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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換柱條件牴觸選罷法 檢察官還在等什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5.10.07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016500201431

國民黨要提什麼候選人,我沒太大興趣,但若行為跨越法律界限,則為民主法治國家與公民所無法容忍,洪秀柱在昨天召開記者會宣示「參選到底」,除未否認有退選的交換條件外,更具體說「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擋、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這番說法代表國民黨高層包括主席朱立倫在內,已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北檢依法應主動偵辦,不能裝聾作啞!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認為,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參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且行求的手段並無限制,亦不以明示為必要,一有「行求」的行為,即應成立本罪。

因此,不論是朱主席或其他高層對於洪秀柱提出副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以一方之意思希望洪放棄競選,即已構成選罷法「行求」的犯罪要件。

此外,就算國民黨涉案人士抗辯總統選舉尚未正式登記,但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9條第1項規定,「黨內提名階段」同樣適用同法第84條(搓圓仔湯條款),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洪秀柱公開陳述),應主動偵查,法律不容北檢裝聾作啞,選擇性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