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政府應正視「因貧而亡」悲劇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7.0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40369


報載六月二十四日桃園中壢市某中年女子,由於失業加上積欠卡債,無法負擔每月五千元房租而遭房東終止租約,選擇於租屋處跳樓自盡身亡。這則「因貧而亡」新聞出現於隔日(二十五日)各大報社會版的小角落,至於電子媒體則鮮少披露。接著再過一日,這則自殺死訊已消逝在茫茫新聞大海裡,逐漸被眾人遺忘。

好手好腳的失業中年女子,因失業付不起房租而選擇以跳樓方式輕生。這則新聞對信奉社會達爾文主義、屬於「人生勝利組」的社會菁英們來說,或許不過是再次印證「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人世間不變的硬道理。尤其在競爭激烈的現實社會裡,跌入社會底層沈浮的「人生失敗組」或是自己欠缺努力,或是歹命拖磨,總之最該負責任的,就是這些貧民自己。這種觀點,筆者從當代憲法觀點學而論,殊難苟同。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莎士比亞預言(0702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勞動派遣」羞辱了勞基法!(劉芳萍)
(獨評)謀財害命拼經濟(顧玉玲)
(聯合)服貿兩面刃/服貿配套救弱勢…劫貧濟貧?(羅承宗)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蘋果)陳光誠挺民主 郝柏村思威權(祝平次)
(立報)教官退出校園,歷史的終結?
(台時)陳光誠律師,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黃帝穎)

陳光誠律師,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7.0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39974



中國維權律師陳光誠訪台,獲得民間團體歡迎,但陳律師拜會民進黨時說,支持「一國兩制」,引起社會討論。

筆者必須跟陳律師說,大家都是法律人,共同追求人權與民主的普世價值,我對中國維權律師的勇敢,表示最誠摯的敬意,同時也相信維權人士,不會有強加他人成為「獨裁中國」一部分的想法。

事實上,多數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因為不論是媒體或學術機構作的民調都顯示,有超過七成民意認為,自己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簡單的說,「一國兩制」在民主台灣,是難以被接受的,我們不能同意自己成為「獨裁中國」的一部分。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安樂死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7.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1/today-o4.htm


白狼張安樂返國,從事前的放話到事後的盛大接機過程來看,所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同虛設。

在二○○九年四月,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之後法務部與陸委會不斷宣揚,已成功遣返數百名逃往中國的犯罪者回台受審,成效極為卓著。惟以我方逃往中國的犯罪人數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的情況下,是否遣返的決定權,實掌握於中方手中?這也難怪,我方每次提出遣返重大犯罪者的要求,如陳由豪、張安樂等時,由於這些人在中國皆有投資創業,中方就可根據此協議的第十五點,即遣返有損其利益或違反人道等空泛之理由來拒絕。故所謂遣返人犯成效卓著之宣傳,不過是聊以自慰的說詞。

更扯的是,已被列為通緝犯的張安樂,提出台胞證的文書認證申請,海基會不僅未依循自己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向中方為遣返要求,亦無視於檢警的強烈反對,竟仍發給公證書。雖此公證並不能因此使通緝的效力消失,卻也代表,不管在台灣犯下何種罪行,只要能逃至中國,並取得一定的社會、經濟地位,即可安然回台,甚至是衣錦還鄉。所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自也成為可有、可無之物了!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全憑中國決定 司法互助如虛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7.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01/35118704/


白狼張安樂逃亡至中國已17年,在返抵國門後,雖遭警方逮捕,並即移送地檢署,惟從事前的放話到事後的盛大接機來看,整起過程不僅宛如一場個人秀,更暴露出兩岸所訂定的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實已形同虛設。

淪為犯罪者保護傘

台灣與中國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宣稱是在不涉及主權爭議下,藉由明確遣返人犯之規範達成司法合作,也因此之故,雙方的談判主體,即非由台灣的陸委會與中國的國台辦為對談,而是分別委由海基會與海協會。但問題是,司法互助乃審判權之一部分,審判權又屬主權延伸,何能掩耳盜鈴,指稱此協議不涉國家主權?又何能委由私的財團法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