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座談紀錄】0702「新南向政策與移民人權」座談會



【座談會資訊】

 時間:07/02(六) 14:00-17:00
 地點:臺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4教室(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主辦單位:永社
 協辦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

 主持: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報告人:
 楊聰榮/永社論述委員、臺灣師範大學應用華語系副教授

 與談人:
 張育華、莊惠玲/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代表
 周漢威/法律扶助基會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主任
 阮文雄/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代表
 林若雩/淡江大學東南亞研究所副教授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6/07/blog-post.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0HMa2dJf-EHS-4J2REwZ1w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www.facebook.com/369149116501953/photos/?tab=album&album_id=1076352212448303








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新南向政策與移民人權」座談會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QRvkuo0ssNySUtpm1

 因應新政府提出新南向政策,強調「在科技、文化與經貿等各層面,和區域成員廣泛交流合作,尤其是增進與東協、印度的多元關係」;適逢永社成員楊聰榮教授新書《太平洋國家研究新論:區域、國家與族群》出版,從區域、國家與族群三個層面,以臺灣為基地,放眼太平洋島嶼及其民族,探討新興國家、各個族群融合等議題。

 由於臺灣社會當中的移民移工有很大一部份來自東亞、南亞,也因此產生許多國際互動,究竟「新南向政策」中對於在臺移民及移工等相關議題有何看法?臺灣社會對於這項政策的各個面向有何期待?移民移工本身能否在新的政治環境當中得到更多政治空間?臺灣的國際關係又如何透過區域關係的強化而進一步提升?

 為探討新政府的區域政策、新南向政策,促進臺灣對於移工移民的制度修正和社會改革,乃至於更瞭解東亞及南亞區域現況,永社擬於07/02(六)下午舉辦「新南向政策與移民人權」座談會,邀請倡議團體、政、法、性別、區域研究等專家學者,期待能釐清政策,給出建議,為促進臺灣社會及國際關係的進步貢獻一份心力。

時間:07/02(六) 14:00-17:00
地點:臺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4教室(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主辦單位:永社
協辦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

主持: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報告人:
楊聰榮/永社論述委員、臺灣師範大學應用華語系副教授

與談人:
 張育華、莊惠玲/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代表
 周漢威/法律扶助基會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主任
 阮文雄/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代表
 林若雩/淡江大學東南亞研究所副教授


預計流程:
14:00-14:30 報到
14:30-14:40 主持人引言
14:40-15:05 報告人發言
15:05-16:05 與談人發言(每人10-15min)
16:05-16:50 綜合座談
1650:-17:00 主持人總結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QRvkuo0ssNySUtpm1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207371612626658

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依法偵辦馬英九 北檢特偵莫吃案」記者會


新聞稿

  永社及台灣教授協會、北社等團體曾針對「馬英九涉犯三大案件」前往北檢與特偵組告發,但卻收到北檢「部分併案及駁回保全證據」和最高檢特偵組「部分簽結、部分發交北檢」的函覆,明顯敷衍吃案,毫無正常偵查作為。因此,永社義務律師團在多個社團陪同下,今(06/06)上午在台北地檢署前召開「依法偵辦馬英九 北檢特偵莫吃案」記者會,向蔡碧玉檢察長、顏大和檢察總長譴責檢方吃案,呼籲北檢確實依法偵辦,切勿包庇馬前總統。

  鄭文龍律師指出,馬英九涉嫌多個貪瀆弊案,其中大巨蛋案,經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調查,檢具李述德錄音等證據,足認馬英九與趙藤雄密會,私自免除法定應記載的「營運權利金」,涉犯圖利罪;黃世銘洩密案,案經高等法院判刑定讞,判決書勾稽馬英九一次洩密正犯及兩次教唆洩密犯行。馬英九此兩案「涉嫌重大」,並有公文書為證,但檢方始終沒有偵查作為,如此幾近「吃案」,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的法定義務,嚴重傷害檢察官威信。

