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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勞動現世報:一例一休的奇幻旅程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8.03.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81/81-10.pdf

很少有法律名詞,如同一例一休這麼快的崛起,人人朗朗上口,咒罵連連,幾成勞動基準法的代名詞,雖然比較像負面烙印。它背負與乘載之惡,其實遠遠超過本身的指涉,一例一休,活像一個行事有爭議的孩子,被看成敗家子,彷彿家中的罪惡一切根源於它,不被真切了解,不想聆聽其衷曲,所有家庭陰影算在它頭上,好似逐出家門,就能雲闊天清,陰霾消散。

當代談到工時政策,有兩項論述主軸:首先,從屬性勞動者(勞工),為了維持工作與家庭、社會生活的平衡,同時兼顧個人身心健康,也就是社會學上所說的維持個人與家庭之社會再生產,向雇主提供勞務的時間,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保有其必須的休息時間,維持一健康的工作與生活節奏,勞工工作時間應與企業運轉時間脫離,不得以後者牽制前者。當然,因為一些複雜原因,最重要的自然是市場競爭力、產業特殊性或勞工個人獨特的時間主權需求,工時彈性化成為另一個工時主軸;勞動生活實踐中,可見符合企業利益、但亦可能出現符合勞工希望的彈性工時模式,移動工時、變形工時、工時帳戶、依需求導向而調整之工時(KAPOVAZ)、部分工時等。一個健全的工時政策,通常會兼顧兩者,不會只有完全僵硬的前者,因為社會必須與經濟發展同步,但亦不能只看到後者,那將造成社會保護的倒退,便重蹈早期資本主義過勞與貧困化軌跡。

一例一休,不論Part 1或2,如作為工時政策,回應的就是前述兩項工時政策主軸,觀望其如何排列組合與選擇。必要的提醒:兩個主軸背後,如觀察資本主義進步國家的走向,可以發現,持續性地逐步減少工時,不論是日、週、月、年度,都源自於社會長期以來的要求,基於某種理由,例如經濟發展停滯、工會力羸弱、生產技術前進緩慢等,縮減工時的步調可能緩慢或甚至停滯,但它始終走向一逐步降低的長期趨勢,我們幾乎看不到有社會的工時總量呈現上揚,更難以想像透過法律制度「帶領」。工時的縮減,即便平緩,但總是往前走,從經濟、社會暨人民生活利益與意識,它總是如此。

如果一例一休真為工時政策,它必須回應與關照降低工時的這項背景,無從逃避,就算政策上想要強化彈性化的那個面向與主軸,也必須在「至少不增加工時總量」的要求下,努力尋求與第一個主軸的實踐調和,沒有一種思考說:為了主軸二、主軸一必須被犧牲。只有如此,一例一休,不論哪一階段,方可能為一真正符合時宜的工時政策。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新世紀智庫論壇/第八十一期

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台大自律失靈 國家應盡把關義務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d6b8c0a-45fd-43da-8d30-9ba6417ee9ea

台大日前召開校務會議,會中討論有關管中閔的「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等五案均遭擱置,校務會議並未確認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合法,更未補正校長遴選程序中的三大違法瑕疵。教育部「依法行政」,應命台大依循正當行政程序,補正程序,甚或重行辦理校長遴選。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解釋之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國家得就大學進行「合法性監督」,然而大學內部的違法問題,應優先由大學回到校務會議自治解決,但若大學怠於補正,教育部應命大學回歸正當程序。當然,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及出境牴觸《國家機密保護法》,大學自治不是違法者的保護傘,若有違法,當無以規避法律責任。

有關管中閔公職任內及卸任三年內,有無未經申請核准之出境,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此部分有待北檢偵查釐清,而北檢特交給重案組偵查,並由檢察長邢泰釗負責督導,相信不會隨便處理吧?

此外,管中閔公職期間是否違法兼職,亦屬監察院得予調查及彈劾事項,尚不因台大怠於調查或甚至包庇,而影響監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獨立機關之糾彈權限。

《大學法》第9條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在大學踐行校長遴選之正當程序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也就是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的程序瑕疵,依法應命大學補正,始能合法聘任,這是最基本的依法行政。

但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之程序瑕疵甚為明顯,因此,縱且不論檢察官正在偵辦管的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各界質疑的違法兼職問題,僅檢驗台大校長遴選程序,就必須解決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

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行政過程資訊充分揭露、利益迴避及禁止片面接觸,以確保行政作為的正當與正確。

首先,管中閔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從校務會議通過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到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程序自始存在資訊隱匿的「違法瑕疵」,此違法性並非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得以補正,臨時校務會議亦未有補正方法,隱匿資訊之違法問題依舊。

其次,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點的迴避事由,在法解釋上,僅有「情誼因素」的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即屬迴避事由,則依「舉輕以明重」法理,管中閔為台哥大獨立董事,校長遴選委員之一,為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同公司的副董事長與獨董,不只情誼因素,更有「明顯利益關聯」,應屬有具體事實足認偏頗之虞者,管或蔡未迴避,明顯牴觸正當行政程序之「利益迴避」原則。

第三,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規定「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本會委員與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範:(二)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不得主動與本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管中閔獨董與身兼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副董事長,恐不只是私人接觸,更是在台哥大固定會議中定期接觸,合法性當受質疑,台大並未調查釐清。

簡單來說,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未解決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法問題,教育部依據《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及正當行政程序,應命台大補正程序,甚至重選校長。另對於管中閔涉違法兼職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質疑,監察院及北檢仍應持續詳細調查,消弭社會疑慮。

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聯合新聞稿】0328「連署已破五萬人 呼籲行政院撤回深澳燃煤!」記者會

照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日前環評大會修正通過深澳燃煤電廠一案,引起各界譁然,環保團體、在地居民超過五十人今日(3/28)於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強調深澳燃煤電廠對於空污、碳排與海岸生態的危害,同時也不符合2025能源轉型的目標,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撤回深澳案,莫在能源轉型的關鍵時刻,增加一座不必要的燃煤電廠,衝擊北部空品與民眾健康。

民間團體也向雙北市長的候選人喊話,深澳燃煤電廠若運轉,將抵銷雙北過去在空汙防治上的所有努力,更將嚴重衝擊雙北市民健康,候選人應向選民清楚表明對深澳案的立場。深澳案在眾多學者與環境保護團體緊急奔走之下,呼籲民眾加入「撤回深澳」的連署,至今已突破五萬四千名民眾,由此可見社會大眾對於空氣污染與生態衝擊有諸多擔憂,連署至今仍在持續,希望民眾能持續響應,一起擋下深澳電廠。

深澳案環評存在諸多瑕疵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曾擔任醫生,現在卻力挺危害國民健康的深澳燃煤電廠,希望早日改變政策,終止不當開發案。深澳案就環評程序部分,亦有諸多瑕疵,例如:

1.計畫內容大幅變更後,已非同一案件,而應以新案處理。

2.表決應採分段表決,先釐清應採行的環評變更程序後,才能進一步決定是否可通過。

3.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項第4款「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而海域設施調整至深澳灣,對深澳灣內原生物之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此亦係表決時方案二所列的提案理由。

4.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5款「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未如同條項第4款有「計畫變更」之文字,解釋上有不利影響即可,未必須較前案更不利。

5.縱認只需辦理環差,在空污增量的實際情形為何?對深澳灣內生物的影響為何?等諸多問題尚未釐清的狀況下,當天有條件通過,亦有裁量瑕疵。

即使不建深澳 也不會有供電不穩的問題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吳澄澄研究員則是質疑深澳電廠興建的必要性,目前行政部門不斷宣稱2025年會因為供給裝置量不足而缺電;以及如果沒有深澳燃煤電廠,在2025年核一核二除役後,北部會更缺電,需要中電北送犧牲中部人的肺。

吳澄澄強調,以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政策情境與數據,進行推估分析備用容量率能否維持在15%以上(註一),可從附表一中看出,只有在尖峰負載成長率最高的情境中,2025年會略低於15%,之後都在穩定在15%的標準以上,其他情境中,備用容量率皆高於15%。2028年以後,因為再生能源的裝置量會持續增加,故一般預估備用容量率也不太會減少。

而如果沒有深澳燃煤電廠,2025核一核二除役後,北部會不會缺口擴大更缺電?繼續以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推估分析(註二),從附表二可以看出,北部缺口在2017年為57萬千瓦,若無深澳燃煤電廠,2025年的缺口其實仍會縮小到17.1萬千瓦,並沒有因為核一核二除役,導致缺口擴大的問題。

至於目前社會上擔憂「中電北送」衍伸中部的不平衡民怨,原因是中部目前仍有相當高比例的燃煤發電,如要面對上述民怨,該落實的是降低中南部的煤電占比,擴大燃氣和再生能源的比例,如此,就算其他區域需要某區多發電來支援,也不會造成該區燃煤發電與空污難以承受的負擔。若要補足2025年的17.1萬千瓦的缺口,都還存在許多其他的做法,若我們投入更多資源與政策力道加強尖峰負載的抑制,而能做到更低的尖峰負載成長率,甚至可能打平北部缺口,或讓供給大於需求。

吳澄澄強調,2025年台灣電力系統最大的挑戰,並不是傳統概念診斷的供給量不足,而是當再生能源高占比時,要因應不同再生能源的複雜間歇起伏,而必須大幅提升電網與電力系統的調度彈性和韌性,以及國際碳排放承諾目標,這才是最核心需要提前大力佈局的當務之急。

目前台灣社會大眾對於空污的風險認知逐漸升高,未來各地燃煤電廠的運轉限制勢必將增加,再加上電力排碳係數的限制下,與其他發電方式相比,傳統上,燃煤電廠的彈性欠佳,燃煤電廠可能在再生能源高占比的時期,為供電的穩定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因此,假設可以轉移深澳電廠的1000億建廠經費加上更多的燃料進口支出,我們最需要投入的,其實是讓供需平衡更靈敏的智慧電網與輸配基礎建設韌性、更多的儲能設施(幫助再生能源成為可調度的資源)、更高的能源使用效率、更即時靈活的削峰填谷需量反應,與快速升降且調度彈性更高的燃氣機組,所以顯見,在調度上可能處處受限的燃煤電廠,並不是最好的強化穩定方案。

燃煤發電將惡化空氣污染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周于萱專員認為,近日行政院多位官員不斷以深澳燃煤電廠為「超超臨界」機組為由,支持此開發案。但是從各項數據來看,超超臨界根本不如行政院與台電所宣稱的萬能,即便超超臨界機組之硫氧化物等汙染物排放量會低於舊式燃煤機組,但與新式循環天然氣機組相比仍然高出不少。

