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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7日 星期日

黑心油黑心審判?

黃帝穎(作者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5849

強冠與頂新等黑心油事件,重創台灣美食形象,老牌油品強冠負責人葉文祥遭法院重判二十二年徒刑定讞,驚傳喝清潔劑輕生,送醫後無大礙。暫且不論葉文祥是否企圖拖延入監服刑,同樣是摻偽劣油原料,強冠葉文祥重判二十二年,但頂新魏應充竟判無罪,司法公正令人質疑。

葉文祥與魏應充同樣涉嫌在食品摻入劣油原料,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摻偽或假冒」,因此法院依食管法及刑法詐欺等罪,重判葉文祥二十二年徒刑;但對曾任馬前總統全國工商團體後援會副總會長的魏應充,縱使情節與強冠近似,法院竟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甚至形同自創法律所無的「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要件,判決魏應充無罪。

強冠公司摻入劣油,法院判決「被告葉文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而犯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販賣摻偽或假冒食品罪」(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四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

兩案比較,頂新公司摻入劣油,法院卻判決「檢察官仍應具體舉證證明有何異常狀況之未檢疫病死豬為越南大幸福公司之上游熬油個體戶所購買並熬製油脂,而該油脂販入越南大幸福公司,並進而由被告頂新公司輸入…被告魏應充…等人此部分被訴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製造、販賣摻偽或假冒食品犯行,既屬不能證明」(參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矚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同樣是在食品摻入劣油原料,強冠葉文祥遭重判二十二年徒刑,但頂新魏應充一審獲判無罪,司法天平是否朝權貴傾斜,恐怕不只是遭重判而輕生的葉文祥會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