成我國對誤判糾正的兩大機制。再審的門檻相當高,能通過的案件,一千件恐不到一件;至於非常上訴,因專屬於檢察總長,故被告僅有向檢察總長聲請,而無自行提起之權。(圖片來源:民報/CC0

檢察總長顏大和,終於對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其主要理由,即是目前司法於貪污對價之認定,會因審理法院之不同,以致造成相類案件的歧異認定。惟當事人已多次請求提起,皆遭駁回,就讓人對此案的同意,感到驚訝與不解,甚至讓人思考,現行由檢察總長獨攬非常上訴權的規定,是否該重新檢討。

郭瑤琪案的救濟途徑

於公務員涉貪的場合,檢察官除須舉證被告有收受利益的事實外,更須提出有無貪污對價的證明。而就郭瑤琪所涉及的台北火車站招標收賄案來說,若所收到者是單純的茶葉,由於茶葉再貴,也不可能與廠商得標後的獲利成比例,就不會被認為有對價性。即便於茶葉罐內,真有兩萬元美金,但是否必然有對價,還得視當事人主觀意思、客觀情狀及得標利益等等為綜合判斷,這就不能免於因法官而異的差別對待。

而本案的第一、二審判決,以查無兩萬元美金或無貪污對價判決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卻改判有罪,對於認定收賄與否的事實,即茶葉罐內二萬美金的依據,竟是備受爭議且疑點百出的監聽譯文。因在長期監聽之下,所得的資訊必然龐雜,但執法機關只會提出對被告不利的部分為證明,這不僅是片段之詞,更屬一種恣意選擇,則此等證據就只能算是傳聞,而難提出於法庭之上。惜更一審法院,不僅未加排除,更僅以譯文的隻字片語,即判斷確實有收受二萬美金之事實,實屬以偏蓋全。

又法院據以認定有罪的另一證據,是來自行賄者的供述。惟此證詞,乃是在調查者不斷提示證物下陳述,不僅前後不一,亦有諸多矛盾,則如此的供述,實是在偵查機關的誘導下所為,根本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院竟認為,證人與被告無冤無仇,不至於誣陷,並以監聽譯文中,證人有要被告注意茶葉內容,即來認定罐內必有美金一事,就反應出司法普遍存在的有罪推定與違反證據法則的一面。

故在更審法院未詳細調查有無收賄證據、又未審查有無貪污的對價關係下,就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即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以及第379條第14款,即裁判不備理由,致為判決絕對違法,即便確定,亦可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而所謂非常上訴,必須是在判決違背法令下,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出。若確認判決違法,除非證據已經明確而自為判決外,就會撤銷原判決,並由原法院重新審理。故非常上訴乃與再審,構成我國對誤判糾正的兩大機制。惟由於再審的門檻相當高,能通過的案件,恐一千件不會到一件;至於非常上訴,因專屬於檢察總長,故被告僅有向檢察總長聲請,而無自行提起之權。

檢察總長獨攬非常上訴,應修法改正

所以,既然郭瑤琪案的判決瑕疵如此之多,在聲請再審,屢遭駁回之下,就僅能寄望另一管道的非常救濟。只是檢察總長每天面對諸多當事人的聲請,到底如何選擇出可以提起非常上訴者,在法條未如再審般規定詳細下,最終就完全繫乎檢察總長的權力意志。尤其在郭瑤琪案裡,當事人已聲請至少七次,卻都被駁回,為何此次會同意,就更讓人難以理解。

一個可以合理解釋的理由,或在於監察院上月針對此案所提的調查報告。但問題是,被告每次聲請的理由,似與監察院的報告無太大差異,則此次同意提起,到底是檢察總長未曾仔細審閱被告聲請書,抑或懼怕監察院的糾舉權力,還是考慮到政治的風向?實令人感到困惑。更讓人思考,現行由檢察總長獨攬非常上訴權的規範,是否應該重新調整了。

傅崐萁與陳水扁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6.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08064

近日痛批蔡政府的花蓮縣長傅崐萁,可能參選台北市長。然而,傅的炒股官司已拖延逾十七年,嚴正挑戰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改成效。

其中,傅崐萁涉入台鳳炒股案,檢察官於二○○○年提起公訴,案經二○○九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處傅崐萁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二千萬元,理由更指出傅崐萁連續炒股嚴重影響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且態度不佳,未見悔意,又無故不出庭。但經傅上訴後,拖延至今逾十七年。傅另涉入合機內線炒股案,案經台中高分院判刑三年六個月,傅提起上訴後,此案件也是拖延逾十年未結。

