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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6日 星期三

國民法官的形成夠國民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f115d1d-4948-47d6-a79c-7a3a92ed1383

司改國是總結會議落幕,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要採取陪審、還是參審,因於分組會議以七對七票平手,致無法做成決議,而留由司法院研議國民法官制度。如此的結果,是否讓人民參審制度,又回到主管機關恣意決定之境地,致嚴重違反司法民主化的精神?

在1999年司改會議裡,曾決議對稅務、醫療、環保、科技等,需要高度專業判斷的案件,採行專家參審,司法院也派人至歐陸各國考察,並因此提出相關法律草案,卻因有專家能否與會為法官的質疑,致胎死腹中。而於2006年,因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一案,司法院為解各界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特沿襲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而推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試行條例,卻被行政院以人民參審有違憲法第80條的法定法官原則反對,致無疾而終。

2010年,因集體法官貪污事件,時任總統的馬英九,於任命賴浩敏為司法院長後,為建立以人為本的司法,致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之提出。惟為了迴避憲法爭議,使人民參與審判,僅能表意卻不能表決,致被譏為是半調子的司法民主化,再加以模擬審判的實際成效有限,使觀審制注定淪為歷史名詞,而只在司法院的網頁中,留下一席之地。

事實上,憲法第80條雖有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之明文,卻未規定法官如何產生,故只要未來立法院通過陪審或參審條例,陪審員或參審員,理所當然就是法定法官。故這麼多年來,一直圍繞在人民參審違反憲法的質疑,根本是個虛假的議題。故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重點就在於是要採英美的陪審,或是歐陸的參審。

而關於陪審員只決定犯罪有無、法官決定量刑,以及參審員與法官一起決定罪刑的兩大人民參與審判模式,孰優、孰劣,實沒有標準答案,只能說哪個制度較適合我國。而這個爭執,自應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仔細討論與評估。

惟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選擇,實牽動司法根本結構之轉變,在短短四、五個月的討論過程,參與的委員能否充分瞭解各種制度的內容與問題,實得打個大問號。尤其是負責此議題的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對於陪審、參審的投票,乃以平手做收,卻在總結會議裡議而不決,這就使發球權回到司法院身上。若果如此,當初大費周章開會的目的,到底何在,實令人感到迷惑。

更糟的是,在司改會議尚未結束前,司法院就沿襲近似參審的日本裁判員制度,而緊鑼密鼓的進行人民參與審判制草案的研擬,或許也為了避免到底是陪審或參審之爭議,就自行創造出國民法官之名詞。如此一意孤行、魚目混珠的作法,原應受到最強烈的譴責,竟仍於總結會議得到默許。這與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所宣稱,是為建立一個屬於人民、回應人民、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實有相當大的落差,也讓人對未來的司改實踐,難持樂觀之態度。

而如今,為規避陪審、參審的爭議,所創造出的國民法官之構想,司法院力求半年內擬出人民參與審判法,以在立法院闖關,從此顯露出,我國的司法改革,既無延續性,也從未記取前人之教訓。又不管採取陪審或參審,所能解決的刑事案件不會超過百分之五,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五,仍是由專職法官來處理。若果如此,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立,應為帶動刑事司法的整體改造與翻轉的火車頭。但可議的是,司法院竟力拼半年內送立法院闖關,這不啻是將百年大計當成是兒戲。尤其設立新的審判制度,乃涉及百年大計,不可能立竿見影,甚且在人民參審的諸多環節仍有仍多爭議下,何能如趕鴨子上架般的草率。也因此,若主事者仍以拼政績的心態來推動人民參審,就肯定會步入先前失敗之後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