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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檢調不追究,「分層負責」將成弊案護身符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75471

首長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機關首長是否亦該負起責任?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針對美河市等公共工程弊案,馬總統皆指稱由屬下所決行,與己無關。如此的言行,雖符合馬總統向來的行事作風,卻讓人思考,由首長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機關首長是否亦該負起責任?

各機關依事務分層負責所為的授權規範,因僅是內部分工,故公部門對外,仍須以機關或首長名義行之,並副以分層負責人之決行來表示。除能明確得知主管的公務員外,也象徵行政首長針對此決定,必須負起連帶的法律責任。


以弊端叢生的美河市案來說,針對建商何能取得如此龐大的利益,致造成台北市府與市民的重大損失,就算查無承辦者收受來自於私人的賄賂,致無法論以受賄罪,卻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為5年以上的圖利重罪。故授權決行的市長,若知下屬有貪瀆實據,卻仍不為舉發,甚至加以掩護,亦因此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法定刑為1到7年的包庇罪。甚而,若能證明有與承辦者之犯意聯絡,更可成立圖利罪之共犯。

惟由於包庇或圖利等罪之成立,乃以明知有貪污事實或違背法令為前提,再加以行政首長往往並非第一線的決策者,致能輕易以不知情、不瞭解等,來將所有責任推給下屬。況且,機關首長所涉及的種種刑事不法,乃依附於下級公務員之上,本就有事實證明的難度,若檢方遲遲不開啟貪瀆犯罪之調查,在相關證據隨時間流逝而逐漸消失下,恐連承辦者都難以為追究,更遑論隱身幕後的上級公務員。

雖然,行政首長有功自攬、遇事推諉乃是官場之常態,為了糾正此等的歪風,本應為最嚴厲的法律究責。只是在講求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欲對之為刑事不法的追究,實存有著諸多之障礙。惟此困難,卻不能成為檢察官放任貪瀆案件不管之藉口,且就算行政事務非機關首長所決定,但畢竟是由其所授權,若查有弊端,實也有識人不明、監督不周之懈怠,致須擔負起違法失職的行政與政治責任。若不厲行如此的追究,必將使機關內部的分層負責體系,成為行政首長涉及貪污弊案的最佳護身符。

陸委會向國台辦申請亞投行 永社:監院應彈劾夏立言

黃帝穎律師


永社新聞稿

  針對陸委會無視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亞投行意願書,永社究責委員會認定陸委會違法違憲,由永社理事、律師黃帝穎於今(04/02)上午具狀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彈劾夏立言。

  黃帝穎表示,立法院協商結論很明確,要求行政院應本於有尊嚴的情形下,申請加入國際組織「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應向亞投行籌備處遞交申請意向書,但陸委會卻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意願書,這明顯藐視國會、自我矮化,踐踏憲法第63條國會對重要事項的「議決權」,侵犯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

  黃帝穎強調,亞投行是國際組織,依據外交部組織法第2條,「國際組織參與」是外交部的法定職權,陸委會不只無視國會決議,更凌駕外交部法定職權,陸委會主委夏立言簡直目無法紀,公然違法違憲,監察院應予以彈劾。

  黃帝穎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條及第4條規範的民主原則,陸委會的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但亞投行決策黑箱,毫無公正、公開可言,又陸委會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意願書,未與人民充分溝通、且違反國會決議。陸委會如此違反行政程序法、外交部組織法及憲法之行徑,監察院應依法彈劾夏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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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陸委會無視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亞投行意願書,永社理事黃帝穎上午具狀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糾正陸委會、彈劾主委夏立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加入亞投行矮化國格 永社要求彈劾夏立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75336

蘋果日報:不滿主權被矮化 民間社團要求監院彈劾夏立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02/585561/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愚人節?國民黨已愚人七年!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4.0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01/20150401952340.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愚人節?國民黨已愚人七年!

愚人節的起源甚多,其中與信仰無關、較為寫實的說法有二:一說是法國在1565年採行新紀年法時遭到守舊派的反對,改革派藉此日對其加諸愚弄;另一說則是因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所建異端裁判所的恐怖之下,民眾只能以謊言訕笑度日。這兩種說法皆與政治有關,而前者是政敵間的嘲弄,後者則是出現在恐懼之下的不得不然。國民政府來台後,在228事件、白色恐怖等極權統治之下,不論是「囝仔人有耳無嘴」或是狗蛋大兵等等電影中呈現出政治對本土語言文化壓抑下的戲謔等現象,則是較接近於後者的情形。

至於國民黨在馬英九於2008年完成第2次政黨輪替後,似乎是天天在過愚人節,無所不用其極愚弄整個國家的國民,舉凡一開始的「準備好了」,但往後每一年都在拖扁維拉下水;「633、捐薪水」,但至今沒有一項完成;「公布國務機要費明細」,但大家連他去新加坡用的錢到底從何而來都無從所悉;「愛台12建設」更是連幕僚都背不出來,遑論之後的「黃金十年」;說什麼簽名章不是簽名、細節都不清楚,「同仁違法失職、本人負政治責任」,讓人不禁想起在2008年大選時,李全教曾拿著一張上面印有馬英九簽名的「廢除新市、白河收費站」文宣,結果馬英九辦不到,後來乾脆說不是他提的。簽名章不是簽名,簽名也不是簽名,奇怪耶!你搞得民眾好亂啊!

