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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他案監聽的合法性

吳景欽

ETtoday論壇2013.09.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08/267466.htm


特偵組以法務部長與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關說為由,分別將之函送監察院與移送個案評鑑,法務部長也因此下台,致引發是否為內鬥的揣測。惟撇開此不論,關於特偵組針對此案的偵查作為,尤其是監聽手段,卻有商榷之餘地。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偵查機關欲對人民為監聽,不僅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或諸如貪污、犯罪結社等之類的重罪,還須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犯罪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得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且根據同法第12條第1項,監聽不僅有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的限制,更須在監聽結束後,將此訊息告知被監聽者。若偵查機關有違此等規定,依據此法第5條第5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刑事司法上,均不得採為證據。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規定,原因無他,正在於監聽乃會對人民的隱私權造成終局性的剝奪,自不能讓執法機關動輒使用,以免陷入警察關家之危險。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雙子星案辦到邱大展為止?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9.htm


台北地檢署針對雙子星案為第二波的起訴,總算有一位市府官員,即前財政局長邱大展被訴,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只是,從檢方的起訴罪名為背信罪來看,不僅讓人莫名所以,是否能為重刑處斷,實更成問題。

根據檢方的起訴理由,即認為北市府前財政局長,明知太極雙星團隊的投標內容不實,卻仍協助掩飾且疑似將評審委員名單洩漏給廠商,因此使太極雙星取得第一順位的優先議約權,致有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使北市府受有損害,自該當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而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藉由職務上的權力與機會而犯之,就須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二分之一。所以,背信罪的法定刑最高為五年,在加重後,其上限即提升至七年六個月,不可謂不重,似也符合檢方建請法院處以重刑的訴求。

黃朝貴怎麼辦?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2.htm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黃朝貴昨天在個人臉書貼文指出,天下雜誌從民國一百年起,陸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標到台南市政府多項文宣標案,因而質疑台南市長賴清德屢獲滿意度第一,與天下雜誌拿到不少台南市政府的標案有關。此說法引發高度爭議,不只天下雜誌要求檢察官公開澄清,台南市政府也高聲駁斥,而該檢察官已在臉書自行刪文。

這讓人想起,去年十月,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也在個人臉書上貼文,質疑「台灣免美簽」以及「中國留學生加入台灣健保計畫」;當時行政院長陳冲指示人事行政總處調查此事,並以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為由,進行懲處。施文儀雖然立即關閉臉書,停止對外發言,並向外交部與長官致歉,但吳育昇代表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對施文儀表示不滿,考試院長關中也發表談話譴責施文儀。

馬總統常高喊「依法行政」,但會不會因為公務員臉書的「政治主張」,有「反藍」或「嗆綠」的不同,而有執法的「雙重標準」?造成選擇性「封口」?大走「言論自由」回頭路?值得全民關注!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民主的最後1里路—人民當家作主的審判制度:陪審團種籽研習營(10/4、10/19、11/2)

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會貪污腐化,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

很遺憾,台灣的司法院以「司法改革」之名,用欺騙人民手法行假改革,不執行在歐美有數百年歷史,讓公民可以真正參與司法審判「陪審團」,而獨創全球獨一無二「觀審制」。「觀審制」如同選舉時,告訴選民如何投票,但到投票所不能投票,根本一點功能都沒有。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完全定價能力 鬼扯市場機制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9.0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today-o5.htm


馬政府堅持電價上漲,一再辯稱此舉乃「反映成本」,並反覆重申「市場機制」概念來支持漲價的正當性。但,只要具備經濟學基本素養的國民都知道,台灣的電力市場大抵屬獨占狀態,台電享有完全定價能力,可將諸如:備載電力過高導致過度投資、高價購電、高價購天然氣及人事成本過高等公司內部經營的腐敗與無效率,輕鬆轉嫁給外部的消費者承擔。所謂市場、成本之說,徒具虛偽性與欺瞞性。

政府應以服務人民為首要任務。國營事業設立雖有特定政策目標,然而最終係為創造全民福祉而存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遂明定「國營事業…以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電力為民生基本物資,每次上漲往往造成其他物價連動上揚,衝擊社會甚鉅。為照顧民生,政府於財政能負擔範圍內,電力價格應維持穩定,即便虧損,也是無可厚非。誠如有經濟學者指出,以經濟福利極大為考量的公營事業,特別是無效率的公營事業,很可能須維持在虧損狀態下營運,才會是最適當的。

遺憾的是,行政院江院長似乎只對經濟官僚們言聽計從,不從健全台電體質、提升經營效率、有效降低成本等方向舒緩台電虧損問題,反廉價地擁抱以漲價為實質的「健全電價政策」。如此本末倒置、棄黎民百姓生計不顧的民選政府,國民何來幸福感可言?


(作者為現任大學助理教授、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