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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以台灣之名加入WHO --向陳隆志教授致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48b50c4-66ac-40c3-b1fa-090d9e206e0b


為確保地球村人民享有高度健康、完美的生活環境,自然應該儘速同意讓台灣參與,做為一個會員國。台灣需要WHO,而WHO也需要台灣。
(圖片來源:民報郭文宏攝
台灣未獲邀參與2017年世界衛生大會(WHA),除了友邦官員向世衛秘書長陳馮富珍當面要求,希望繼續邀請台灣出席WHA,美國衛生部長普萊斯(TomPrice)更曾親自致函給陳馮富珍,促其本於專業邀請台灣出席大會。

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獲得盟友支持,媒體報導,今年友邦駐日內瓦代表團曾3度聯合與世衛秘書處聯繫,還跟秘書處官員爆發舌戰。事實上,WHO拒絕台灣參與,已然牴觸WHO憲章宗旨「享受可能獲得的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及社會條件而有區別」。我國應以WHO憲章為闡述依據,向國際說服。

筆者曾投書自由時報《健康實體 台灣符合WTO憲章》一文,認為台灣可彈性以「健康實體」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但內文誤解國際法權威陳隆志教授《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的新策略:申請為會員國,不是觀察員》論文(詳參新世紀智庫論壇第33期/2006.03.30)之主張,幸蒙陳教授於2017年5月20日台灣前途懇談會後予以指正,甚為感激,特此更正及致歉,並對陳隆志教授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之學術貢獻及對台灣之名參與國際之堅定信念,表達最高之敬意。

陳隆志教授論文提及,參考台灣使用「經濟實體」參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經濟實體)及世界貿易組織(關稅領域)的做法,以「健康實體」的概念尋求國際社會認同。台灣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是為了因應其宗旨,促進亞太地區二十一個成員間貿易與經濟的合作,共同對抗保護主義、解決貿易投資糾紛的特殊性,因此接受台灣以「經濟實體」身分成為會員。可惜的是,政府無法就「健康實體」在WHO憲章的法源依據作進一步的解釋。

陳教授上開所論,是對當年政府所採取「健康實體」觀察員的策略,認為是一種委曲權宜的作法,並未能真正排除台灣參與WHO的障礙。

陳教授主張以台灣的名義身份申請加入WHO或其他國際組織,是對「一個中國政策」攻勢的積極回應,也在向國際社會表達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屬於中國的事實。再者,台灣參加WHO有健康人權的一面,也有牽涉台灣國格的政治面,我們思考加入WHO的策略,絕對不可以犧牲國家獨立主權作為交易條件。假使我們在國際上不認為自己是一個國家,不願意爭取主權國家應有的權利,那麼台灣在國際上將繼續停留在「經濟實體」、「漁業實體」、「健康實體」等等,對政治面繼續保持沈默的後果,就會被解釋為「默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陳教授論文中指出,WHO是基於聯合國保護人權的精神而成立,以促進全人類最高的健康水準為目標,且強調「追求健康為人人應享之權利,此一權利,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況之不同而有所差別」。為確保地球村人民享有高度健康、完美的生活環境,自然應該儘速同意讓台灣參與,做為一個會員國。台灣需要WHO,而WHO也需要台灣。

事實上,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及1972年第25屆WHA第25.1號決議,僅排除當時由蔣介石代表的政權參與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決議中並未提及「台灣」,也就是說,世界衛生組織從未決議排除「台灣」的參與。台灣參與WHO及聯合國,在國際法理上均有正當性。

筆者贊同陳教授以台灣名義身分加入WHO及其他國際組織之主張。縱使退一步採取權宜策略「健康實體」,台灣可為國際交流的醫療水準、防疫能力及衛生條件,符合促進人類應享有最高健康標準的WHO憲章宗旨,因此,台灣以符合WHO憲章的「健康實體」概念,向民主國際社會訴求勿對台灣「衛生隔離」,仍有國際法上的正當性。最終之目標,當以台灣之名加入WHO及其他國際組織,始符合民主及人權平等保障之普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