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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看同性婚姻判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70400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法新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來宣告州法禁止同性婚姻的規定違憲,個中曲直自然有待各方的檢驗。惟此案卻多少反應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具有高度政治性任命之特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乃由九位法官組成,並由其中一位擔任首席法官,以負責案件審理或會議時的主持工作。至於其產生,乃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且無任期限制,惟有自願辭職、死亡或遭國會彈劾,才能為卸任。依此而論,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不僅有比總統更長的任期,且又能宣告法律違憲,其地位與重要性,實不言可喻。

既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象徵最高的司法權,則對於法官的選擇標準,就應置重於法律專業素養與中立客觀的人格特質。惟如此的期待,總敵不過人類自私的本能,故於大多數的情況,美國總統在遇有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名機會時,選擇與自己的執政理念相當者,遠超過公正無私的考量。也因此,於法官就任時,就已被冠上自由派、保守派或中間偏左、偏右的標籤。

由於聯邦最高法院所審理的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爭議性,則法官的意識形態,是否會影響判決結果,一直是法律學界關注的焦點,也是預測案件上訴,能否成功翻轉的重要指標。如以目前法院的組成來看,被歸類為保守派且由共和黨籍總統,即雷根、老布希、小布希所任命的法官有四位。而被歸類於自由派且由民主黨總統,即柯林頓與歐巴馬所任命的法官,亦正好有四位。至於所剩的一位法官,即安東尼‧甘迺迪,雖由雷根所提名,卻因立場搖擺而被歸類於中間偏右,致常處於關鍵地位。

而如此的法官組成,也正好反應在此次同性戀婚姻權的判決結果,因包括首席法官約翰‧羅伯茲在內的保守派全投下反對票,屬自由派者也毫無例外投下贊成票。則在溫和的甘迺迪法官投向自由派後,又再顯現臨門一腳的影響力,判決的多數意見,當然也由其來主筆。

總之,此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的判決,或有諸多法律論述的爭辯與爭執,卻也不能免於意識形態與道德價值的糾纏與糾葛。

2015年7月6日 星期一

刑事究責的困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791964a-b948-4ddf-9a53-ae7094bd333a

八仙樂園發生死傷慘重的塵爆事件,各界自然希望對肇事者進行最嚴厲的究責。只是八仙樂園總經理於第一時間即宣稱,只是場地出租者,致讓人有卸責之感,更引發能否究以刑責的爭議。

八仙負責人若有涉及刑法,也是以不作為的型態違犯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而根據刑法第15條第1項,關於不作為犯的成立,以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義務為前提,此在學理上稱為保證人地位。至於此地位的形成,乃是由法官於具體個案,基於法令的規定、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或契約約定等原因來衡量。所以就此次彩虹派對來說,八仙樂園既然只是場地出租者,則與入場民眾有契約關係且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者,似就為主辦的瑞博公司。

惟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實不能以民法嚴格的契約成立與生效要件為基準,而應從實質面來判斷。所以從客觀來看,任何人根本無從判斷場地擁有者與主辦者間到底處於何種法律關係,故八仙樂園仍與買票入場民眾具有事實上的契約關係。更何況,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下,即變更涉及大眾安全的遊樂設施為目的外使用,也已製造了一個危險的前行為,根據刑法第15條第2項,八仙負責人亦應有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而不能動輒以只是場地出租者來為推託。

只是八仙負責人雖有未盡注意與作為義務之情事,但此不作為的強度能否與作為犯等同視之,實有相當之疑問。尤其是此次悲劇,乃主辦者於現場使用粉塵及有人吸煙或有電線走火等等因素結合所造成,這在無形中,也會稀釋場地提供者的不法性。再加以塵爆現場,已因大火燃燒及當日現場搶救,致造成相關跡證遭破壞或滅失的情況,若最終無以證明事件發生與場地設施遭變更使用有因果關係,基於罪疑惟輕,就難將死傷結果歸咎於八仙樂園。而在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下,其負責人自可擺脫刑事究責。

雖然基於正義的伸張與期待,或可對刑法法條與因果關係採取較為寬廣與寬鬆的解釋與認定,以來追究八仙樂園主事者的刑事責任,但如此的作法,卻必然踩到罪刑法定與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則之底線。況且,就算八仙的種種不作為尚難達於刑事不法,卻因其擅自將泳池抽乾來為派對場地,並容任主辦者讓六百人的空間擠入上千民眾,更無相對應的安全防護與完善的急救措施,致已製造了法所不許的風險,自不能免於行政不法及民事的賠償責任。

