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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翁啟惠的有罪與無罪之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1.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45ddbd7-64f2-48d7-bfc8-f94db93140a8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被以貪污重罪起訴,檢察官還嚴厲斥責,其為國家最高學術機構之院長,卻圖一己之私,致敗壞公務員的廉潔義務。如此的話語,或許展現了檢方掃除貪瀆之決心,但此案成罪與否,還是得講法律與證據。

依總統府組織法第17條,中央研究院乃隸屬於總統府,則身為院長,就被定位是公務員,而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賄罪。

惟依刑法第10條第2項,須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具有刑法公務員的身份。中央研究院雖從屬於總統府,但本質卻屬學術研究機構,致須講求獨立與自由,甚且中研院技術移轉一事,乃是與民間簽署私法契約,根本不具有任何公權力屬性,能否稱是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權限的公務員,必將受到相當大的質疑。

退一步言,即便認為翁啟惠具有刑法公務員身份,致能以貪污重罪起訴,但是否有對價性,也會出現疑問。以翁啟惠之女所持的3000張浩鼎股票來看,檢方認為,這是浩鼎公司為翁啟惠技術移轉之酬謝,自然有貪污對價性。但問題是,這到底是賄賂,還是翁以創始人身份所得之報酬、抑或是借貸而來,於法庭之上,恐不是檢察官說了算,而須有強而有力的舉證。

其次,針對浩鼎公司以1500張股票,來換取中研院技轉成果一事,由於此等股票的所有人為前董事長張念慈,故此部分,翁啟惠只能以不法內涵較低、卻較難證明的期約受賄罪論處。只是所謂期約,必是基於當事人合意,而檢方目前所掌握者,似乎是來自於翁、張兩人的電子郵件,致可成為重擊翁啟惠貪污犯罪的關鍵。

惟此等郵件乃屬傳聞證據,除非具有極高的可信性與必要性,否則,是不能成為法庭的證據。尤其這些郵件,若僅是眾多內容拼湊之結果,就可能是偵查者的恣意選擇,既無法證明有合意或期約受賄的情事,也難達於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明程度,基於罪疑惟輕,就得以無罪為終。

而就內線交易罪來說,檢方雖認為,浩鼎公司於2014年8月28日所召開的專家會議,針對未達原定解盲條件下逕行解盲等之訊息,已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的重大影響股票之消息,但因參與的翁啟惠,並非研究團隊,故未實際知悉此等訊息,故在消息未公開前至公開後十八小時內所為的股票買賣,無論賣出多少股票與獲利多寡,皆因無因果關係,致不涉內線交易罪。

惟有疑的是,以專家會議為重大消息明確之時點,也因此推斷浩鼎高層知此消息而為股票出脫,並以內線交易罪起訴,但為何同樣與會的翁啟惠,卻能倖免?

一個可以勉強解釋的理由,或許在於其非屬公司內部人,但問題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即內線交易罪所處罰的對象,亦包括從公司內部人得知內線消息的外部人。若果如此,為何同樣的參與會議者,有人起訴、有人不起訴,這不僅是差別對待,也代表遭起訴的浩鼎內部人,於法庭之上,必會爭執專家會議是否為重大消息明確之時點,就使定罪與否於有罪、無罪間擺盪,而暴露出現行內線內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因極端不明確,致讓人有可乘之機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