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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7日 星期日

不管大狼只管小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5.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00103

補習班狼師誘姦女學生事件,凸顯政府對於狼師的防範,遠比不上對計程車司機的嚴格。簡單來說,政府執法只要相同標準,也能有效避免出現下一個房思琪。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不得擔任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雖有法律的防狼師規定,但實務上,政府卻對補習班少有監督及執行。

對比之下,同樣是防治犯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刑法第兩百二十一條至第兩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主管機關則依法對計程車司機嚴格執行。難道色狼也分職業高低,不管狼師、只管司機?政府執法容許這種雙重標準?

因此,曾有計程車司機不服政府的嚴格執法而提起訴訟,最後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作成合憲解釋,認定法律對於職業自由的限制,以包括妨害性自主等犯罪做為排除的條件,合於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及比例原則。同樣的法理,政府如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規定,採取與對計程車司機相同的執法標準,依法防治「狼師」,除了合於上開釋憲意旨外,更將符合社會對政府公平防治「性犯罪」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