根據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所進行的深澳電廠污染模式模擬結果,其氮氧化物排放是大潭天然氣機組的1.84倍、二氧化硫排放是138倍、粒狀物則是48倍,且排放物含重金屬。值得注意的是,台電提供的模擬結果也與莊秉潔教授的估算有重大落差,深澳電廠PM2.5日平均增量高達6.075μg/m3,是台電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書中模擬值的3倍以上,且宜蘭縣及桃園市的污染量日平均增量居然比新北市還高,分別為7.499μg/m3及6.871μg/m3,屆時北臺灣空氣品質都將大大破功。

此外,今年新北市政府亦召開記者會,目標要在2年內達成「減少一座燃煤電廠污染量」,其中一項重要的政策即是「停發生煤許可」。代表未來深澳燃煤發電廠無法使用生煤,根本只會變成無法發電的蚊子電廠。周于萱強調,深澳燃煤電廠的興建將花費1000億預算,面對空污與氣候變遷的威脅,難道我們要將預算投資到未來無法運轉的蚊子電廠上嗎?我們應該將預算投資到更乾淨的電源開發選項。她舉例,經濟部能源局2017年7月核定了四年(2017年-2020年)的「新節電運動」,經費預算是159億元,目標是2020年節電度數達44.69億度(相較2016年),尖峰負載相較2016年的3620萬瓩抑低83.82萬瓩。而深澳電廠目前的規劃是兩台60萬瓩的機組,興建預算是1000億。四年的節電計畫只用深澳電廠興建預算的十分之一,就計畫省下三分之二座深澳燃煤電廠。

超過五萬人加入撤回深澳的連署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佩芸也強調,燃煤發電從來就不是乾淨發電方式,除了空氣汙染之外,還有超高的碳排放。即使是最高效率的燃煤機組,每度電的單位碳排放量仍然是天然氣的2倍,更是再生能源的17倍以上。 為了減少空氣汙染與二氧化碳排放,許多國家不僅積極減少燃煤發電,甚至還訂出全面淘汰燃煤發電的期限。

反觀臺灣,雖然有2025年燃煤發電減少到30%的目標,但是卻在同一時間規劃興建深澳燃煤電廠,政策口號和實際作為上的差別,令人擔憂!綠色和平在27日也發布了一份北北基民眾對於深澳燃煤電廠看法的民調,結果發現高達七成五的民眾反對興建,最擔心的就是健康衝擊,其次是二氧化碳排放與生態與景觀的衝擊。不僅如此,從深澳案逐漸浮出檯面以來,在各方關心此案的團體、學者與綠色和平努力呼籲民眾加入撤回深澳連署至今,已經有超過五萬四千名民眾加入行動。然而,至今只得到官方似是而非,甚至是誤導民眾的回應。對此,我們強烈要求從經濟部與行政院,都必須出來面對,立即撤回深澳案!

開發嚴重破壞地方珍貴生態

在地潛水活塞教練王銘祥先生強調,番仔澳水晶宮位在深澳岬角,此區域的礁石上遍布大大小小海扇、五顏六色軟珊瑚、海鞭、海樹、圓管星珊瑚、桶狀海綿無數,各式各樣的珊瑚五彩繽紛包覆全部礁石,魚群更是多到不勝枚舉,可謂海中花園。近年來更觀察到許多海龜游至深澳岬角內覓食。潛水18多年,國內外下過潛點無數,能在台灣北部離岸這麼近之海域就有媲美國外潛點之美景,是北台灣之寶。

台電預計興建卸煤碼頭,屆時防波堤將改變水流方向、溫排水口更將直接影響海水溫度並改變珊瑚礁及魚類、海龜生存棲地。由於岬頭東南側水深不夠蓋港,因此基地內還需要抽砂,不但底棲環境毀掉,間接沿岸環境也可能因抽砂而導致邊玻崩壞,一連串的工程將使我們完整失去這塊天然的自然美景,失去這個北台灣之寶。

深澳在地居民衣若蘭也認為, 台電連停電三小時都會挨家挨戶發通知單,蓋燃煤電廠這麼大的事情,卻只開一次公聽會,發現全部人反對以後就不再溝通,用耳語造成支持開發的假民意,非常過份。衣若蘭同時也是一個孩子的媽媽,她說「孩子無法選擇自己生長在哪裡,我們這些有能力與權力的大人,應該善盡保護他們平安健康長大的責任。」衣若蘭疾呼行政院,立即撤回深澳案,不要因為政黨鬥爭與能源政策錯亂而犧牲下一代的未來。

瑞芳老街文化觀光發展協會前理事長蔡政建是土生土長的瑞芳在地人,他指出過去深澳電廠運轉時,當地空氣品質一直很不好,附近店家玻璃窗上總是有一層厚厚的灰塵,直到深澳電廠除役,當地才又能見到藍天,如今燃煤電廠又要捲土重來,他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再讓燃煤電廠汙染當地,留給瑞芳一個乾淨健康的家園。

超過27個公民團體共同要求撤回深澳案

鑑於深澳案對於空氣污染、碳排放、海岸生態將造成強烈的衝擊,也不符合2025能源轉型的目標,對此,在場公民團體疾聲呼籲,行政院應立即撤回深澳案,北台灣的縣市長參選人也應清楚表明對於深澳案立場,從中央到地方,一同為世代留住美麗海岸、海洋生物及天空。記者會後由行政院經濟與能源處廖處長出面接受環團抗議陳情書。環團並強調會持續把關、在地反對聲浪也在持續串連中,將會緊盯明日行政院院會決議,捍衛深澳守護空品到底。

共同加入連署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和平、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資訊協會、歐巴桑聯盟、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桃園在地聯盟、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樹黨、綠黨、時代力量、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宜蘭環保聯盟


註釋及附表詳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http://gcaa.org.tw/post.php?aid=511

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聯合新聞稿】0327「空污修法,請玩真的!」記者會


環保署對空污管制應有完整的決策權限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現行空污法第12條,就空氣污染總量管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政院版空污法第12條亦維持相同規定。然空污法主管機關環保署,就攸關環境與人民健康的空污總量管制,應有完整權限,經濟部之意見應有其他協調處理機制,就法律規定不應受制於經濟部同意與否,故民間版修正草案,建議比照環保署去(106)年6月公告的草案版本,刪除「會同經濟部」之文字。

揭露污染指紋,完善環境資訊公開

長期關注污染源排放資訊公開揭露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其研究員曾虹文表示,民眾對於空污問題的焦慮之一是不知道污染源在哪裡,就算聞到臭味,也沒辦法確定是哪一家工廠排放的污染,更不知道空氣中含有什麼污染物質,吸入後對人體會有什麼傷害,甚至是到了法庭訴訟也難以建立身體疾病與工廠污染的因果關係。因此,我們要求企業應該向社會公開環境污染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工廠排放什麼污染物、排放狀況如何,揭露污染指紋,以便在污染發生時能夠快速追查到污染源,接受公眾監督。

加強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高雄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翰林表示,台灣許多地方工業區緊鄰住宅,一旦工廠發生爆炸或意外時,大量空氣污染物將快速擴散到鄰近區域。如三年前苗栗頭份化工廠毒氣外洩或去年桃園中壢泰豐輪胎大火,都造成周遭居民和醫院學校的永久傷害。但目前空污法除了重大事故需通報主管機關外,完全沒有任何保護民眾的措施。因此我們要求工廠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事先列出通知清單,並在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同步通知鄰近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醫院學校等重要設施,才能讓大家在第一時間知情應變,確保民眾安全。

對於違規情節重大廠商應公開資訊並加重處罰取消優惠待遇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對於違法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必要時甚至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但我們發現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違法廠商過去少有徹底執行停工或停業,讓不肖廠商繳罰鍰如同繳納污染租金,因此,我們要求對於違法情節重大之公私場所,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應令其停工停業,並比照水污染防治法取消其享有的政府優惠待遇。且修法除了對於違規廠商應有所壓制外,也應厚實民眾力量,投入資源去促進民間對環境權健康權之保障及對吹哨者及受污染者之法律扶助,修法才能不偏頗。


新聞稿聲明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蠻野心足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wildatheart.org/videos/10160025320325580/


更多詳情請見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197

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聲明稿】「落實司法改革,5 月 5 陪審大遊行」記者會


台灣已經過多次政黨輪替,民主的價值已經深入台灣人的血液,融入我們的生活中。隨著台灣社會環境的改變,行政及立法已經民主化,司法卻無法與時俱進,仍未民主化,這種高高在上的法官審判制度及象牙塔式的司法帶來了恐龍法官、司法貪污舞弊、政治介入司法案件,人民早已對司法的信心崩潰,所以我們需要「陪審團審判制度」改造司法!

過去一年,執政黨發起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無成效,司法院無視民間的聲音,一意孤行推行假借「國民法官」之名的參審制,這只是半套的假改革。參審制中的法官會影響、干擾甚至控制人民對於審判的認定,因此是一個假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陪審團制度才是公正司法審判制度的主流,全世界有 52 個國家採用陪審制,經由人民 12 人參與的陪審團,公認審判事實的智慧高於 3 人的職業法官,因此可以解決恐龍法官、貪汙法官、政治打手法官的問題,讓司法審判公正, 減少冤案發生。

今年的 3 月的法官性騷擾案輕判,讓各界司法改革的努力功虧一簣,同為合議庭的法官都無法接受如此判決,這要我們人民如何相信司法院以職業法官為主的「司法改革」?

如果 5 月 5 號我們不站出來遊行,司法院今年就會立法通過假改革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因此所有受到司法迫害、對司法失望、希望司法公正、想消滅恐龍法官、杜絕法官貪汙、司法不要介入政治鬥爭的人,一定要站出來呼籲政府從善如流,要做真改革,不要假改革。

我們的主張只有一個:
立法施行真改革的陪審團制度!

歡迎全國各人民團體加入我們的行列,請在 5 月 5 日一起站出來,讓政府聽見人民的聲音,完成台灣民主化的最後一哩路!