  鄭文龍更直批蔡碧玉涉嫌包庇馬英九,嚴正要求法務部長邱太三立刻查辦,又批特偵組檢察官無案可辦、應予裁撤,呼籲檢方立即對「涉嫌重大」的馬英九採取正常偵查作為,並對於馬將赴香港可能影響刑事追訴,採取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

  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強調,北檢毫不掩飾的包庇馬英九,北檢發函駁回「證據保全」,竟連「限制出境」一併駁回,此程序作為極為罕見,尤其北檢駁回限制出境的時間點,是在馬卸任前發表「不會離開台灣」的隔日,明顯呼應馬的政治喊話。如今馬英九擬前往中國香港,這不只違反馬「不會離開台灣」的承諾,更有出境的「新事實」發生,但檢方對於馬在大巨蛋案及黃世銘洩密案「涉嫌重大」,始終裝聾作啞,更任由被告離境而毫無把關,這種政治上的公然包庇,難怪有逾八成民意不相信檢察官。

  義務律師團傅馨儀律師痛陳司法最忌政治力干預而失去中立和獨立,而如今檢方不該辦案件的拚命辦,該辦的案件卻不辦,難怪人民不信任司法!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批評北檢平常案件偵查行政效率低落,對於馬英九罪證明確的案件卻反而效率極高地「迅速簽結」,顯然沒有認真調查,實在是怠忽職守。

  台灣國辦公室王獻極創辦人大力呼籲法務部長邱太三放手去偵辦,人民會作為他的後盾,王同時也強力要求對馬英九進行出境管制。

  臺左維新副秘書長林家宇質問,過往司法長期在黨國威權控制下,透過考試、入黨、教育訓練、人事考核等手段,嚴重侵害司法公正和獨立性,現今是否仍然如此?陳前總統卸任就被告,馬前總統不被偵察甚至還可以出境,「特偵組」是不是變成「別查組」了?

  台灣教師聯盟蕭曉玲老師指出,對於家長和教育工作者來說,司法改革和教育改革一樣重要,如果司法沒有公正執行,不就等同於告訴小孩只要逢迎上意、不要公平正義?

  義務律師團及各社團最後對於北檢及特偵組以接近「吃案」的方式包庇馬英九,嚴正向蔡碧玉檢察長、顏大和檢察總長表達譴責,並高呼「依法偵辦馬英九,北檢特偵莫吃案」口號,呼籲檢方回歸刑事訴訟法,對於貪瀆「涉嫌重大」的馬英九,依法採取正常的偵查作為,並對馬即將赴香港,恐影響刑事訴追,應一併審酌「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作為。

時間:2016年06月06日 09:30
地點: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

義務律師團出席名單
鄭文龍律師、傅馨儀律師、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

出席社團
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臺左維新、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國辦公室、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台灣教師聯盟



照片請見:
www.facebook.com/369149116501953/photos/?tab=album&album_id=1014573881959470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質疑吃案不辦馬本土社團赴北檢抗議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97844

中時電子報:律師團批北檢吃案 不辦馬英九
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606002496-260402

聯合影音:永社律師團到北檢 呼籲勿包庇馬前總統
https://video.udn.com/news/503283

蘋果日報:質疑吃案不辦馬英九 本土社團赴北檢抗議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06/879507/

風傳媒:質疑敷衍吃案 本土社團痛批北檢、特偵組包庇馬英九
www.storm.mg/article/126729

三立新聞網:查辦馬案慢吞吞鄭文龍批北檢、特偵敷衍吃案
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3213

大紀元:馬英九赴港案 府:有任何可能性
www.epochtimes.com/b5/16/6/6/n7970408.htm

民報:律師轟北檢、特偵吃案:扁家一個小孩都不放過,卻讓馬「測試潛逃」
www.peoplenews.tw/news/19bd0e27-2710-4ced-85f4-bc1082199c76

民視:馬訪港放行? 本土社團控北檢吃案
www.youtube.com/watch?v=TmT-7gaFya8

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轉型正義下的財產返還

林佳和(作者為永社監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自由時報/專欄 2016.05.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690284


