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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看你一路黃牛到什麼時候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9.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8/today-o4.htm

各界認定特偵組違法濫權,朝野立委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自請調查」,但黃總長認為自己沒錯,堅持不道歉、不下台、不自請調查、不停職,社會又能奈他何?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布聲明,呼籲台北地檢署及監察院對於黃世銘涉嫌指揮特偵組違法監聽一事,立即介入調查。事實上,對於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違法監聽、洩密及非法公佈譯文等犯行,已有多位律師向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北檢雖有刑事犯罪的管轄權,但基層檢察官恐畏懼總長的上級官威,而不敢依法偵辦;民間司改會雖然也對黃世銘的違法失職,向監察院檢舉,但監察院沒有法定辦案期限,恐因政治因素而拖延辦案時機。

所以,人民只能寄望民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準用之規定,檢察總長涉嫌違法失職,民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可以主動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且有「三個月內」作成的法定期限;檢評會對此「國際關注」的違法監聽案,應舉行聽證程序,以昭社會公信,並依法在三個月內作成懲戒黃世銘的決定,儘速還台灣民主法治與人權一個公道!

(作者為律師)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PR22號法庭觀察團 0923開庭後聲明


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今(23)日中午於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10庭進行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和洪崇晏及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皆準時出庭,及近30人參與旁聽,但未見被告3人。

於法官確認自訴人兩人身份後,由律師向法官簡要說明提告內容,及本案具有公眾性質之理由,法官對於案情未做任何詢問,僅就被告3人戶籍資料,詢問自訴人可否取得補正,及是否得知自訴狀中所述「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

律師當庭表示法院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確認被告身份,及透過自訴人提供案發當日錄影之光碟查得「不知名」警察為何人,而法官並無進一步表示,僅於紀錄完成後結束開庭。

我們對於被告3人皆未到庭表示遺憾,自訴狀所載3人地址資料皆為工作地點,法院應相當容易確認及將通知送達被告,同時案發當日錄影資料充足,法院亦應可查得「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因此自訴人及律師團期望於下次開庭時,法院能傳喚被告3人到庭,以釐清此案之共犯及案情。

本案涉及人民於合法範圍表達言論時,遭受警方以暴力干擾、強制終止自訴人行使憲法賦予之基本自由權利,自訴人並因此受傷,及行動自由遭受限制。基此,本案已非只是個人刑事案件,而為關乎因警察及國安局濫權違法行為,產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嚴重侵害之後果,法院及社會大眾須以更嚴謹之態度面對及關心此案之發展。

感謝大家撥冗參與開庭旁聽及表示關心,由永社發起之「PR22號法庭觀察團」(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9/pr22.html)將持續關注此案,邀請您加入觀察團一同參與關注及給予支持。





備註:下次開庭時間11/12(二)上午9:05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1/pr221112.html

2013年9月19日 星期四

國師還是巫師?

李彥賦

想想論壇 2013.09.1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47


前言

針對北院法官裁准維持王金平黨籍身分的假處分,外界以「國師」尊稱的陳長文律師昨(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謫北院法官「不清楚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的差別」,並進一步指出對於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分配,「政黨本來就有決定權」。國民黨委任律師在16日向台北地院針對假處分裁定提出抗告的理由,也與這個論調相去不遠:「政黨處分黨員是自治事項,法院無審判權」。不過,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恐怕連法律系大學生都無法苟同。

私人權利並非毫無節制

從陳長文律師與國民黨委任律師的邏輯可以輕易看得出來,「私法自治」的觀念被他們無限上綱了。所謂的「私法自治」,是指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形塑自己的生活、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與他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舉例來說,當我們農曆年節來到迪化街採購年貨時,我們自己可以決定今天到底是來只試吃不消費;只消費不試吃;從街頭比價比到街尾再決定跟哪一家購買魷魚絲;或是挑最有質感、口味最多元的一家糖果店掃貨,基本上政府都不能干預,告訴你必須要基銷多少以上才能離開這條街。又或者是在高速公路繳納過路費的方式,我們可以選擇跟遠通電收申裝eTag,也可以選擇遇到每個收費站再停下繳款,交通部不能強迫我們一定要跟遠通簽約才能上高速公路,否則就是踩到「私法自治」的紅線。

不過這並不表示「私法自治」就是化外之地,一個團體完全有權決定團體成員的去留,而司法完全不能介入。關愛之家的案例以及大法官曾就學校與學生間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釋,或許就是最好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