但這確實不是只有馬英九的問題,好像整個國民黨-尤其是國民黨主席,一佔了那個位置就沒有辦法不說謊。國民黨新任主席朱立倫上任才說支持針對現行公投法的門檻及選罷法的罷免門檻作合理調整,但日前內政委員會開會時,原以馬意為尊、後自行改稱朱系的一干騎牆派立委卻全數阻擋修法,到底是朱意阻擋,還是馬在繼續發揮影響力?

而國民黨最不能信的,就是當他們說「只會賣台灣的水果、不會賣台」還有「黨產歸零」這兩件事。一面藉由陸委會以片面資訊誘導詢問做出民調,一面對於M503航線一事無止盡的讓步,就連加入亞投行的程序,都可以在半日內先作出決策再來考慮影響評估、都可以考慮用自我矮化、傷害國格的方式定調由國台辦遞交加入亞投行意向書,就可以知道賣台不是不可能,黨產一定會龜齡!

今天是愚人節?不,今年是愚人第七年。

比較馬、魏的「不知情」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3.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7626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台北市政府重查美河市弊案,馬總統透過媒體辯稱對美河市細節「不知情」,更說「公文上面是簽名章,不是簽名」。惟馬英九「簽名章」係用印於北市府與日勝生契約中的「立契約書人」,此應回歸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換句話說,馬英九的「簽名章」說法,沒有法律上意義。進一步來看,問題也不在簽名或蓋章,而是馬到底對美河市案相關決策知不知情。

刑事實務上,文書只要有行為人之簽名或蓋章,除非有偽變造的少數例外情況,均推定行為人對文書內容「知情」,最明確的案例是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對頂新混用飼料油辯稱「不知情」,把責任推給總經理和下屬。但彰檢搜索頂新,查扣相關作業標準書、原料生產紀錄等資料,證實頂新內部決策相關文件及會議紀錄上有魏應充的「用印」,認定魏應充對混油犯行「知情」,依詐欺罪及違反食安法聲押、起訴。

對美河市弊案,馬英九同樣辯稱「不知情」,然而美河市案主要文書有馬英九「用印」,除非檢察官包庇馬英九,否則馬的「簽名章」辯詞,根本不足採信。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市府被日勝生海削廿億餘元,目前僅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一個價值至少一百一十億元的美河市標案,就算公文分層負責,決策層級必定是台北市長,北檢目前的偵辦結果,只辦到處長和課長等小官,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可議的是,馬英九現在已經開始切割、卸責,難道北檢看不出端倪?

閣揆同意權 歷史回顧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3.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7632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3月27日召開黨團大會,通過黨團版修憲案初版。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國民黨版修憲案日前出爐,毫無意外地,黨政層峰所念茲在茲者,既非擴大青年參政權,亦非強化憲法人權條款,而係主張恢復閣揆同意權,使未來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長,必須受制於立院多數黨的意志。

回顧歷史,早在二○○五年九月,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即以取消立院對閣揆同意權造成立院對政院監督職權不能相副為由,主張未來若修憲,應先恢復立院閣揆同意權云云。接著於二○○六年五月,針對憲法無閣揆同意權,致總統未任命國會多數任行政院長的問題,馬英九認為這點可用所謂「信任投票」取代,當時甚至具體承諾,倘若國民黨執政,可將行政院長人選提到立院信任投票,建立憲政慣例,不必另外修憲。

饒富趣味的是,隨著二○○八年國民黨取得總統與國會多數之完全執政地位,恢復閣揆同意權主張就如同潛艇般地神秘潛航。直到近六年後,國民黨二○一四年底九合一敗選,馬英九狼狽辭去黨主席一職為契機,這艘神秘潛艇才又再度浮出水面,甚至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卅三人早已於去年十二月火速連署提出相關修憲案。

梳理近十年國民黨提出恢復閣揆同意權的時機,箇中奧義相當簡單:當民進黨執政,則強調立院以閣揆同意權作為制衡總統武器的必要性;當國民黨執政,就算立院多數也是同黨,不管是閣揆同意權抑或信任投票連提都不提,一切只要乖乖服膺黨政層峰英明領導即可。二○一六年總統及立院大選將屆,閣揆同意權此時再度浮出,背後赤裸的政治鬥爭與權謀算計,還不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