記者會直播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needjury/videos/1593203160799014/

【遊行詳情】
 *集合時間: 2018.05.05(六)14:00
 *集合地點:自由廣場 (中山南路)
 *活動流程:
   14:00 集合
   15:00 遊行隊伍出發
   15:30 凱道集結
   16:00 進行「我要陪審制」宣示舞台活動
   17:00 結束
 *遊行路線:
   自由廣場→立法院→青島西路→公園路→襄陽路→
   →館前路→忠孝西路→公園路→凱達格蘭大道

【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東社、台灣客 社、台灣中社、台灣南社、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永社、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台灣環保聯盟、台灣教師聯盟、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反司法濫權行動聯盟、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法稅改革聯盟、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自由台灣黨、市港合一協會、台中市正義連線建國會、公民新聞社、台灣國會透明化協會、建成扶輪社、全美台灣人權協會、桃園吳姓宗親青年會、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服務處、立法委員鄭寶清國會辦公 室、桃園市議員黃傅淑香服務處、桃園市議員陳志謀服務處、桃園市石頭里里長黃柏誠辦公室、軍中人權與受害家屬協會(籌備處)、台灣未來黨、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908台灣國、一邊一國行動聯盟‧‧‧陸續增加中

【協辦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扁聯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中華國際物流與運輸協會、新北市陸一特協會、言論自由聯盟、台灣學習黨、公投盟中壢大旗隊

【執行單位】陪審推動聯盟秘書處
 *連絡電話:02-2321-8455
 *電子信箱:juryhope@gmail.com
 *響應方式:
   團體:https://goo.gl/RBzZWW 
   個人:https://goo.gl/6XTjeY

內線交易的重判與輕判之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997b7bb-827c-4931-8e2b-6eacd5de06ae

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因獲知台開公司之內線,而與其父等人買賣股票,致於2006年遭起訴。而此案從檢察官具體求處8年重刑,歷經最高法院3次發回,直至剛宣判不久的更四審,已降至3年。這讓人不得不檢討,到底是什麼原因,會造成越判越輕的結果。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中的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辯解的空間。如於台開案中,最關鍵的三井宴,當事人至今仍堅持,談話內容絕無涉及內線,而是在討論公司願景。這聽來雖是推托之詞,卻也增加被告獲判輕刑,甚至無罪的籌碼。

而2004年修改《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時,除於第1項,將內線交易罪的刑度,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外,並增訂第2項,對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者,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以期有效遏止日益嚴重的內線交易。

也因此,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多寡,除關乎沒收範圍外,亦涉及法定刑適用的輕重,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4項,行為人只要自首或自白丶與自動繳不法利得,還可獲得減刑或免刑。而根據同條第5項,犯罪所得若超過罰金上限,還授權法官可於所得利益內,加重罰金。凡此都在在顯示,對內線交易的重刑化政策,能否實踐,實繫乎犯罪所得的精確計算。

惟對於犯罪所得怎麼評估,如計算時間,到底是要以行為既遂,或賣股票時點,或者於計算時,是採扣除成本的實際所得,抑或採不扣除成本的擬制所得,或在計算利益時,是以市場價格,還是以公司資產價格,甚至於共同正犯場合,到底該採行合併,抑或是分開計算等等,皆欠缺一套明確與客觀的標準,致使台開案陷入不斷發回更審的夢魘。

尤其在更四審的案件裡,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乃採取實際所得與擬制所得併用的計算方式,再加以法官針對共犯的所得,以此部分無犯意聯絡,亦無平分之情況,而採取個別計算下,就很難突破一億元的門檻,致不可能適用7年以上的重罪條款,僅能為3到10年的量刑。再加以審判期間早已超過8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必須為減刑,致注定此案只會越來越輕的結果。

更值關注的是,司法院正力推的國民法官制度,適用的範疇,除殺人重罪外,即是涉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這幾乎集中於《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之經濟犯罪。故若最高法院不儘速統一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於未來,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的適用與否,就完全取決於司法者的恣意判斷。

總之,現行對內線交易罪的重刑化政策,在計算犯罪所得規定不一下,就僅具有宣示意義。若果如此,則以1億元為加重法定刑的規定,就有重新調整之必要。當然,如何在追求精密審判之同時,又能迅速審判,更是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

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意圖性騷擾或是意圖婚外情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1f0b067-eca7-496e-81b2-ea2a72e69ed6

前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嫌性騷擾遭免除法官職位處分,提起再審後,職務法庭廢棄原判,改以罰款一年薪俸,引起社會議論,而受命法官以「婚外情未遂」來解釋性騷擾不成立之理由,更引發眾怒。惟值注意的是,遭廢棄的原判,雖以免除法官身份為重懲,但遍尋判決內容,卻未見有「性騷擾」三個字出現,亦是與再審判決相同,即「行為不檢」之理由為判決,差別只在於情節重大與否。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疑問,即眾人皆指為性騷擾的事件,為何於前、後兩個職務法庭,卻難以說出口?

在我國,除《刑法》有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外,還特別立有《性騷擾防治法》,以來為性自主權之保護。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21條,除對他人性騷擾可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利用權勢性騷擾可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外,若騷擾程度嚴重,如乘人不備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此而論,陳鴻斌法官藉由權力地位之不對等關係,約女助理出遊,甚至親吻之行為,已不僅是罰鍰了事之問題,而著實是個犯罪行為,又何須多費口舌來討論法官適不適任?

惟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對於此等犯行乃採告訴乃論,而就算當事人提告,由於性騷擾的隱密性,往往未有目擊者、更可能未有任何物證下,恐只有被害人陳述之證據下,就無法避免其出庭接受詰問,所必然遭受的二次傷害。更糟的是,就算能證明被告有親吻、擁抱或其他碰觸隱私部位之客觀行為,但因此罪於主觀上,須有性騷擾之「意圖」,就增加成罪的難度。

雖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有定義何謂性騷擾,但其中所列舉之態樣,如有損人格尊嚴、使人感受敵意、冒犯等,皆屬極端不明確之概念,若被告以「我誤會她的意思」、「我以為她有意交往」、「我只是要發展地下情」等等,即便難以置信,卻也難以確定有性騷擾之意圖下,基於罪疑惟輕,也只能判以無罪。故若職務法庭也依循如此的嚴格解釋與證據法則,就不難理解,為何說不出「性騷擾」三個字,且最終以行為不檢為懲戒之原因了。

去年底,日本最高法院受理兩起刑事上訴案件受到矚目。第一件,是某夫為了報復妻子,而在其他人前,強拍裸照。另一件,則是某父親強對七歲女兒拍裸照,並以此照片來抵債之情事。此兩案件,於地方與高等法院除判強制罪外,對於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則引用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以丈夫丶父親無猥褻意圖為由,而認定此部分犯罪不成立。

而法院之所以為如此的見解與判斷,乃是因在四十多年前,最高法院認為,諸如強制猥褻、公然猥褻等之犯罪,除須有客觀行為外,更得有猥褻之意圖。而於此兩案件裡,雖然客觀行為已是猥褻,毋庸置疑,但因行為人之目的,乃在羞辱或還債,就欠缺此等意圖。如此的判決,即便有判例為支持,卻與人民的法感情相差甚遠,自然引發輿論撻伐。

而案件來到第三審,日本最高法院翻轉先前見解,確認「強制猥褻罪」之成立,無須有「猥褻意圖」,才算平息了爭執。也因此,我國對於性騷擾的不法性判斷,與犯罪之成立,是否也該刪除「意圖」之要件,肯定是未來必須思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改善司法程序,所可能存在對被害人的不友善對待或環境,致能讓更多受害者勇敢站出來,恐更是當務之急。

2018年3月19日 星期一

【新聞稿】0319「李明哲被抓一週年 救援大隊總統府前綁黃絲帶」記者會



行動劇的意象,象徵李明哲被中國限制自由、無法與外接溝通的狀態,同時也象徵台灣整體的民主與人權也受到侵害與影響。

時間:2018.03.19(一)15:30
地點:總統府前停車場
直播影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videos/307070549824925/

今天3/19是李明哲被抓一週年的日子,李明哲救援大隊聚集在總統府前,要求總統應該持續關注此案,與國際社會合作,對中國施壓,並應對於未來個案建立有效救濟途徑。
 
去年3/19李明哲失蹤之後,透過民間團體的國際串聯,引發一連串的國際關注,後續包括向聯合國提出申訴被受理、去美國國會報告、拜訪歐盟議會等都再度展現出台灣與中國所信奉的法治與人權價值的極大差異。
 
李明哲救援大隊聚集在總統前,透過一條長版大紅布,中間套住一個被黑布矇住雙眼,雙手被銬住的人,象徵李明哲被中國限制自由、無法與外接溝通的狀態,同時也象徵台灣整體的民主與人權也受到侵害與影響。
 
記者會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主持,並有文山社大校長鄭秀娟、經濟民主連合賴中強律師、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林淑雅、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陳瑤華、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徐偉群代表發言,最後並集體綁黃絲帶在總統府前。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表示,中國才剛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年限,習近平並於3/17在全國人大會上再次當選國家主席,再度強化中國一黨專制,而台灣高等法院針對四年前的三一八太陽花運動則是在二審再度維持無罪判決。顯示出二國的民主法治的具體差距。不過在李明哲事件上,台灣政府的低調作風及任由非我國政府所委託的第三人向家屬談判協商,展現出治理危機。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表示,當台灣人在努力轉型正義的時刻,一切似乎是對過去不義的政權進行反省。當我們這麼做的時候,好像這種違背民主的人權侵害已經是上個世紀的事情了,我們是在一個民主穩固的磐石上,遙望過去。但是,李明哲事件打破這個幻覺,它不是歷史,它是現在進行式。台灣的「轉型正義」,除了對威權政體迫害人權的追究之外,有一個很難處理的空隙,這個空隙也是台灣處境的阿基里斯腱。那就是,過去那個大規模迫害人民的政府,他是中國的,還是台灣的?雖然聯手迫害的合作者,不乏在地者。到底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到底,治理台灣的是不是台灣政府?一個「潛在的帝國」,正在透過各種方式要對全世界行使他獨特的帝國觀。台灣是他的眼裡最軟最好入口的一塊。我們在台灣進行轉型正義的意義在哪裡?除了追究不義,難道不用追究「民主的治理權限」?追究民主國家的「主權」的重要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陳瑤華表示,李明哲2017年被中國政府逮捕、強迫失蹤、被起訴與被判五年徒刑,過程與2015年709大拘捕,包括300多位維權律師及人權工作者,基本上沒有很大差別。所以想要知道他被拘捕後,到底遭到什麼樣的待遇,讓他會在2017年九月的法庭審判中,快速承認自己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只需要去讀一讀709大拘捕維權律師們的證詞,就可以深刻了解到,為什麼一個被告會在法庭公開宣讀自己的罪狀。而有一些中國講學或旅行的臺灣人,會在出發前發表不自殺、不XX等聲明。這樣的不法逮捕程序已經涉及強迫失蹤、酷刑及二戰以來國際上重大的人權犯罪:違反人道罪。當臺灣開始轉型正義揭露真相的工作時,不免驚奇過去黨國體制政權的恐怖體制,竟然可以在現在的中國及香港蔓延。不過,這反而顯示臺灣進行轉型正義的急迫性。臺灣必須肩負起協助中國及部分亞洲國家民主化的責任,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助人,但若能有所進展,這才是亞洲永久和平的契機。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表示,中國現在的領導集團正不斷地透過各種手段擴張其政治、經濟、媒體等各領域的權力。這是一個很明顯的惡劣的威權政府,它甚至將髒手伸到其他國家中、侵害他國人民的權利,而台灣作為其中最嚴重的受害者,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抵抗它。這種抵抗不會只是一場二十幾天的佔領行動,也不能只是透過武器互相消滅。真正能夠抵抗中國這個玻璃心威權政府的方法,它自己已經揭示給我們了:就是李明哲所做的一切——自由的言論、倡議民主、抵抗對於人權的侵害、把人權捍衛者與民主倡議者組織起來。李明哲為什麼被中國政府抓?因為中國政府害怕,它害怕李明哲撼動它的威權統治。李明哲現在暫時不能繼續他的工作,而我們希望能替他做的是,告訴中國政府:你抓了一個李明哲,還有千千萬萬個李明哲。民主自由與人權已經是台灣人呼吸的空氣跟喝的水,中國政府對我們所有的威脅利誘,只要代價是自由民主與人權,最終只會招來我們更多更大的抵抗。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徐偉群也表示,我們也必須提醒台灣政府,面對中國對自己國民的人權侵犯,絕對不能抱持失敗主義,絕對不能只是告訴人民,對中國說話要自己小心,要自求多福。絕對不要只在演講時說「民主人權價值」,實際做起來,卻是虛應故事,繼續圖謀苟安、選票以及短利。蔡英文政府應該實實在在的認知,只有讓台灣與全球的民主人權的價值網絡連結,才能真正鞏固國家的安全。
 
