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阿帕契 一直玩 一直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0819

阿帕契案不起訴處分的最主要理由,即是認定軍事要塞與國防機密與否,乃須以法律授權給國防部頒佈的行政命令為依歸,此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

以六○一旅所在的龍潭軍機場來說,其並非屬國防部所頒佈的二十二處要塞之一,故阿帕契參訪團的成員,自不會涉及要塞堡壘法第四條第一款,未受允准侵入要塞罪的刑罰。惟根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要塞堡壘地帶。則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者,僅是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即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

故國防部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顯已逾越法律的授權致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檢察官絲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之作法,就使國防部在實質上擁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更扯的是,為了替特權解套,國防部竟不顧任何機密性,全面開放基地參觀,昂貴的阿帕契直升機,就真的成為遊樂設施,致凸顯出一種荒謬性。

而在遇有侵害國家法益犯罪之場合,如阿帕契案的不起訴處分,並沒有所謂被害人存在,也就無由提起再議及交付審判之訴。故為彌補抑制檢察權的漏洞,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就有對無被害人且屬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之不起訴處分,逕行送上級檢察長再議的制度。也因此,阿帕契案的共犯,就全數被職權再議至高檢署。

再議制度,高檢署在阿帕契事件裡,竟以涉及相當震撼的內亂、外患罪致管轄不合法為由,來撤銷了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似展現了監督下級與糾正不當處分的檢察一體之精神。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針對此等重罪,既然須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則高檢署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撤銷處分後,親自偵查及決定是否起訴即可,何須再發回地檢署且要求其移轉回高檢署?如此的舉措,到底是在呼應民意的怒吼,抑或是顯現高檢署的官威,還是虛晃一招,實讓人摸不著頭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