相較之下,陳前總統龍潭案,姑且不論本案有特偵組教唆偽證、法院換法官等程序正義問題,單論案件審判時程,亦足見司法的差別待遇,龍潭案是二○○八年十二月特偵組偵結起訴,歷經三審至二○一○年十一月最高法院自為判決,不到兩年時間,全案定讞。

相較於傅崐萁的兩件官司,動輒拖延十多年,讓傅可以歷任國民黨立委及兩屆花蓮縣長;對照扁案不到兩年即可定讞,陳前總統從起訴前羈押,直接轉為定讞後服刑。司法的差別待遇及今年的司改成效,傅崐萁案正是觀察指標。

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0603-04「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座談會


【報名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BfUe0r1LdDOqelHjGBD4j-1y46WY1vrD9XUHyG1IiHU/viewform

時間:2017.06.03(六)09:00-17:20
   2017.06.04(日)09:30-15:00
地點:台大集思會議中心洛克廳(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

  逢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密集進行,甚至已有組別結束分組會議的階段,然整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過程卻風波不斷。究竟,在人民心中希望實現的「司法改革」究竟是什麼樣子?

  為此,台灣陪審團協會、凱達格蘭學校、永社、綠色逗陣之友會共同舉辦座談會,特別邀請李鴻禧教授、許忠信副校長、陳師孟教授、黃東熊教授、張靜律師、鄭文龍律師、馮賢賢執行長等各方專家學者,舉辦座談會,想必能提出制度改善之建言,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活動免費
*備有簡單午餐
*現場報到時會發送餐券,憑券領取午餐

【主辦單位】
台灣陪審團協會、凱達格蘭學校、永社、社團法人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


6月3日 座談會議程

08:30-09:00 報到

09:00-09:30 開幕致詞

  張 靜 / 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李鴻禧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09:30-11:30 場次一:
      為什麼要陪審團?-黨國司法的除魅:人民進場的陪審制度

  主持人:許忠信 / 教授、凱達格蘭學校副校長
        主談人:張 靜 / 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黃東熊 / 教授、台灣陪審團協會名譽理事長
            陳為祥 /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林裕順 /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5:00 場次二:
      誰來制衡司法、淘汰恐龍?-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問責、淘汰制度

  主持人:馮賢賢 / 新台灣和平基金會執行長
        主談人:陳師孟 / 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理事長
        與談人:黃帝穎 /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越宏 / 法治時報社長
            陳志祥 /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15:00-15:20 休息交流

15:20-17:20 場次三:
      誰可以當法官?-考試晉用?民選法官?兼職法官?政治任命?

   主持人:張 靜 / 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主談人:鄭文龍 / 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與談人:韓邦財 / 律師、台灣凱校人力發展協會監事
             錢建榮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莊豐嘉 / 台灣陪審團協會監事
 
6月4日  座談會議程

09:00-09:30 報到

09:30-11:30  場次一:
      如何養成未來的法律人?-公正、務實、人文的法學教育

        主持人:陳傳岳 / 律師、永社名譽理事長
        主談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與談人:賀德芬 /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許惠峰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所主任暨所長
            姚孟昌 /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30 場次二:
      我們對司改的主張(各主辦單位代表)

        主持人:鄭文龍 / 律師
        主談人:林珮菁 / 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秘書長
        與談人:張雁翔 / 律師、永社副秘書長
      韓邦財 / 律師、台灣凱校人力發展協會監事
      洪英花 /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

14:30-15:00 【Q&A】

議事規則
  主持人:10分鐘
  主談人:35分鐘
  與談人:15分鐘 / 位
  Q & A :20分鐘

【聯絡人】
02-2321-8455|台灣陪審團協會執行秘書|林秉權

報名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BfUe0r1LdDOqelHjGBD4j-1y46WY1vrD9XUHyG1IiHU/viewform
 
活動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715869685094926

吳敦義難以轉彎的黨產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0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1f5407d-4d47-4b94-baec-242f5c0ab3ce
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享有驚人黨產,認為不可思議。吳敦義 (中) 要如何收拾前主席洪秀柱任內國民黨「護黨產」與拒絕實踐民主政治的國際質疑?
(圖片來源:民報/張良一


國民黨新當選主席吳敦義,無法逃避涉及國家轉型正義及政黨公平競爭的黨產問題。媒體報導,國民黨前後任主席洪秀柱與吳敦義的交接變數重重,兩人檯面下交鋒激烈,爭錢與權;除了中央委員提名權擺不平之外,還有21億黨產的交接問題。