所以,就被害人未來恐必面臨長期醫療與復健的考量下,對於肇事者的求償,自成為首要工作。只是類如此種公安事件所造成的民事賠償,被害人不僅須先繳交訴訟費用,又得舉證證明被告是否侵權,尤其關於八仙種種不作為與死傷結果的因果關係證明,更得進入繁瑣且複雜的鑑定程序,即便勝訴,也可能面臨被告已經破產或脫產的窘境。凡此種種,正凸顯民事求償訴訟的種種本質缺陷,致亟待公權力的介入。

也因此,為了避免受害民眾因訴訟障礙,致造成求償無門的狀況,除了可以藉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求償外,主管機關更該建構一個溝通平台,以來促使被害人來為集體或團體訴訟。除可強化無助的被害者相互團結與扶持之外,更可藉由此種方式由法扶或消基會律師來承擔訴訟,以對抗財力較為雄厚的業者。

當然,更重要的是,隨著時間流逝而逐漸失去關注後,對於受害者後續的醫療與復健,就必然落在主管機關的身上。則如何儘速建立創傷後的生理與心理扶助的計畫與工作,實更為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2015年7月5日 星期日

柱柱同表 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之二)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4968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洪秀柱等於公開否定「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洪秀柱如果不是把中華民國憲法當廢紙,就是宣示洪當選總統後將修憲,要廢掉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未來的總統對外將不代表中華民國。

事實上,洪秀柱被媒體問到違法課綱問題時,還提到中華民國憲法,洪推稱「總綱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來編」,雖然教育界認為洪秀柱混淆憲法與史實,但洪的說法,對國民黨支持者而言,也看似中華民國憲法的護法者。

但萬萬沒想到,洪秀柱「效忠憲法」的假象完全禁不起考驗,洪秀柱竟然為了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運作,而直言「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尤其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洪秀柱如果言行一致,應該將「廢棄中華民國憲法」當總統競選政見!

2015年7月3日 星期五

中國國安法 違反聯合國憲章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67720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路透

中國日前通過新版國安法,其中第十一條明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台灣同胞與港澳同胞的「共同義務」,這種立法等同片面宣示中國主權及領土及於台灣,明顯違反普世民主原則及聯合國憲章。

世界民主各國的立法,不論是經過民選的代議士表決或人民直接公投,均有民主授權的程序要求,通過的法律才有「民主正當性」,也才有合法的拘束力,但中國通過的國安法不僅不具「民主正當性」,更出現國際法上的重大謬誤,明顯牴觸聯合國憲章。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簡單的說,國際法不容任何國家以威脅、武力或以任何方法侵犯他國主權、領土,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國安法宣示主權及於台灣,已然侵害我國之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牴觸聯合國憲章的明文規定。

最簡單的法律邏輯是,倘若中國國安法片面宣示主權及於台灣,這種立法為世界所容許,則美國是否可立法宣示主權與領土及於中東,美國與伊拉克及中東石油爭議即獲解決?日本也可以修法宣示主權及於中國東北,所以日本在一九三○年代對中國不算「侵略」?中國新版國安法不只牴觸聯合國憲章,片面宣示主權的法律邏輯更顯荒謬!

2015年7月1日 星期三

朱市長 搞錯假扣押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6.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64266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賴筱桐攝

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相關活動業者投保的理賠上限僅五千萬元,連支付受害者的醫療費用都不夠,為防止業者脫產,新北市長朱立倫表示,「除了保險理賠,市府已和地檢署協調,要求檢方進行所有財產假扣押」,但在法律上,朱市長要士林地檢署進行民事「假扣押」的做法,恐是搞錯了檢察官追究刑事犯罪的法定權責,或是企圖卸責給檢察官,難以有效保障受害者權益。

暫且不論新北市府所謂「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假扣押程序」,在法規上及實務上可不可行,朱市長若真要保障受害者權益,應優先思考的是,請受害者「債權讓與」及進行民事保全程序,而不是要求偵查犯罪的檢察官,去幫新北市府處理民事求償的假扣押。

朱市長應對法律有基本常識,假扣押是「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的一種,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避免債務人脫產,而檢察官的責任則是偵辦刑事犯罪,在刑事訴訟法中並無「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假扣押程序」規定,檢察官只能對犯罪進行證據保全,以及對「可為證據之物或得沒收之物的扣押」。

新北市府若真心協助受害者,似不應把民事程序的「假扣押」責任,推給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而應參考高雄市府處理氣爆的「假扣押」經驗,由市府扛起責任,逐一完成委託書蒐集後,高市府聲請「假扣押」榮化十九億元資產,經法院裁准,朱市長如能參考高雄氣爆處理經驗,假扣押不要搞錯對象,應較能有效保障受害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