參考其他國家處理轉型正義的經驗,「不當徵收之財產的返還」,一向是重要手段。以廣受注意的納粹德國轉型正義方面,在聯邦德國成立之前,四國佔領期間的1947-1949年,已經於不同地區進行程度不一的財產返還或補償作法,主要基礎是1943年1月5日由18國簽署的《倫敦宣言》,全名為《同盟國針對受敵人所佔領或受其控制區域內所為剝奪財產行為之宣言》,同盟國明確表示:

在受軸心國佔領或控制區域內所為之財產、權利等之任何移轉與轉讓,包括基於種族、宗教或政治理由遭追捕而不法不當剝奪徵收的財產,均保留宣告無效之權利,即便該移轉與轉讓係以表面合法且無強制之法律行為形式為之者。

當然,執行返還被害人財產時,不免存在一些爭議,例如何等財產「應認屬於市場經濟發展的一部分」,應排除返還之列?而何等財產又應為「納粹特有之財產客體」而必須返還?再者,各國同樣面臨難題:就基本政策而言,究竟應該優先選擇哪一路線:

「將徵收剝奪之財產返還予原所有權人」?還是「應考慮在經濟重建與發展的思維下,將已生之財產秩序變動往回頭推的不利問題,是以不應實施返還個人財產」?

基於人權思維,本於真正的正義,各國採取了應以返還為原則之路線。

在聯邦德國成立之前,四國佔領期間的1947-1949年,已經於不同地區進行程度不一的財產返還或補償作法,主要基礎是1943年的《倫敦宣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自http://www.balkaninsight.com/

在聯邦德國成立後,延續前述佔領軍政府的作法,繼續將過去受強制沒收的不動產與其他財產價值,返還予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如無繼承人,則直接交付給猶太人團體;對於生命受侵害、喪失自由健康與職業生涯的被害人,進行個別直接的金錢給付補償,以填補其損害;在特別是社會保險領域的不同法律範圍中,建置被害人補償法制;司法上的平反,包括刑事司法與其他例如剝奪國籍與學位等被害人之回復措施;與其他國家(例如舊蘇聯與波蘭)、基金會或由權利人組成之組織,締結各自不同補償內容之協定;在東德,雖無對於個別納粹政權受害者的補償措施,但卻有統整入社會照顧給付與榮譽退休年金中的做法。

戰後德國最重要的法律,無非1957年7月19日《規範返還德意志帝國與相關法人金錢債權之聯邦法》,以此處理遭戰前德國政府與納粹黨組織所不法侵奪之財產返還問題。這個法律施行至今,仍持續努力處理財產返還,可見問題之複雜。一個相當重要的規定是:

對於本法適用前已經司法訴訟程序處理之案件,不論是經由法院確定判決或當事人為訴訟上和解而業經終局解決者,為防產生牴觸法律之不正義結果,該法特別明定該等確定判決或當事人和解,仍應發生本法強制效力,換言之,如逾越法律所定效力範圍,其全部一部判決與和解將失效,明確強制溯及既往,以追求實體正義。

由此可知,轉型正義必須一定程度「跳脫現有法律制度桎梏」,否則等於助長不正義行為的體制化。

以《規範返還德意志帝國與相關法人金錢債權之聯邦法》,處理遭戰前德國政府與納粹黨組織所不法侵奪之財產返還問題。這個法律施行至今,仍持續努力處理財產返還。(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自http://www.balkaninsight.com/

不論關於二二八事件或白色恐怖時期受政治迫害者之補償措施,台灣在此的轉型正義,均未真正觸及遭不當強制徵收剝奪之財產的返還,程序或實體要件,都是簡陋或遺漏到無法實現,徒呼負負。

《返還原有財產》作為實踐實質正義的一環,一向是當代轉型正義的重要內容與手段,足以為台灣所借鏡與參酌。

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永社等民間團體 對馬英九提起「刑事告發與限制出境聲請」


新聞稿

  針對馬英九總統所涉及「大巨蛋圖利案」、「與黃世銘洩密案」、「財產來源不明案」等數項罪嫌,永社召集義務律師團,今(26)上午十時於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團體聯名依法提起告發,同時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進行必要之證據保全。