記者會結束之後,救援大隊開始以大紅布條遊行途經台北車站、中山捷運站,並沿途短講及發送明信片,邀請民眾寫信到赤山監獄,表達關注。
 
最後,遊行終點,在蔡瑞月舞蹈社由舞者在低吟的提琴聲中及李凈瑜的聲音下,舞出中國不斷恐嚇人民的意象,人身自由被受控制的明哲,及高舉雙手刺青作為反抗的李凈瑜。舞蹈最後並邀請現場所有民眾一起在雙臂貼上「言論自由 李明哲無罪」的貼紙,加入反抗中國紅色威權的行動。
 
舞蹈結束後,並由流亡海外的中國維權律師滕彪與「并。控制」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對談李明哲案及中國侵害人權的無限擴張。現場同時也邀請民眾加入綁黃絲帶及寫信行動。
 

新聞聯絡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邱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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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救援大隊致蔡總統函】
 
尊敬的蔡英文總統:
 
我國社運工作者李明哲先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逮捕已滿一週年,我們對中國政府濫用司法侵犯言論自由感到憤怒,也對李明哲先生的安危感到憂慮,更期待政府更加努力維護國人基本權利。
 
如您所知,李明哲先生不僅長期參與台灣社會運動,同時也以個人身份不遺餘力透過網路聲援中國人權運動。但是,他在台灣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竟使他成為中國政府眼中的國家安全威脅。因此,去年3月19日,當他持合法證件通過中國海關時,即遭中國國安部門扣押,下落不明長達數月。經家屬和台灣人權團體努力,李案終獲聯合國人權機構和國際人權組織普遍關注。然而,中國政府仍然經過顯失公正的審判,於去年11月28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李明哲先生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剥奪政治權利兩年。目前,李明哲先生已被移送中國湖南省赤山監獄服刑。
 
我們認為,李明哲先生的行為純屬行使言論自由,不應視為犯罪。中國政府對本案的偵審過程,無論在實體或程序上,皆不符合中國國內法律和國際人權標準。因此,李明哲無罪,我們將持續施壓中國政府,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李明哲先生。
 
在李明哲先生重獲自由之前,我們極度關切他在中國監獄中的待遇。近年來,中國已發生多起良心犯在拘押期間遭受酷刑、虐待、強制服用不明藥物而致身心重創,甚至疑似因此喪失生命的案例。依據中國法律,受刑人有權與家屬通信,並且每月接受家屬會見至少一次,但李先生入監服刑數月以來,他的家屬卻未曾獲准通信和入境探視,以致無法了解李先生在獄中的待遇和健康狀況。因此,我們不得不對李明哲先生的情況感到嚴重憂慮。我們認為,中國政府有義務遵守本國法和國際法對囚犯待遇的基本保障,儘速允許家屬通信和前往探視。
 
一年來,台灣許多民間機構和個人組成李明哲救援大隊,努力支持李先生家屬透過各種管道進行營救,政府相關部門也持續關注並偶有給予協助。然而,保護人民權利乃國家基本義務,國人一再遭外國任意逮捕拘禁,更是關乎國家安全的問題,我們認為,政府應以更加主動樍極的態度,對李案涉及的主權與人權議題向中國嚴正交涉,並循外交及公民社會一切管道遊說國際社會持續施壓,更應該建立起未來類似個案的救濟程序及因應機制。
 
近年來,透過收購媒體或發布假新聞等管道,中國正不斷對外輸出「銳實力」,透過金錢的利誘,或是關閉市場的威脅,嘗試操作世界各國對中國的輿論。就像中國也藉由惠台31項政策的利誘,以及李明哲案輸出恐懼的方式,意圖使台灣人民自我審查,不敢批評中國。這些對於世界各國民主人權的威脅,是源自於中國領導階層對喪失權力的恐懼。然而我們要強調:言論自由是政府最好的防腐劑,只有玻璃心的獨裁者才會欲除之而後快。
 
面對中國持續壓迫,作為台灣的國家元首,我們期待您能持續、適時對李明哲先生的處境表達足夠的關切,並請您責成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機構,盡全力協助家屬和民間救援大隊的營救工作,以期能讓李明哲先生早日平安歸來,繼續他的人權志業。我們也呼籲,政府應正視中國威脅利誘、輸出恐懼的惡劣行為,透過深化民主的制度與行動,讓台灣人看見人權民主的價值,也看見並抵抗獨裁政權的荒謬。
 
感謝您的關注,並希望有機會與您進一步就李明哲先生救援工作交換意見。
 
副本: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陸委會主委、外交部部長、法務部部長
 

李明哲救援大隊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文山社區大學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永社
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青平台基金會
國會調查兵團
鄭南榕基金會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華人民主書院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A double standard in Taiwan’s judiciary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8.03.17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8/03/17/2003689444

On International Women’s Day this year, the Court of the Judiciary gave a ridiculous gift to all Taiwanese women by ruling that former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 Chen Hung-pin (陳鴻斌), who was convicted of sexually harassing his female assistant, is suitable for his job.

The court argued in its controversial ruling that Chen had already expressed regret by trying to introduce a potential boyfriend to the victim.

In its decisions on whether sexual harassment affects a harasser’s job suitability, the judicial system is clearly setting a double standard, as it is lenient with itself and strict with others.

In dismissing teachers convicted of harassment, the court strictly rules that teachers should never harass students, and that teachers who harass students are unsuitable for their jobs due to the abuse of power involved.

There was also a power differential between the judge and his assistant, but the court believed that the judge is still suitable for his job after harassing the assistant.

In this case, the Court of the Judiciary said that only three of the eight cited incidents of misconduct constituted sexual harassment: kissing and hugging the assistant, banning her from going out with male friends and not allowing her to leave the office by holding the door closed.

The verdict said that Chen, who had a clean record, had always been an upstanding judge, and that conditions for his disqualification did not exist. As for his three acts of misconduct, they do not disqualify him from serving as judge.

However, the court demonstrated a double standard in a similar trial involving a teacher.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2011 issued Ruling No. 2,123, which said that the appellant, who was a high-school teacher, should be removed from the school due to sexual harassment.

As described in the verdict, a student who sat on a sofa watching a DVD was approached by the teacher, who slipped his arm around her waist and kissed her on the cheek. The student felt uncomfortable and pushed his hands away, saying that she wanted to go home. When they went to the garage together, he hugged her one more time as she got into the car.

The court said that as the teacher was the student’s “homeroom teacher,” there was a power differential between them.

He later confessed his misconduct and expressed regret, but the court ruled that as he lacked “gender respect,” he might harass other students if he were allowed to continue teaching, and therefore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campus safety. As a result,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teacher be dismissed.

Both the teacher and the judge kissed and touched the victims inappropriately and were repentant afterward. However,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judge was suitable for his job, while the teacher was not. What makes the rulings more questionable is that both were rendered by presiding judge Lin Wen-chou (林文舟).

Is the standard for a judge’s suitability for his job lower than that for a high-school teacher? Or do Taiwan’s judges have a special privilege to sexually harass others?

2018年3月17日 星期六

​習皇帝登基,台灣憲改時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3.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5a12fd4-a10b-4f5a-b327-e33b09eb2e8c

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日前以壓倒性票數通過憲法修正案,刪除「國家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內容,為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五年後延長任期奠定法源依據,這種毫無民主素養的修憲,不只世界譁然,更直譏「習皇帝」。

中國此次修憲,彰顯該國獨裁人治的中國國家特色,然為加強我國與中國在文明上的差異,凸顯台灣與民主的普世價值接軌,我國亦應推動憲改,強化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鞏固民主憲政。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我國與世界民主國家共同堅持的基本理念,民選國家元首的有限任期,更屬民主常識,因此像習近平的無限任期修憲,若發生在正常民主國家,將被司法宣告違憲而無效。

以我國為例,台灣曾發生國大代表修憲「延長國代任期」,但「任期有限」是民主常識,人民透過投票與公職訂立「任期契約」,更是不可片面延長的國民主權價值,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簡單來說,我國大法官針對延長任期的國代修憲,正式宣告「違憲」,認定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無效。同樣的法理,中國習皇帝的修憲,若發生在台灣或任何民主國家,也會因為違憲而被宣告無效。

尤其甚者,以中國的習皇帝憲改,對比兩百多年前美國總統華盛頓,在憲法並無規範下,主動樹立連任一次的民主典範,中國落後的人治文化,難獲世界認同。

以美國為例,喬治華盛頓被譽為美國國父,在1793年受推選為第二任總統,在華盛頓兩屆總統任滿之際,美國人民仍高度支持華盛頓繼續連任,但華盛頓婉拒後說:「我走在尚未踏實的土地上,我的所作所為,將可能成為以後歷屆總統的先例」,更直言「你們再繼續選我做總統,美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從此華盛頓創設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慣例,為民主世界樹立典範。

簡單來說,兩百年前華盛頓樹立的民主典範,對比中國修憲廢除連任限制的習近平,可知兩國文明的高低落差。而台灣繼受民主的普世價值,「習皇帝」勢必使得「統一」不再是台灣人民的選項!

