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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北檢應立即聲押朱立倫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5.0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506/20150506015184.html

朱立倫。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日前訪中與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會談,朱立倫於其間直接省略「各表」的一中賣台論述惹議,連美聯社、英國衛報都認為朱立倫「支持與中國大陸終極統一」,即使。除此之外,據報導及與會人士轉述,朱立倫更銜馬總統之命,於會中不斷論述區域經濟合作、明確爭取台灣加入亞投行或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而習近平聽完朱立倫意見後,並當場承諾:「願意首先和台灣分享,願意優先對台灣開放」。

實際上,主管機關已經證實朱立倫是以「新北市長」身分申請赴中,因此按照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朱立倫只能「探視四親等內之親屬」、「從事市長業務相關交流之活動或會議」以及參加「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之專案活動或會議」。不過中台兩國是否屬「一中」的政治議題,明顯皆與新北市長業務無涉,而原屬外交部職權的亞投行及RCEP議題,朱主席也非外交部所遴派,因此除非朱主席準備將兒子介紹給習主席之女,或兩人已在媒娶階段,是為人之常情的「提親」行程,或許可擴張解釋為第一款的「探親」事由,否則這場會談怎麼看都已明顯違法!

再者,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第2項規定,朱立倫除經陸委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簽署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既然外交部沒授權、陸委會常常一問三不知,以地方首長身分出席的朱立倫怎能在未有任何法定單位的授權下與習近平提出申請加入國際組織的涉外公權力協議?更何況還擅自作出「一中」這種政治協議? 國民黨屢屢用「國共論壇」偷渡兩岸高度爭議的政治議題,朱立倫此行此舉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9-3條規定事證明確,最高應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在中國問題專家以及路透社的觀察之下,國共雙方皆希望藉由如此規格的會面來提升朱立倫的地位,並施壓朱參選2016。據報載,馬總統等藍營高層也不排除展開最終一波勸進,認為能夠藉由帶職參選以作為「做好、做滿新北市長」此一政治承諾的解套方式。不過,朱立倫已明確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北檢應立即分案偵辦並聲押朱立倫及同行之國民黨副秘書長黃昭順和政策會副執行長吳育昇等人,以免有串供滅證之虞,朱主席也可以在看守所中好好規劃2020大位,不用像現在兼顧主席、市長還要選總統一心三用這麼麻煩!

【座談紀錄】「民間參與,還是弊案溫床?──談BOT制度改革」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4/bot.html


【影像紀錄】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I9w1cI3hs9IUfETySMwuu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與談投影片】

游藝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OUJENlhScTdzS3c/view?usp=sharing




蕭宏宜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NkZiZC1yYU9pUHM/view?usp=sharing





【當天相片】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811258828957644.1073741850.369149116501953



【相關報導】

風傳媒:大巨蛋問題多 學者:BOT廠商應賺取合理利潤 而不是暴利
http://www.storm.mg/article/48234





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朱立倫踐踏法律,應依法送辦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5.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7185

就法論法,朱立倫(左)在「朱習會」上的言行,逾越我國法律對直轄市長的授權界限。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自由時報/資料照,
記者王藝菘攝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以「新北市長」身分申請赴中,卻在昨天的朱習會上,定調九二共識是「兩岸同屬一中」,更重申台灣加入「亞投行」的意願,暫且不論「兩岸同屬一中」並不代表台灣多數民意;就法論法,朱市長在「朱習會」上的言行,逾越我國法律對直轄市長的授權界限,由於事涉公務員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台北地檢署與監察院應主動調查。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直轄市長赴中國開會或交流,必須提出申請,由內政部移民署、陸委會、國安局組成審核小組審核,而主管機關證實朱立倫是以「新北市長」身分申請赴中,因此按照《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朱立倫只能從事「探親、業務相關交流、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項目會議或活動」,法規上並未授權朱立倫處理「兩岸同屬一中」的政治議題與「亞投行」的公權力協議。簡單的說,朱立倫在「朱習會」上的言行,已公然違法。

新北市長的法定職掌,為直轄市的地方自治行政項目,並不包括定調涉及高度主權爭議的「九二共識」及處理涉外公權力協議的「亞投行」,但朱立倫逾越法律分際,公然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據同法第5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否則依同法第79條之3規定,對違反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朱立倫逾越法令授權,在「朱習會」上公然踐踏台灣法律,北檢與監察院應主動依法究責,維護法治尊嚴。

固定攝影罰違停行不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4680daa-e247-4b06-9b30-875f79976a10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片

台北市政府正研擬,於幾個違規停車的熱點裝置攝影機,以降低警力的付出,惟此舉卻引來是否侵害個人資訊隱私的爭議。而事實上,對於電子城牆的構想,不管大眾願不願意,早已廣怖於現代城市,但關於其適法性,卻一直未受到嚴格檢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條,關於交通違規之稽查與舉發,乃專屬由交通警察或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或執行之,且以當場舉發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本於例外必須從嚴之法理,關於逕行舉發的情況,就必須在法律條文中明訂。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條之1,交通警察若接受來自民眾關於交通違規之檢舉,只要行為終了尚未逾七日且查證屬實,就應為舉發。而如何查證是否屬實,當然得靠檢舉者是否有拍照或攝影。

