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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慰安婦求償的現實與悲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12.3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1230/36982515/

日韓兩國針對慰安婦問題,達成所謂「最終且不可逆的協議」,日方將提供十億日幣基金,以恢復慰安婦的名譽與尊嚴,並癒合其心靈創痛。惟此看似日本官方正式道歉的協議,實在迴避該負的法律責任。尤其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至今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二戰期間,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也成為法院無法貿然將責任歸屬於國家的重要原因。

請求權已過時效性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家賠償責任的存在,致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自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凸顯出日本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而這些身心已經遭受極大創傷的慰安婦,想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肯定也將抱憾而終。

如今,日韓雖已達慰安婦協議,惟南韓仍生存的慰安婦,嚴正拒絕此等毫無真切反省的道歉。也因此,我國外交部要求比照處理的聲明,既未解於日方在規避法律賠償責任,更愧對台灣的慰安婦老阿嬤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