習皇帝喚醒世界,中國政權毫無民主素養可言,類似中國「無限任期」的修憲,不只美國等民主國家無法認同,若發生在民主台灣,更將被宣告違憲無效。以習近平對比華盛頓,即凸顯人治中國與美國、台灣等全球民主國家的文明落差。因此,在中國為習皇帝修憲之後,台灣為彰顯我國與民主普世價值接軌,與中國具有基本性的文明落差,亦可推動憲改,區隔出中國所欠缺的人權保障、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等憲法內涵。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恐龍法官法造就恐龍判決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7b5927d-f82e-4a5d-9d5b-72ccc4849b69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及性騷擾,而於2015年2月,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以免除法官職、轉任他職之懲戒處分。而在當事人提起再審後,於日前,職務法庭廢棄原判,改以罰款處分,致引發恐龍法官之質疑。惟在現行法制,對於法官的倫理與道德之要求,並無一致標準下,前、後的懲戒判決,到底誰比較恐龍,實在難以判定。甚且,從兩個職務法庭的組成,皆有適法性的疑問來看,或許最該檢討者,是這部恐龍法官法

對法官的評鑑或懲戒程序,往往是在其行為尚未達於不法,或者有無不法仍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開啟,就必流向是對司法人員的道德檢驗。而司法院雖頒佈有法官倫理規範,但觀其內容,處處充滿如:高尚品格、廉潔自持、不得有損司法形象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概念。若用之為法官個人內在修為之要求,尚無可厚非,但若用於實際的懲處依據,就必陷入審判者的各自解讀,致毫無標準。

如就陳姓法官的案件來說,原懲戒判決認為,行為即便尚未達於法律可處罰之程度,但已明顯逾越法官與助理間之分際,自屬情節重大,當免除法官職務。而再審的職務法庭,重新認定違反倫理的事實,從八項減三項,且因此認為是尋求婚外情不果,行為不檢程度也屬輕微,致僅以罰款論處。顯見,在以模糊的道德或倫理教條為懲處依據下,任何職務法庭所做的決定,無論是符合大眾期待,抑或為人所咒罵,都肯定是恣意判斷之結果,致凸顯出《法官法》本身的恐龍特質。

再就法院組織觀察,於免除法官職務的原判決(104年懲字第2號判決)裡,一個相當嚴重的瑕疵,即是法院組織的不合法。這是因職務法庭的某位法官,因曾擔任司法院行政廳長,並曾核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委員會就此事件之決議。而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授權給司法院所頒佈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條第7款,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本法相關程序者,就應迴避。若法官不迴避而仍為審判,依據《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屬判決絕對違法,致必成為再審與撤銷之理由。

原本,關於訴訟上應迴避之事由,乃是法官的基本常識,會發生如此的錯誤,實讓人無以想像。更奇怪的是,關於迴避事由,因涉及法官是否未審先斷,故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皆由立法者明文於法條之中,為何於《法官法》是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如此的規範,既欠缺法定性,也讓應迴避而未迴避的重大瑕疵,可以僅是核備未有實質審查,來為推託。

而於再審的翻案判決(105年懲再字第1號判決)裡,在指責原法庭不合法之時,自身卻也有合議庭組成的適法性爭議。因依據《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職務法庭乃由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並由四位資深法官來組成。而再審案件一開始,因代理委員長曾審過此案,故自行迴避,而由他法官擔任審判長,但在新任委員長到職時,卻仍未由其擔任審判長來審理。依據再審法庭的解釋,是因審理已經一段期間,為了避免中途換法官之質疑,故未由新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且重新審理。

只是在未為修法前,委員長為當然審判長既屬強制規定,再審的職務法庭未為遵守,就讓其所為的判決,也陷入適用法規有錯誤,致成為再審與撤銷之理由。由此亦暴露出,目前《法官法》對公懲會委員長迴避或出缺,該由誰擔任審判長,可說完全處於法律空白,若不儘速填補漏洞,如此的問題,肯定會一直存在。

更值思考的是,目前職務法庭,依據《法官法》第48條,包括當然審判長的公懲會委員長在內的五位成員,全數是法官出身,且必須實任十年以上之資歷。如此的合議庭結構,不僅為《法官法》的恐龍級數再加一等,且即便職務法庭,並無為自己人護航之意圖,卻必引來瓜田李下之懷疑,致凸顯恐龍法官法,真的已到非改不可之地步。

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真正恐龍:法官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3.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3682

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在二○一五年,因涉嫌性騷擾女助理,而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處免除法官職位後,提起再審,卻大逆轉改判罰俸,引發輿論譁然,並讓人質疑,是否又出現恐龍法官。惟就算認定是恐龍判決,也多少是因恐龍法官法所造成。

騷擾行為,若已達刑事不法,既然已經觸犯刑法,當然也不再適合擔任法官。而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必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陳姓法官騷擾女助理,顯然尚未達可處刑罰之程度,就得由職務法庭來決定,到底適不適合繼續留任,或僅是罰款、申誡了事。

惟對法官的評鑑或懲戒程序,往往是在其行為尚未達於不法,或者有無不法仍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開啟,就必流向是對司法人員的道德檢驗。而司法院雖頒布有法官倫理規範,但觀其內容,處處充滿如高尚品格、廉潔自持、不得有損司法形象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概念。若用之為法官個人內在修為之要求,尚無可厚非,但若用於實際的懲處依據,就必陷入審判者的各自解讀,致毫無標準。

如就陳姓法官的案件來說,原懲戒判決認為,行為即便尚未達於法律可處罰之程度,但已明顯逾越法官與助理間之分際,自屬情節重大,當免除法官職務。而再審的職務法庭,重新認定違反倫理的事實,從八項減為三項,且因此認為是尋求婚外情不果,行為不檢程度也屬輕微,致僅以罰款論處。顯見,在以模糊的道德或倫理教條為懲處依據下,任何職務法庭所做的決定,無論是符合大眾期待,抑或為人所咒罵,都肯定是恣意判斷之結果,致凸顯出法官法本身的恐龍特質。

更值思考的是,目前職務法庭,依據法官法第四十八條,包括當然審判長的公懲會委員長在內的五位成員,全數是法官出身,且必須實任十年以上之資歷。如此的合議庭結構,不僅為法官法的恐龍級數再加一等,且即便職務法庭並無為自己人護航之意圖,卻必引來瓜田李下之懷疑,致凸顯恐龍法官法,真的已到非改不可之地步。

殺人罪無追訴期限就能為懸案解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法律 2018.03.1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313/1128319.htm

行政院通過刑法與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殺人罪將不再有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算是最重要之變革。這也代表,像彭婉如、劉邦友案可能面臨的追訴權時效問題將因此解套。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只要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故若犯罪人能躲過追訴期限,身心必受到某種程度的煎熬,也算是一種處罰。惟如此的時效,乃是於2006年7月1日生效,而根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若追訴權時效橫跨新、舊法時,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故如1996年發生的彭婉如、劉邦友案,就得適用20年的時效規定。

而如此的短期間是否會對逃亡的犯罪者產生懲罰效果,實有相當大的疑問。又關於訴追面臨障礙,有時並非案發時證據蒐集的不完全,而是以當時的科技能力,無從為精密檢測,致必須等待日後科學的進步,才足以釐清事實,最明顯如DNA鑑定。但這些新的技術與發展,卻必然受到追訴權時效的限制。

故立法院若能在這個會期通過行政院所提的修正案,彭、劉兩案,似就不再受到追訴權時效之束縛。惟要適用新規定,必須以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為前提,則此兩案距今已過20年,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即便修法通過,似也無用武之地。不過,在這20年的過程中,不管是彭婉如案還是劉邦友案,雖一直陷入膠著,但檢警機關不斷重啟偵查,甚至也有更新的科學技術,如DNA鑑定來找尋與確認證據,致未嘗不可解釋為,追訴權行使並非處於停頓的狀態,致使時效停止進行,並依刑法第83條第2項之規定,再延長法定時效的四分之一,即多出5年時效。若果如此,只要在2021年前,立法院完成修法,且於刑法施行法中排除殺人罪可適用有利的舊法規定,則彭、劉兩案即永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只是依現行刑法第83條第1項,僅規定有案件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時效才會因此停止。由於條文乃採取列舉而非例示的方式,則如彭、劉兩案,即便持續調查,能否合致於停止進行的要件,恐又會產生是否類推、是否逾越法條文義的爭議。更重要的是,殺人罪於追訴權時效的解放,只是解決陳年舊案與懸案的第一步,若偵查機關未能時時利用新科技來關注此等案件,就可能隨著時間流逝,而為人所遺忘。

太平雲梯與寶可夢燈會數位小兵立大功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NOWnews/名家論壇 2018.03.13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313/2716369

傳統民俗活動和虛擬實境遊戲,乍看之下很衝突,但今年的嘉義燈會讓兩者配在一起,不但一點都不違和,還成為數位觀光的熱門題材。不過,許多媒體報導或評論,都把重心放在寶可夢身上,贊成者認為嘉義縣府和寶可夢談成合作吸引人潮,是成功的數位觀光; 反對者則認為寶可夢是日本題材,台灣應發展在地的文化元素。但對筆者而言,這次燈會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地方,並非問世早就好一陣子的寶可夢,而是地方政府在資源極度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善用數位能力,讓活動效益極大化。

例如,此次嘉義燈會吸引到的寶可夢玩家就多達50萬人,而整個燈會期間前來的遊客總數則超過1千萬人。同樣數位小兵立大功的例子,筆者印象深刻的還有2017年的太平雲梯影片。影片中,戴太陽眼鏡的小花縣長,與1名穿西裝的縣府男員工,合演1分多鐘「嘉義有嘻哈之小花のFreestyle」,小花縣長如跳針般、一再重覆說「太平雲梯有夠高、全長超過280」,讓網友笑說像念經。影片一出,立即在社交網站上創造話題,總共創造了74萬次的點擊率,全台民眾因此知道太平雲梯的存在與即將完成啟用的消息。

據嘉義縣負責網路行銷的人力發展所所長劉志偉表示,這段刻意創造違和感的宣傳片,從發想、影音、文字、到剪輯,全數由縣府內員工自行搞定。而以現今市場行情來說,通常網路公關公司代為行銷,1次點擊率的成本約30元,而這還不包括影片拍攝製作費用。換句話說,縣府並未花任何1毛錢,卻創造了高達2千多萬的廣告效益。

當然,許多論者均曾從環境生態、人文地景或在地文化等面向,批評地方政府對觀光規劃的不足。不過,即使不贊成舉辦燈會的人們,恐怕也不得不同意,當活動開始,超過千萬人潮於短時間的湧入時,交通問題的紓解,大批工作人員的差勤管理與用餐,流動廁所的配置,各項物資的配送與清運,或甚至是展場基地的整理與水電、網路的配置等工作,這些都涉及到不同部門間的協調整合,對資源有限的地方政府而言,更是一大考驗。

此次燈會也積極使用數位工具(如大數據分析),作為燈會治理的主架構。例如,縣府用十多萬元建置一套完整的志工與貴賓管理系統,讓志工得以自行上網登錄排班,還有簡訊與Line訊息,提醒隔天值班時間,省下許多橫向溝通成本。同時更搭配悠遊卡的使用,管控志工的差勤與用餐,最後頒發精確的志工服務時數…等。從這點而言,嘉義燈會的最大意義,或許不在於未來燈會該存該廢、或主題應該是日本寶可夢、還是雲林布袋戲,而更在於一個人口偏老、收入偏窮的縣市,如何力克資源落差,展現數位治理