  律師團告發事實略述如下:

1. 馬英九涉大巨蛋案圖利罪部分
  根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104年5月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書,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規避正常議約程序,私下同意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法定應記載之營運權利金,即「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雖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市長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契約利益」,亦應構成圖利罪,檢察官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偵查、起訴。

2. 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罪部分
  馬英九為法學博士,且曾任法務部長,卻知法犯法,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此經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判決證立「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露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等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同年9月1日指示黃世銘赴總統官邸報告偵查中個案,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同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馬英九之犯行罪證確鑿,雖因總統身分不能起訴,但檢方仍應為必要之調查及證據保全。

3. 馬英九財產來源不明部分
  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長陳冲面對立委質詢時表示:「總統說,他實際上每年的捐款都超過他所承諾的半薪。」然我國總統每月薪資為47萬6000多元,其每年薪資應為近571萬多元,如捐款超過其半薪,亦即存款應該至多只剩下285萬元,但依據2012年監察院公布馬總統實際每月存款超過48萬元,推算馬年度存款超過576萬元,兩者差距高達約291多萬元,以上情狀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不該任意簽結,應立即命被告證明其財產來源是否合法,否則應予以起訴。

  黃帝穎強調,馬英九3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檢察官有對馬限制出境的法律基礎。除此之外,馬於大巨蛋案的圖利罪嫌亦經台北市政府行政調查所查明,而馬英九除曾有美國綠卡,他女兒更有美國籍, 且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事由滯外不歸,將造成司法訴追的嚴重障礙,因此檢察官應依法對馬限制出境。

  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重申,馬英九從市長到總統,所犯三大案件堪稱罪證確鑿、傷害民主法治甚為嚴重,檢調應該要盡速仔細偵辦;他也呼籲馬英九總統應該要對台灣社會及全體人民道歉認錯,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黃帝穎最後呼籲,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之營運權利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及被告擔任總統期間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另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踐踏民主,且破壞法治甚鋸,所以依法提起告發,同時聲請限制被告出境,並為必要之證據保全,敬請地檢署依法偵查起訴,稍晚並會將告發狀遞往特偵組,請兩方偵查單位切莫再互踢皮球。



 時間:2016年04月26日(二)上午10: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博愛路131號)

 主辦單位:永社
 告發單位:永社、台灣北社、台灣教授協會

出席:義務律師團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
          傅馨儀 律師
          陳君瑋 律師
   台灣北社社長 張葉森 醫師


新聞聯絡人:
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02-2388-2505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02-2388-3997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黃帝穎告發馬英九3案聲請限制出境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76299

風傳媒:黃帝穎告發馬英九涉貪及監聽案 聲請限制出境
http://www.storm.mg/article/108992

蕃新聞/中央社:黃帝穎告發馬英九三大案 聲請限制出境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60426/20160426674667.html

蘋果日報:馬英九涉貪? 社運團體要求北檢限制出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26/846906/

自立晚報:清算馬 律師界一馬當先告發限制出境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60425abcd016

大紀元:台民團告馬英九3案 聲請限制出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6/4/26/n7742472.htm

新頭殼:民團告發馬英九涉貪、洩密 聲請限制出境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4-26/72558

ETtoday東森新聞雲:控馬英九涉圖利、洩密 民團向北檢聲請限制出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426/687284.htm

中時電子報:告發馬三大案 律師籲限制馬出境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426002712-260402

101傳媒:馬英九卸任在即,律師告發三大案籲法院限制出境
http://news.101media.com.tw/news/22266

三立新聞網:律師黃帝穎告馬總統聲請限制出境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1423

民視新聞:民團告馬英九 圖利、洩密、財產來源不明(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juAgbyBz4M

民報:告發馬三大罪 律師聲請限制出境、保全證據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502db4a-9cbb-4b6e-928a-376cba24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