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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準國民待遇已經開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3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0cb4ad1-4f19-4b0a-8108-bb79bab33e7c

中國岳陽中級法院,以台人李明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被告以服從判決而不上訴,此案看似告一段落。惟將此罪適用於台灣,也等同宣告,中國對台人的所謂「準國民待遇」,已經開始。

從此次起訴與判決李明哲積極參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都是來自其於社群網站針對中國的時事議題所發表的言論。若先不談這些於法治國家認為平常,但於威權國家認為是激進的言論,是否足以會動搖國本,卻暴露出一個現實問題,即台灣人於台灣所為的言行,能否為中國《刑法》效力所及?

雖然,於中國境內從事顛覆國家政權之行為,不管本國人、外國人,皆會受到處罰,惟若真有外國人因此罪被逮捕、起訴與判刑,中國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性,會依其《刑法》第35條,直接將之驅逐出境,致不會有實際的懲罰效果。之所以會如此的原因,或許很簡單,就在於中國的崛起,不可能傻到以此等罪名,來關押外國人,致與他國,尤其是西方國家,產生嫌隙。

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於實質上,就僅能針對中國自己人,尤其是異議份子,如: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果如此,則在台灣人不被中國界定為外國人下,若於中國境內觸犯此罪而被判刑,就沒有驅逐出境之適用,致必定受監禁。

更值注意的是,依據中國《刑法》第8條,外國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國民犯罪,若屬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如:「顛覆國家政權罪」,除非行為所在地法律不處罰,否則,仍為中國《刑法》效力所及。而因他國,尤其是強調人權保障的國家,鮮少有這類罪名存在,故於法律層面,就很難將此罪強加於外國人身上。甚且,基於與他國邦交關係之穩定與國際形象之維持,中國司法機關不會笨到以此罪,來對付外國人於外國地所為對中國人權抗議與不滿的言行,頂多以「拒絕入境」了事。

中國,雖一直堅持台灣屬其領土,但畢竟事實的管轄權不及,故台人於台灣地所為不利中國政權之言論,在過往,也未曾有人因此被起訴、審判與判刑。就算於2009年的馬政府時代,基於一中原則所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也無法否認,兩岸司法權,互不隸屬與互不管轄的現實狀況。既然如此,則中國對於台灣人於台灣之行為、台灣對於中國人於中國之行為,自然不會加以管轄,至多也是對於不受歡迎的人物,採取禁止入境之措施。

而於李明哲案件裡,中國起訴與判決所依憑者,都是其於台灣的網路言論,只是其溝通的對象為中國人,或可因此認為犯罪地也應包括中國。惟「顛覆國家政權罪」乃屬於「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故這些言論就算影響到中國、就算是犯罪行為,也僅發生在台灣的管轄範圍內。依此而論,中國就不能以犯罪地亦在中國,來為《刑法》效力的擴張。

只是於李明哲案裡,中國司法機關跨越了這條紅線,直接將「顛覆國家政權罪」,適用於台灣人於台灣地所為的人權、法治言論,既判決有罪,還依中國《刑法》第56條,剝奪了台灣人於中國境內本就不擁有的政治權利,實顯得相當諷刺。這也象徵,從此以後,於台灣這片土地所為任何批評中國政權的言行舉止,一旦進入對岸,都有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與審判的風險。亦讓人思考,目前中國正研擬的所謂「準國民待遇」,竟是從刑罰先行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