數位國家,始於數位縣市;數位經濟,奠基於數位能力。在太平雲梯與寶可夢燈會的例子中,我們看到地方政府在資源有限的環境下,如何善用數位工具,小兵立大功。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談林文舟法官所判決的兩個性騷擾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3.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3362

今年婦女節,司法院職務法庭送給全國婦女一份荒謬大禮,就是判決性騷擾女助理的法官陳鴻斌「適任法官」,並以事後介紹男友給受害者等理由,認定陳鴻斌有悔意,社會譁然。

對於性騷擾是否影響工作的適任性,司法顯然有「寬以待己、嚴以律人」的雙重標準,尤其在教師性騷擾的解聘案件中,司法向來嚴厲要求教師不得性騷擾學生,因為師生權力不對等,因此教師多被判定「不適任」。荒謬的是,法官與助理間,同樣權力不對等,司法卻認為性騷擾的法官「適任」。

職務法庭再審僅判定陳鴻斌法官對女助理「車上親吻、禁止她跟其他男性出遊、壓住辦公室的門不讓她離開」三項不當,判決理由指出「陳鴻斌並無不良素行,一直適任法官,並無不適任法官之情形存在。其前述三項言行不檢,尚未到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

但是相似情節,司法檢驗教師,則明顯雙重標準。最高行政法院一百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對高中老師(即上訴人)涉嫌性騷擾的解聘案指出「用該生坐在沙發椅上看影碟時,藉機靠近該生並以手攬住該生之腰部,及親吻該生臉頰,該生覺得不舒服乃推開上訴人之手,並表示要回家,上訴人之後與該生至車庫,再利用該生要上車之際,乘機再抱該生一下等情…因上訴人為其導師,二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況…上訴人坦承其有對許○○性騷擾行為並表示後悔…認為因上訴人欠缺性別尊重之觀念,如其繼續在校園任教,恐將對其他學生亦有性騷擾之行為,嚴重威脅校園安全」,故判決教師解聘確定。

同樣是親吻、同樣是不當肢體接觸、同樣事後表示悔意,但判決認定法官適任、教師不適任。更可議的是,這兩個案件同樣是林文舟法官所判決,難道法官的適任標準不如高中老師?還是法官有性騷擾的特權?

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違令必須服從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7992df6-e27a-4cf0-9f05-0d73e0f0187b

雖然,我國已經相繼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促轉條例》等,但對於轉型正義的落實,似乎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尤其,若以德國於近幾年,仍持續訴追納粹戰犯來看,台灣的步伐就顯得太緩慢和消極。

在二次大戰結束後,德國針對納粹戰犯,尤其是最大集中營,即發生於波蘭奧茲維茲(Auschwitz)的殘暴犯行的責任追究,一直在進行。甚至於2016年,德國檢察官還起訴28名,號稱是最後納粹、且年齡皆超過90歲的戰犯,並在經過4個月的審理後,皆被法院判處有罪。可能令人迷惑的是,這些被告,僅是擔任守衛、文書等,為何仍須對屠殺猶太人的暴行,負起刑事責任呢?

以曾為納粹黨衛隊的萊侯得.漢寧(Reinhold Hanning)為例,他是集中營的守衛,既未動手、更未分擔任何殺人工作,頂多就是旁觀者,又守衛的階級不高,若出手阻止,既是螳臂當車,其生命也將遭到立即危害,致陷入義務衝突之兩難。甚且,以現在的法制來對當事人究責,似也碰觸不溯既往之紅線,更有追訴權時效已過之疑問。

惟集中營守衛,雖未執行屠殺任務,但就軍人的本職,乃在保家衛民來看,仍具有防止人民死亡的作為義務存在,恐不能只以冷漠的旁觀者視之。只是若要以共犯追究責任,勢必得先探究其有無防止殺人的作為義務存在。而就算有作為義務,能否進一步要求其有進一步的防止殺人舉動,也會產生問題。更要思考的是,集中營守衛乃是其依當時的法令及依上級長官的命令,這是否能阻卻其不法呢?

惟不管是依據《德國刑法》、抑或是《羅馬規約》,皆明文不能以「違法的上級命令來免責」。故在生命權保障乃屬絕對下,殺人命令當然違法,下級者是不能以之為阻卻不法之事由。也因生命權保障的普世價值,以殺人幫助犯論處,自也不會違反不溯既往之原則。

至於殘害人權之犯罪,本就不應適用追訴權時效,德國於戰後,也經廢止,並且於1998年,也進一步於《國際法》規範,即《羅馬規約》裡獲得實踐。這也象徵,類如納粹屠殺之暴行,無論距今有多久遠,都不能以逾越時效,為脫罪的保護傘。

雖然,漢寧於去年,即遭一審判決5年有期徒刑後、而於上訴過程中,以95歲高齡過世,對其判刑,似顯得毫無意義,卻凸顯德國對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之堅持。

相對於此,我國即便已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但其中對於加害者的究責,並未有任何明文。雖然,加害者若仍存在於世,檢察官仍可對之訴追,但對於轉型正義的落實,似乎無法藉由正常體制來改變,尤其在我國司法體系仍未轉型,仍多少存有威權體制的色彩下,欲藉由檢察體系進行究責,可說是不可能。更成疑問的是,在我國《刑法》,對於殺人重罪仍可適用追訴權時效下(按,日前行政院已通過要修刑法,殺人致死重罪要取消追訴時效,修法完成後,例如:彭婉如丶劉邦友命案,皆可無限期追訴,林宅血案丶陳文成命案等,則視此間檢察官有無繼續偵查中,如有,則追訴期可不起算),若無特別立法將以排除,就算要訴追加害者,也是無能為力。

總之,我國對於轉型正義的立法,實顯得相當簡略與粗糙,致可能面臨難以落實的境地。也因此,對於轉型正義,就只能是種宣示?或能先啓動執行,法律有不周全之處,以後再修法彌補之。

2018年3月10日 星期六

論大學自治與正當行政程序-以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爭議為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台灣新社會智庫/憲政法制 2018.03.09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憲政法制/8258-論大學自治與正當行政程序-以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爭議為例

台灣大學是我國高教的重要指標之一,故台大在大學自治的實踐,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管中閔遴選校長之違法爭議如何解決,當受國人高度關注。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大學自治之憲法保障意旨,並未容許大學就其違法問題就地合法,國家仍有合法性監督之權責,避免大學自治淪為法外之境。而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揭示正當行政程序之憲法精神,在釋字第462號解釋肯認大學仍應符合正當程序保障之意旨,且實務見解認為,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屬於公權力行使,須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因此,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之違法爭議,縱屬大學自治之範疇,仍應通過正當行政程序之檢驗,且國家對此爭議有合法性監督之權責。

準此,在台大校務會議及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程序上,管中閔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之資訊告知義務。再者,擔任校長遴選委員的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得以投票給該公司的獨董管中閔當校長,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之迴避制度。此外,管中閔在校長遴選期間,因其獨立董事身份,恐與同公司之副董事長兼遴選委員蔡明興定期私下接觸,涉違反「禁止私人接觸」的台大校長遴選規範,恐亦牴觸正當行政程序之禁止片面接觸。

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保障意旨,國家不得對大學自治事項為適當性審查,但仍有責任進行適法性監督。舉例來說,教育部及法院不得認定管中閔不適任校長,但對於管中閔遴選校長之程序及組織是否合法,教育部及司法仍得審查其合法性問題。

是故,對於管中閩遴選台大校長之違法性爭議,牴觸正當行政程序,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依法有責任督促台大解決紛爭,而校務會議作為大學法之大學校務重大決策機構,且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明定「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疑義時,由遴選委員會議決補充或解釋之。本要點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得由臨時校務會議補正之。」,教育部應依法對管中閔遴選校長爭議進行合法性監督,督促台大以校務會議解決爭議。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台灣新社會智庫論大學自治與正當行政程序-以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爭議為例

2018年3月8日 星期四

快把建築法第34、56條改回來

鄭文龍(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3.0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1681

台灣的建築法很有問題。

以前政府要做建築安全把關,建築法三十四條規定政府要審查建築師的建築設計圖說,五十六條規定政府要勘驗建築過程。建築設計審查及勘驗,係確保建築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責無旁貸的工作。美日各國也是如此。專家審專家是對的。

但是台灣竟然在一九八四年修改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及五十六條,聽從建築業界所謂的行政與技術分離,棄守政府審查把關的權責。又不普遍採用政府委託專業的第三方審查機制,除了樓高五十公尺以上改成委外審查外,竟改成政府不用審查建築設計圖說,勘驗階段政府也棄守。如此修改,其實是建築政策的大錯誤。當時建築業景氣復甦,建商為了能快速拿建照使照,趕快售屋換取利潤,因而鼓吹推動改採行政與技術分離制度,讓政府整個退出專業審查,放任建築師自己簽證負責,形同建築安全大鬆綁。所以九二一地震倒的,很多都是一九八四年以後蓋的新大樓。

就是因為建築業界在立法院有強大的影響力,所以現在的建築法規,很大部分是為了建商的利益而規定。九二一之後,不論是國民黨,或是民進黨執政,這部分也都沒改。人命關天的事情,遇到有錢有勢的一方,兩黨都退縮。

由於修法後,只有五十公尺以上的高樓要由政府委外審查,所以很多建案就故意設計成樓高四十九公尺,逃避審查。台南維冠大樓,就是四十九公尺。

建築法錯誤的這個問題,也不全然要怪政治人物。因為,這個問題,牽涉到建築業界的集團利益,這些專家,不會掀開這個問題。而民進黨的立委,有些人也倚重這些專家的專業意見,所以也不清楚這些問題,而被專家蒙蔽。所以,我非常反對專家參審。

九二一地震時,我代理台北市的東星大樓住戶控告建築師,他的設計有明顯的錯誤。屋頂突出物重量少算卅五%,因為有部分的計算公式,加減弄錯。但是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出具意見說,建築師沒有責任,是市政府審查的責任。結構技師公會則說了公道話,認為建築設計有錯,要負責。可見得建築師公會也是官官相護,不敢講真話。

所以,有時候我們要相信專家,但有時候也不可全信。對專家要有檢驗的機制。現行的建築法放棄政府的專業審查機制,是否也該再改回來了?

