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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警察進入大學逮人是威權復辟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3.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01/37567601

有輔仁大學學生與民眾,欲拆除校內的蔣介石銅像,致遭新莊分局動用50名警力加以逮捕。值此二二八事件70周年之際,卻也不免讓人聯想,警察進入大學逮人,到底是威權復辟,抑或是公權力的正當行使?

公權力不介入私法

欲探討警察行為的正當性,當然得先釐清拆除銅像行為,到底犯什麼罪。目前雖仍有奉祀前總統蔣介石的紀念堂,但於私人處所,如屬財團法人的輔仁大學,所自行設立的銅像,就只能算是私有物。也因此,拆除銅像就不可能涉及《刑法》第138條,法定刑5年以下的毀損公物罪,而是第354條,法定刑為兩年以下的毀損罪。

至於我國《刑法》的毀損罪,不僅是告訴乃論,更不處罰未遂,且司法實務一向認為,毀損必須使物品的一部或全部喪失效用,才足以該當。故此次為拆除行為者,雖已鋸斷拐杖等部分,但銅像仍然存在,實僅為毀損未遂。而警察或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即污損公眾紀念處所的設施,來處以6000元以下罰鍰,惟不管此銅像所象徵的本人,有多麼偉大或多麼罪惡深重,都只是位於大學內的私有物,就不可能合致於此條文所保護的對象,即須是具有公益性質之要件。

所以,拆除銅像之行為就僅涉及民事賠償之問題,基於公權力不介入私法,警察進入校園逮捕之舉措,似於法無據。則學生或群眾因此與警察發生衝突,也因執法者非屬依法執行職務,亦不會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故警力進入校園逮人,就會被指為違反正當程序,更破壞大學自治。

行使權力無所適從

惟須注意的是,毀損罪是否成立,乃應經由縝密的司法程序,才足以為決定,故以此種將來且不確定的事後標準,為檢驗警察行為的正當性,似也不盡公平。尤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及第131條第1項,只要犯罪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警察就能為無令狀的緊急逮捕或搜索。

總之,要說進入校園逮捕學生與民眾是新的白色恐怖,似也言過其實,卻突顯出對緊急情況的警察權發動,於現行法制仍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下,易使警察無所適從,致須為盡速檢討的對象。而為何在講求自治與自由的大學之內,仍有威權時代的象徵與圖騰,或許是此次輔大事件,更該深思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