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郭瑤琪案真能走過風雨望青天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09.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b93d0c5-fe29-4401-9729-9381ac9a1edd

綜觀郭瑤琪案,用以認定有罪的基礎,皆是法院採擇對被告不利的片段證據,而當對證據的證明力有所懷疑時,卻又採取罪疑惟重;凡此種種,凸顯司法亟待改革之必要與迫切性。(圖片來源:民報組圖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遭判刑八年,雖於今年初獲得保外就醫,但近來其根據自己案件所出版的新書,即「走過風雨望青天」,詳細描述此案的歷程,致暴露出台灣司法強調罪疑惟重的陰暗面。

在刑事審判裡,若法官對於證據是否能證明犯罪事實有所懷疑時,就應對被告為有利的認定,此稱為罪疑惟輕,而成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的無罪推定原則,於案件審理時的最重要表徵。惟高等法院針對郭瑤琪案,認定收賄與否的事實,即茶葉罐內放有二萬美金的依據,竟是備受爭議且疑點百出的監聽譯文。因於案發當時的法制,監聽票並非由法官決定,而是由檢察官自行核發,監聽遭濫用就屬無法避免。

甚且在偵查實務裡,藉由監聽A案來掛線聽B案,即他案監聽的情況,不僅於郭瑤琪案裡出現,也在2013年九月政爭裡,被發揮到了極致,而造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改採一案一票、原則禁止他案監聽的改革。但如此的修法,是否真能杜絕監聽被濫用,甚至成為政爭工具的弊病,就有帶時間的考驗。


尤其在長期監聽之下,所得的資訊必然非常的龐雜,但執法機關只會提出對被告不利的部分為證明,這不僅是片段之詞,更屬一種恣意選擇,則此等證據就只能算是傳聞,而難提出於法庭之上。惜審理郭瑤琪案的法官,不僅未加排除,更僅以譯文的隻字片語,即來判斷確實有收受二萬美金之事實,實屬以偏蓋全。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新書「走過風雨望青天-郭瑤琪冤判八年奇案」新書發表會,與會人士力挺郭瑤琪非常上訴。(圖片來源:民報/郭文宏

此外,法院據以認定有罪的另一證據,即是來自於證人,即行賄者的供述,惟針對具有關鍵證據的茶葉罐,其乃是在調查局不斷提示證物的情況下陳述,不僅前後不一,亦有諸多矛盾,則如此的證詞,實是在偵查機關的誘導下所為,根本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院竟認為,證人與被告無冤無仇,故不至於誣陷,並以監聽譯文中,證人有要被告注意茶葉一事,即來認定罐內必有美金一事,而成為判決被告有罪的最重要證據,此實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原則。

即便郭瑤琪案判決的瑕疵重重,但要藉此翻案的可能性,卻也有相當高的難度。以非常上訴來說,由於全國僅有檢察總長可為提起,則在此案乃是由下級檢察官所起訴,若提起非常上訴,也代表檢察官涉及刑法的濫權訴追罪,這正試煉著檢察總長,是否自律自清的決心。其次,就提起再審來說,雖然於去年一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放寬了再審門檻,即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也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故就郭瑤琪的冤罪翻案,似能因此展開。惟法律雖修正,但任何法條的解釋與試用還是人,且法官若允許再審,也等同賞自己同僚巴掌下,此等非常救濟途徑,雖不能說堵塞,卻也顯得遙不可及。

綜觀郭瑤琪案,用以認定有罪的基礎,皆是法院採擇對被告不利的片段證據,並以所謂常理、常識來臆測與拼湊整起案件的事實,而當對證據的證明力有所懷疑時,卻又採取罪疑惟重。凡此種種,已使證據裁判法則完全遭破滅,更使無罪推定原則成為空談,也凸顯司法亟待改革之必要與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