潑漆非毀損 老蔣「陵寢案」凸顯轉型未正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3.08
http://23.97.68.82/news/b52c195b-5c2b-4179-bcfa-ef9e25382010

照片來源:FETN 蠻番島嶼社

桃園地檢署日前大動作拘提二二八在蔣介石「陵寢」潑漆的學生,更對學生諭令3至5萬元交保,但執法過程及對學生罪名的控訴,難認合法。獨裁者老蔣停棺所的存在,更是對國家轉型正義立法的一大諷刺。(按,陵寢乃中外專制帝王死後墳墓之稱,國民黨政府以之稱兩蔣停棺浮厝處所,顯示有嚴重的帝制思想)。

桃檢以毀損罪,偵辦對老蔣陵寢潑漆的學生,顯牴觸最高法院判例。依據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刑法》第345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換句話說,《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很清楚,必須要造成他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才能成立。而民眾及學生的「潑漆」行為,並未造成老蔣陵寢的「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即可回復原狀,根本無從構成毀損罪。

更明確的案例是,前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對景福門的國民黨徽塗漆,遭台北市政府依毀損古蹟等罪函送法辦,而2009年10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台北府城東門上的黨徽圖案,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應保護古蹟的範圍,但被告等人為表達政治訴求,僅以白漆塗刷,而非敲打破壞,且古蹟修復尚未完工,仍可回復原狀,不具毀損古蹟犯意,行為也未達毀損古蹟程度」,足見潑漆不構成《刑法》毀損罪,但檢察官竟對學生「反對獨裁者」的潑漆等象徵性言論,恣意拘提,濫權諭令交保,明顯違反比例原則,難認合法!

《刑法》學者吳景欽教授,3月6日投書自由時報〈潑漆三罪名很難成立〉文中也指出「學生潑漆的行為,就僅有《刑法》第352條,即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毀損罪,是否成立之問題。惟我國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致令不堪用,潑漆顯未達此程度,且在毀損罪『不處罰未遂』下,此等行為,就只能求之於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亦認為學生潑漆不構成刑事毀損罪。

事實上,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消除威權象徵是國家的法律義務,況每年二二八,都有民眾對老蔣銅像噴漆、砸雞蛋,以表達對獨裁者屠殺人民的不滿,顯見民主國家樹立獨裁者銅像,甚至如古代皇帝的「陵寢」,是何其荒謬之事,更牴觸促轉條例的立法精神。

因此,對老蔣陵寢潑漆,是具有政治意義的「象徵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國家尚未完成轉型正義,人民被迫以較激烈方式,對獨裁者的表達不滿,檢察官動輒以拘提威嚇,以《刑法》相繩,已然踐踏《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轉型正義」的國家法律明文。

綜上所述,老蔣停棺室及棺柩的存在,及因潑漆案延伸的檢警執法(限被告一人一律師)爭議,凸顯我國轉型未正義,台灣要實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確實鞏固民主,顯然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2018年3月7日 星期三

【新聞稿】0307「310圖博抗暴日59週年-達賴喇嘛要回家」記者會

照片來源: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༣་༡༠ བོད་ཀྱི་བཙན་རྒོལ་སྒེར་ལངས་ལོ་༥༩ འཁོར་བའི་དུས་དྲན།
རྒྱལ་བ་རིན་པོ་ཆེ་བོད་ལ་ལོག་དགོས།
 
The 59th Anniversary of Tibetan National Uprising Day
His Holiness the Dalai Lama Must Return to Tibet
 
時間:2018.03.07(三)09: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外
 
 
每年3月10日的西藏抗暴日,世界各地的聲援西藏自由的團體都會舉辦活動,提醒全球關注目前被中共佔領、持續受到壓迫的西藏人權問題。今年是310西藏抗暴59週年,在台灣的西藏團體及台灣聲援西藏團體所提出的主題是「達賴喇嘛要回家」。這裡的「回家」不只是回到空間上的「西藏/圖博」,更希望回到一個真正享有宗教自由、文化自由、語言及思想自由的西藏/圖博。
 
「要消滅一個民族,首先要瓦解它的文化;要瓦解它的文化,首先先消滅承載它的語言。」今年的活動,我們還關注提倡藏語而在被逮捕的扎西文色(Tashi Wangchuk)。扎西文色是一位普通的西藏商人,也是藏語教育的倡導者。2015年扎西文色到北京,他想要問中央電視台是否可以報導藏語文教育被剝奪的事情,也想要去法院控訴中國政府官員的失職。但不管是中央電視台或者法院,他都不得其門而入。後來紐約時報採訪他,拍成了一部9分鐘的紀錄短片《A Tibetan's Journey for Justice(一位藏人的正義之旅)》。隨後,2016年1月就被警方帶走,被控涉嫌「煽動分裂國家」,一直到2018年1月4日才開庭審判。在被羈押的兩年當中,外界無法和他接觸,也引起了國際社會廣泛的關注。今年1月4日的審判過後,並沒有確定何時會宣判,扎西文色的律師梁小軍表示,「煽動分裂國家」罪最重可以處15年有期徒刑。
 
僅僅只是依照中國憲法,要求保障西藏人語言的權利,扎西文色就被中共政權認為是「煽動分裂國家」,那還如何能期待中國給予西藏真正的自治及人權呢?我們認為不管宣判結果如何,要求行使依據中國憲法所保障的語言權利的他沒有罪。因此,聲援團體將以「我們的語言、我們的權利」(ང་ཚོའི་སྐད་ཡིག་ ང་ཚོའི་ཐོབ་ཐང་།)行動,在記者會現場邀請所有聲援者將西藏30個字母呈現出來,以聲援藏人希望保有自己文化語言的基本權利。
 
除了語言的破壞,西藏人重要的宗教信仰中心大昭寺在今年二月傳出主殿的燃燒照片及影片,立刻被中國下架,禁止釋出相關訊息,至今沒有更進一步令人信服的報告和說明。大昭寺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在藏傳佛教中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跟之前遭到迫遷的五明佛學院一樣,都是中國嚴重侵害藏人宗教自由及文化權的指標。
 
中國政府本身已批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公約第十五條明確指出,「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中國自己也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有義務盡力保障少數族群的宗教自由、語言及文化。然而,中國一再對於境內倡導母語及文化的藏人進行逮捕及判刑,一再破壞或隱藏破壞藏人宗教文化的事實,完全沒有做到二個公約所要求締約國應該保障的權利。今年,中國將在聯合國進行第三次的「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中國政府也有義務說明清楚對於上述公約的落實程度。
 
記者會現場,主辦單位準備兩個牢籠,裡面分別是聲援者扮演札西文色及六歲就被中國監禁的班禪喇嘛,大家高呼「釋放札西文色」及「釋放班禪喇嘛」。記者會上也公布了今年310的遊行路線。記者會結束之後,聲援團體也將進行今年最後一次的「為西藏自由而騎」(Cycling for a Free Tibet),呼籲台灣朋友的參與。同時也騎乘到自由廣場去參觀「 2008西藏抗暴十週年紀念展」。
 
【流程】
09:30-09:35 主持開場
 林欣怡|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理事

09:35-09:55 出席者發言
 札西慈仁|在台藏人福利協會會長、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理事長
 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台灣國會西藏連線會長
 尤美女|民進黨立法委員、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
 Kolas Yokata|民進黨立法委員、台灣國會西藏連線成員
 羅桑才旺|西藏青年會台灣分會RTYC Taiwan主席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張惟翔|台灣自由西藏學聯SFT常務理事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09:55-10:00 「我們的語言、我們的權利」(ང་ཚོའི་སྐད་ཡིག་ ང་ཚོའི་ཐོབ་ཐང་།)行動

10:00-12:30 為西藏自由而騎

*記者會直播影片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310.tibet.taiwan/videos/1783794264993679/
 
【310西藏抗暴59週年 2018系列活動】
*2018為西藏自由而騎 Cycling for a Free Tibet:2/7、2/14、2/21、2/28、3/7

*310西藏抗暴日59週年大遊行(2018):3/10(六)下午1:00 @捷運忠孝復興站SOGO廣場集合

*314燭光晚會:3/14(三)晚上6:30 @自由廣場

*2008西藏抗暴十週年紀念展:3/7-3/14 @自由廣場帳篷區
 
【西藏抗暴簡史】
西藏自古是獨立的國家。1949年中共入侵西藏東部,1950年安多與康區的大部分地區淪陷。1951年戰敗的西藏政府被迫接受所謂的「和平解放西藏的17條協議」,從此西藏陷入中共極權統治。
 
1959年3月10日,西藏拉薩爆發藏人反抗中國侵占的抗議活動,遭到中國軍隊的血腥鎮壓,達賴喇嘛和近十萬西藏人被迫流亡國外。從那以後,3月10日就成為西藏人抵抗外族侵占、恢復民族和國家獨立的象徵性日期。
 
1987年3月開始,西藏人又開始一系列抵抗中國侵占的抗議活動,中國政府也一如既往地進行軍事鎮壓,甚至於1989年3月對西藏實行軍事戒嚴。
 
2008年3月,西藏境內再次爆發大規模的抗議活動,據確鑿的統計數據,在西藏各地發生了近四百起抗議運動,中國政府在鎮壓過程中濫用武力,造成了數以千計的藏人死傷,西藏流亡政府當年的調查報告中,對被殺藏人能列出姓名背景等資料的也只有153名;但同時,卻有近一千五百名西藏人從那以後就處於失蹤狀態。
 
【合辦單位】
在台藏人福利協會、西藏青年會台灣分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台灣國會西藏連線、台灣自由圖博學會、Students for a Free Tibet - Taiwan、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西藏網絡、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台灣圖博之友會、ChinaAid(對華援助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城中跳馬、永社(Taiwan Forever)...(歡迎加入)
 
更多記者會詳情請見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ttps://www.facebook.com/310.tibet.taiwan/posts/1784102718296167

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新聞稿】0306「呼籲立院把關核二安全 能源轉型非做不可!」記者會

照片來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時間:2018.03.06(二)10:00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2011年福島事件迄今七年,台灣也逐漸確定非核家園的政策方向,在七週年前夕,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今日於凱道前舉辦記者會,邀請民眾一起加入3月11日廢核遊行的行列!
 