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在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者,亦得逕行舉發。所謂不能或不宜,往往考量當場舉發是否危及交通安全,此條項就列舉諸如,闖紅燈、闖平交道、不服稽查逃逸等事由。而其中的第7款就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亦可逕行舉發,且依同條第2項,此種科學儀器必須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而此處所謂科學儀器,於現今,當然指的就是攝影機。同時,從此規定也可明顯看出,法律允許對交通違規行為以固定攝影方式來取得證據,目的不是在事後的裁罰,而是要讓人感覺,隨時有人在監視你,久而久之,就會將此規範內化。也因此,針對以固定攝影機的方式來舉發違規停車之措施是有法可依,且目前裝設於路口的攝影機,基本上,也是以交通秩序的維持與違規的舉發為主要,則台北政府到底錯在哪?

如果光從形式的法治國原則來看,於交通熱點裝攝影機確實有法可依,只是這個法律依據並未本於例外從嚴,而是概括以取得交通違規的方式為立法,尤其是在裝設攝影機下,必定不會又有警察在場,所以任何違規行為的取締,必然都屬不宜或不能逕行舉發,則在缺乏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明確下,此條款就等同是種空白授權,致有違實質的法治國原則。

而事實上,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預防犯罪的攝影機裝設。如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第1項,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條文中關於可能發生犯罪之場所,亦完全委由警察機關判斷,也與概括授權無異,尤其若犯罪率不斷提升,勢必給主事者建立電子堡壘很大的空間與機會。而此種攝影機裝設,既然是為犯罪預防,故只能為犯罪調查之用,但根據此條文第2項,竟規定只要是為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就無庸受到一年必須銷毀的限制。則此處的違法行為,大則為犯罪行為,小則為抽煙、亂丟垃圾等觸犯秩序罰的行為,皆可能被涵蓋其中。如此一來,就很難避免警察權濫用此等資訊,致造成以大砲打小鳥的狀況。

所以,從此次台北市所引發的違停舉發爭議,已清楚暴露出,我國現行於公共空間裝置攝影機的法定性仍屬不足,幾乎等同是種概括且空白之授權。甚而,針對因此所取得的證據,更無明確規範目的外使用之界限。凡此種種,正凸顯出,我國距離真正的法治國家,尚有一段不小的距離。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怪怪 票票不等值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7002

示意圖。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現行國會選制所產生的票票不等值問題,究竟有誰真正關心?人口數四十七萬的新竹及四十六萬的宜蘭縣,與人口數九萬的澎湖縣、七萬的金門縣及九千多人的連江縣,同樣都選出在立法院內具有相同影響力的一席立委,每位選民投出的那一票所產生的價值不相同,民意結構被嚴重扭曲,如此明顯不公平的情形正腐蝕著台灣民主的根基,但這項嚴重違反民主的問題,卻在本次修憲討論中全然被漠視,令人訝異莫名。吾人不禁要問,這種沒有碰觸到問題的改革,豈是改革?

從現在檯面上所看到的修憲提案裡面,全都圍繞在不分區立委席次的增加(例如呂學樟等提出全國不分區增加為六十四名),但對於區域立委的選舉改革部分卻避而不談。或許這是各政黨在不願意「讓選民不高興」的假設下刻意迴避,但如此輕率的態度,對於「票票不等值」問題卻毫無幫助;更何況,假使不分區席次決定增加,在國會席次總額上將大幅壓縮區域立委的席次改革空間,反而是治絲益棼的做法,有識者不可不慎!

或有云德國聯立制就是以區域及不分區各半的方式選舉之,因此,不分區名額理應還有從現行三十四席往上調整的空間。但請千萬正視下列事實:德國的國會選制是建立在「議會內閣制」加上「聯邦制」底下的聯立制,因此德國是區域國會議員選出兩百九十九名,另外再經由「各邦」以「邦政黨名單」、「分別」進行「區域不分區」之兩百九十九名國會議員選舉。換言之,跟台灣情況不同之處在於,德國八千萬人口要選出總數約六百名國會議員,他們也沒有所謂的「全國不分區」設計,對於聯立制席次政黨門檻則是五%的政黨票或者是區域三席。我們絕不能無視於上述德國聯立制的運作基礎,而不求甚解地東拼西湊,或只想囫圇吞棗地便宜行事,用望文生義的「象形法」,想當然爾地把德國聯立制大肆拆解之後又自行拼裝上路。因此,所謂不分區名額增加的修憲提案美則美矣,卻是頭痛醫腳、完全文不對題的修憲方向。

國會改革茲事體大,而修憲之目的也是要將目前發生問題的地方加以改善。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此時不改,更待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