簡單的說,黨產問題不只困擾著國民黨洪秀柱主席,更將成為新任主席吳敦義難以「轉彎」的嚴肅課題。

媒體指出,原由洪秀柱主席指派交接人之一的國民黨大掌櫃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請辭,且堅決6月就走人,使得吳敦義方面格外盯緊防變。很明顯的,從外傳千億到去年兩百億的黨產,在黨產會的依法行政下,恐尚有數十億元黨產,但此仍是洪秀柱與吳敦義共同關注,甚至是彼此衝突的問題。

新任的吳主席必須面對,全球民主國家對於國民黨驚人的黨產及黨營事業,也就是「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有錢」的質疑。暫不論過去數千億黨產之說,國民黨近年自行公佈的黨產,在帳面上仍高達166億元,這已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無法想像的驚人數字。

吳敦義必須處理洪秀柱給世界的「護黨產」印象

洪主席任內的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曾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訪美成果,強調「美國國務院主動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問題,顯然不顧法院裁定,明顯不符合民主國家正常作為」,但美國在台協會(AIT)立即發佈新聞打臉國民黨。

中央社報導〈AIT:美對黨產無立場 蔡正元評論非事實〉,清楚指出:「AIT發言人游詩雅(Sonia Urbom)下午嚴正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並點名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party assets issue. Alex Tsai’s comments on this issue are inaccurate.)」

換句話說,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產的處分,並非如國民黨對外宣傳「違法違憲」至美國無法接受。相反的,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為何享有驚人黨產,才認為不可思議!對此,吳敦義如何收拾洪主席任內國民黨「護黨產」與拒絕實踐民主政治的國際質疑?

吳敦義必須面對黨產條例的立場問題

黨產條例並無洪主席誣指的「違法違憲」,現行黨產條例大多繼受德國立法。但台灣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1990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黨產條例的立法原則多繼受德國,非如洪主席時代所稱的違反法治國原則。

全世界最有錢的國民黨,在洪主席時代竟拿黨產條例告洋狀,四處宣傳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完全無視德國的立法先例,更無視全球民主國家體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普世價值。對此,被網友戲稱會「轉彎」的吳敦義,要選擇「反民主、護黨產」的洪規吳隨?還是要將國民黨帶到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常軌?

2017年6月1日 星期四

嚴正譴責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捕李明哲 台灣NGO共同緊急聲明



2017/5/27 00:00


5/26週五晚間,中國再度透過「新華社」傳遞訊息,聲稱李明哲已經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遭到中國湖南省安全機關正式逮捕,並強調李明哲已認罪,將轉由司法機關調查。

台灣聲援NGO共同在此呼籲,如果中國現在才正式承認「逮捕」,而之前2個月的關押都不算是正式「逮捕」的話,中國「現在」就應該依照之前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 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於正式逮捕的24小時內依法「通報」台灣法務部與家屬,並讓當事人享有委任律師、接見、閱卷等基本中國法律保障。

中國的《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非常嚴重的罪名,也是中國過去常用來鎮壓中國國內異議人士與維權律師的工具。中國將這樣的罪名套用於一個非中國國籍的台灣公民身上,顯示中國政府對於外國人權工作者的侵害已經越趨嚴重,值得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組織一起共同關注。

李明哲本身的「被認罪」或是「自白」,是在他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或甚至是遭到酷刑「逼供」之下的「非自願自白」,並不能作為「證據」。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以及第54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中國對於李明哲案至今所採取的措施,已經嚴重侵害李明哲的基本人權,也完全違背「禁止無理拘禁」、「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等國際人權法肯認之司法原則(世界人權宣言9-11條)。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即將於6月6日至23日於日內瓦進行會期,我們強烈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就中國在李明哲案上侵犯人權的種種行為提出質詢並予以嚴正譴責。

我們再次嚴正譴責中國以如此「大陣仗」的方式對待一個台灣社區大學的員工,也再次呼籲中國應懸崖勒馬,儘速依法通知李明哲家屬,保障李明哲的基本權益,與台灣政府進行有效溝通,莫再繼續與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基本價值背道而馳。


聲明團體: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教授協會
華人民主書院
國會調查兵團
台灣自由圖博學會
經濟民主連合
獨立青年陣線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島國前進
民主維新協會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惜根台灣協會
台南市社區大學
澄社
台灣轉型正義協會
高雄市關懷老兵文化協會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賴和文教基金會
高雄婦女新知協會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聲明團體持續增加中)


更多詳情請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