今年遊行將以「面對核電代價、翻轉能源未來」為主軸,除了督促政府儘速廢止核電,推動能源政策轉型之外,希望提醒社會必須開始認真面對核電除役與核廢料的高昂代價,儘速推動核廢相關法案及公民參與機制,讓全民討論核廢何去何從,擬定核廢料處置之可行時程表。
 
目前台灣的六部核能機組,已長期半數停機,日前台電申請重起核二廠二號機獲得原能會審查同意,但核二設備老舊近年頻頻事故,反應出大修品質的不落實及主管與審查人員的疏於監督,又鄰近大屯火山群與山腳活動斷層;是否重起不僅攸關國民安全,亦考驗著民進黨政府實現非核的決心。我們要強調,雖然核二啟動未違反2025非核家園的時程,但卻跟民間對於非核家園的期待,有很大的落差。所謂非核家園的精神,應該是要以非核電的手段與方法,窮盡最積極的努力來解決能源供需面臨的問題。但我們要問政府真的已窮盡所有節能、提高能源效率的手段了嗎?還是重啟選項是最簡單最不費力的偷懶手段?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肯定非核家園的政策方向,社會不應再長期耗費時間在核電該不該用的爭議,而該翻轉舊思維,盡快爭取時間邁向能源轉型的實質發展,但檢視民而黨政府就任兩年來的能源政策,在節能與能源效率的推動上,並未讓民間感受到足夠積極的規劃與執行。舉例來說,能源局規劃的「新節電運動」政策,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出縣市節能的計劃,不止時程上延遲了許久,許多地方政府所提出的節電計劃都還有很大的進步或待落實空間,尤其是民進黨籍的執政縣市!同時,製造業高耗能設備汰換的補助執行、智慧電錶佈建與時間電價制度優化,或是能源管理法、建築法規能源效率相關的規範制定上,也都還有很多更積極與加速的空間,這些「能做而未做」的工作還未窮盡最積極的努力,卻先考慮核二在長時間停機與地震的雙重風險下啟用,讓民間團體感到遺憾且無法認同。
 
非核政策尚未徹底落實,民間仍須持續監督,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立院把關核二安全,不該輕易重啟,核四也該儘速進入廢止拆除的階段,能源轉型更是非做不可,今年遊行從核電除役、核廢處理、能源轉型三方面提出訴求,希望政府能以優先政策的決心來進行,而非當作燙手山芋,拖延不處理。
 

除了歷年的廢核遊行之外,今年活動亮點是在凱道集會規劃的「翻轉能源未來展」,邀請台灣各地積極實踐新能源行動的社區、新創團隊參加擺攤,以實際案例向民眾說明台灣可以做得到廢核減煤、能源轉型,也將首次以太陽光電作為活動舞台的電力來源,舉辦綠能音樂會,能源轉型的過渡期本就極為艱辛不易,許多價值與模式急需建立,能源轉型不僅僅是另一種能源選擇,也是另一種發展的選擇,這是新舊世代不同價值觀的鬥爭,若改革未竟全功,擁抱舊能源再走回頭路,將讓能源轉型進度更落後,面對能源發展和管理,我們不該掉入非核即煤的陷阱,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唯有積極節能、能源轉型,才是解決空污、達成非核的唯一手段!
 
 

【遊行資訊 】

時間:2018.03.11(日)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翻轉能源未來展 11:00~17:30

 *廢核大遊行 13:00

 *綠能音樂會 15:00~16:00

 
 *更多詳情請見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https://www.facebook.com/stopnukesnow/posts/996729560493910

《郵報:密戰》啟示—媒體是否還能做出精彩報導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8.03.05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6280

台灣時間3月5日揭曉的奧斯卡獎,入圍幾項提名的《郵報:密戰》(The Post)雖有大咖如梅莉史翠普與湯姆漢克壓陣,但最佳男主角有《黑暗時刻》的蓋瑞歐曼,最佳女主角有《意外》的法蘭西斯麥多曼,最佳影片則有《水底情深》,倘若空手而回,倒也不令人意外。

雖然如此,筆者卻對《郵報:密戰》特別有感觸。本片的故事情節本於歷史改編,主要是描寫70年代,《紐約時報》(紐時)記者搶先報導了美國政府的「五角大廈文件」,揭露了美國政府對越戰的滔天大謊。

《紐時》報導一出刊,全國嘩然,洛陽紙貴,官方也立即向法院以「國家安全」為名,申請禁止繼續報導。當時亦透過特殊管道取得五角大廈文件的《華郵》,熱血沸騰的總編輯帶領著一群編輯菁英,廢寢忘食,想趁著紐時無法報導的空檔做出內容,既有為人民揭發真相、對抗政府的勇氣、也有新聞記者終於遇到如此一生僅見素材的熱血。

但當編輯團隊正努力爬梳密件、想趕在截稿期限前完成精彩報導時,對《華郵》的老板—凱瑟琳 ‧ 葛蘭姆女士,事情卻顯得複雜許多。首先,葛蘭姆女士和美國政治高層關係良好,如今政府顯然極不樂見五角大廈文件報導面世,高層友人更不斷暗示若與政府為敵、下場絕對很慘。

其次,《華郵》當時正要上市,董事會裡的財務專家不斷提醒凱瑟琳,如果做出此石破天驚的一舉,許多投資銀行將會縮手、上市計畫也就必然失敗。最後,由於《紐時》正受困於法院不許報導的禁制令,公司的法律專家也再三對眾人提出警告,倘若一意孤行,未來面臨的就是牢裡的刑期。

做朋友或是做新聞只能擇一

媒體與政府的關係,如同《華郵》裡那位脾氣暴躁、煙不離手的總編輯所言,他曾經出於關心朋友的心態、看著政治名人被暗殺後送至醫院,想安慰多年視為好友的悲傷家屬幾句,這位家屬的第一句話卻是「你不可以寫這些報導。」瞬間他明白,身處媒體,是要和這些人做朋友、或是做新聞報導,只能選擇其一。

《華郵》的編輯團隊固然是智勇雙全的菁英,一度被譽為世界最有影響力的女人—葛蘭姆女士更是這段歷史的重中之重,透過片中《華郵》總編夫人對滿心想透過此次報導揚名立萬的總編輯所說的話,顯露無遺:

你就算因為這次報導失去工作,但你會聲名大噪,很快可以找到下一個工作。可是,你的老板若沒了這家報紙,就什麼也沒了。

《郵報:密戰》中,葛蘭姆女士初初上任時,備受男性成員為主的董事會質疑。質疑者不斷嫌棄她的才能不足、經驗不夠…不時以專業和經驗的傲慢,挑戰葛蘭姆的決定。

在決定《華郵》是否刊出報導的最後一刻,深夜的葛蘭姆女士穿著絲質睡衣,環繞在一群西裝筆挺的「專家董事」之中,只見眾人不斷的向葛蘭姆女士強調:千萬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千萬不要做出傻事、妳要是決定刊出,《華郵》就完蛋了……極為經典的是,由梅莉史翠普飾演的凱瑟琳 ‧ 葛蘭姆,斬釘截鐵的說「我們要報導!」「大家去睡覺吧」,就留下錯愕的眾人,瀟灑轉身離去。

媒體會令讀者感動的元素如一

除了媒體與政府的永恆對立、媒體老板的困難抉擇,《郵報:密戰》也點出了法律是新聞自由最終的堡壘。當政府掛著國家安全的大旗,要求所有媒體噤聲,美國最高法院做出里程碑的判決,支持第四權對抗國家機器。《紐時》成為新聞自由的抗爭英雄,《華郵》也因此從小報翻身、奠定與紐時並驅的影響力等級。

當追逐數位流量成為媒體的新策略、對抗假新聞成為傳播的新議題,《郵報:密戰》中以24小時為一循環的生產模式、轟轟作響的印刷機器,對曾經有過類似經驗的媒體工作者而言,或許有美好時日不再的懷舊之嘆,不過,筆者倒認為,不管是紙本或數位,媒體會令讀者振奮、感動的元素如一。

媒體若是即將死亡,數位科技是兇手,但也該問問:媒體是否還能做出精彩的報導?儘管媒體產業的變動劇烈,媒體環境困難重重,筆者仍然期待,未來仍舊可以看到類似葛蘭姆女士的老板。

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0302「首次報告待努力,司改補帖增元氣」記者會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時間:2018.03.02(五)10:00~10: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蔡英文政府在今年2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的半年,公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民間監督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在具體檢視報告後,於今日(3月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司法改革的大補帖,作為政府檢討改進的參考:

肯定政府在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作為包括:

一、建立持續性民間與政府對話平台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決議建議總統設計「提供社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繼續對話的諮詢平台」,蔡英文總統於總結會議時也宣布,將請林子儀教授召集諮詢小組,蒐集民間意見定期向總統報告。本聯盟在2017年10月成立至今與林子儀教授、司法院、行政院及法務部代表共召開兩次會議,就落實決議互相交流,聯盟肯定政府重視民間聲音的誠意。

二、將架設單一網站,推動進度定期上網

司改國是會議後,原本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網站即停止更新。司法院、法務部各自將推動改革的內容及進度等資訊建置在各自官網,查找不易,且資訊凌亂,阻隔人民知悉關心司法改革的進度,易使人民對於司法改革進程的誤解。在民間推動下,官方允諾將於3月建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單一網站,以一致的格式呈現各單位落實的進度,讓資訊公開透明,值得肯定。

三、回應全部決議的主/協辦機關歸屬

官方已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整理成87大點次及303個子點次,各點次的主、協辦機關均已協調完成。例如:關於002-1點次,關於保護犯罪被害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央應建置全國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智能平台」,官方回應屬於法務部主辦,由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法扶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辦。又如:008-1點次,關於減低冤案發生中,改革目擊證人指認程序,官方回應應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未來搭配前述單一網站建置完成,並將落實進度公開上網後,人民可以知悉權責機關是否有確實實踐。

聯盟的建議:

一、開放民間參與、建立評量指標

建議官方為落實決議而制定政策或擬定草案時,應邀請關注改革議題的公民團體參與討論, 提供管道讓團體可以表達意見,讓政策或法案更周全。此外,官方應建構「指標」,用來評量決議落實的程度,以及落實的成效。而指標建立及評量的過程,應開放讓公民團體得以參與提供意見。

二、應持續回應決議落實的方案及進度

盤點官方的半年進度報告發現,司法院、法務部就部分的決議提出落實方案,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及環保署僅就少數決議有簡略的回應。至於,考試院則完全沒有回應。對此,官方應持續規劃回應,聯盟也會持續監督此一進度。(針對官方沒有回應的決議,參考附表一)

三、針對不周全的回應,應立即重新檢視,並給予回應

針對官方半年進度報告發現,有部分回應的內容,過於粗糙、空泛,或欠缺全面性的考慮,甚至欠缺期程規劃。對此建議應立即重新檢視後,再行給予回應。(參考附表二)

四、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應儘快落實

司法改革不要僅專注在大部頭的修法,許多事項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若可儘快逐一完成,亦能符合人民推進司法改革的期待。(參考附表三)

綜合本次半年進度報告,聯盟欣見政府落實司法改革踏出第一步,但司法改革乘載全民殷切的期盼,不容片刻拖延或敷衍草率,聯盟會持續監督官方進度,希望政府拿出決心,讓國是會議決議實踐,司法改革得以逐步推動完成。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出席代表】(依筆劃排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受刑人)家庭服務組組長|李怡穎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俊宏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
台灣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監事|郭歷軒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主任|曾守一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專員|陳家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
李俊億教授(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張靖珮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律師|陳怡成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王顥翰
勵馨基金會倡專|廖雅君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楊品妏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


【附件下載】

記者會詳情請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