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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馬的歷史定位就是護貪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立法院在上月底夜襲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導致民怨沸騰,理由在於協商條文第三項未將民代「公款私用」的貪污行為排除在除罪化條款之外。也就是說,教授用政府補助研究計畫費來買按摩椅,不論是本法修正前後,都被認定是貪污的行為;但是民代用業務費喝花酒,在新法通過後卻不用負責、入監服刑者甚至可以直接出獄。同樣是貪污行為,為什麼這樣的修法文字卻讓典型貪污者由地獄飛到天堂?據報載,現在立法院議事處急著把案子送到總統府,在總統尚未公布三讀條文讓法律生效以前,我們要問的是:到底還有沒有補救措施?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但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已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06.04〈馬英九表現的機會〉,此為原稿全文。

馬英九表現的機會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6.04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不過,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馬吳涉嫌賄選 證人說話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04


彰化地檢署起訴卓伯仲貪污的起訴書中,意外指出馬英九、吳敦義於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涉嫌賄選,且有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等違法問題,監察院與特偵組應立即調查!

彰檢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更誇張的是,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或是馬吳彰化總部的卓伯仲,皆指出馬吳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

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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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不辦源頭還辦個屁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2013.06.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o7.htm


彰化地檢署日前針對環保袋採購弊案,將卓伯仲等十六人依貪污罪嫌起訴,對此,卓伯源受訪時表示,檢方「沒有查到公務員收到任何好處,廠商更沒有送公務員任何一毛錢」,因此不能按照圖利罪起訴。在這群法律系畢業的高官你來我往、相互叫囂之下,似乎也讓我們看到了檢調「辦綠不辦藍」的真實圖像。

卓縣長的一席話,其實點出了檢方起訴內容的最大問題:「瀆職的主體」以及「得利的對象」到底是誰?首先,依照檢方的起訴條文來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乃「違法圖利」之罪,只要有公務員明知違法而使有人從中得利即能成罪。在本案中,檢方只辦到採購違法、「敝盛公司」得標的部分便起訴,卻隻字未提卓伯仲為什麼對敝盛公司百般優待、甚至無償挪用馬、吳競選總部一千萬資金供其資金周轉?背後是否有行賄的事實,但只因「收賄者」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卓伯仲?這些金流方向及犯罪動機在扁案中交代得一清二楚,但從彰檢起訴書中卻皆不得而知!

此外,彰檢在起訴書中甚至明確表明,卓伯仲在所有相關業務都得到卓伯源的充分授權,也因此卓伯仲才得以據此脅迫相關承辦人員。但彰檢卻刻意忽略卓伯源是否有賦予卓伯仲發揮「實質影響力」的事實,使其全身而退。當初在龍潭購地案中,辜仲諒與吳淑珍皆證稱「扁均不知情」,但最高法院以及特偵組卻以臆測之詞認定扁「不可能不知情」,而判扁為貪污共犯;如果用相同的標準來看,卓伯仲利用彰縣的台北辦公室與廠商斡旋、利用首長官邸對縣府官員下令指揮,卓伯源應該都「不可能不知情」,「瀆職的主體」呼之欲出,但彰檢卻未起訴卓伯源,這種切割辦案、辦綠不辦藍的偵查結果,明顯已構成刑法「濫權不追訴」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