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私校採購有治外法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8999

大成商工爆發校長收取營養午餐回扣的弊案,收受回扣金額高達上千萬元,當事人雖已遭檢方聲押獲准,卻已暴露出現行法於私校對外採購的規範不足。

雖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只要受政府補助半數金額以上的私法人或私團體,仍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受主管機關監督之義務。惟如私立學校的營養午餐,往往未有政府的補貼,就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致完全流入私法自治的領域。這就難免於作業的黑箱致難為外界所察覺,也使有心者可以上下其手,並從中獲得暴利。

故就私校對外採購所可能產生的弊端,既然難於事前防制與發覺,若能在事後藉由重刑處罰,似也能產生一定的嚇阻效果。只是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我國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做了極大限縮,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就算從事極具公益性的教育事業,但關於任何的對外採購,卻因非屬公務且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致不可能是公務員,故即便收受廠商回扣,亦無適用刑罰動輒五年以上的貪污罪,只能依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的業務侵占罪或第三四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論處。惟此等犯罪的法定刑上限僅為五年,且只能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與不法利得相比,實不成比例,致難有任何的懲罰效果。

更糟的是,不管是侵占、還是背信罪,僅能處罰私校內的收賄者,對行賄者並無處罰之明文,這就使檢察官無法以認罪協商的免責方式,來策動行賄者供出收賄者的犯罪事實與證據,致易陷入訴追障礙,也在無形中助長了紅包文化的盛行。而從此亦凸顯出我國對於私部門的貪瀆犯罪,實處於輕罪、甚至是無罪化的傾向,則立法者依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刑法中將私部門內的收賄與行賄的行為加以重罪與入罪化,就屬極為迫切之事。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一條第一項,鼓勵私人興學,乃是為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的機會,致須藉由法律來保障其公共性與自主性。惟長久以來,某些私立學校走向私有化、家族經營化,早已是不爭的事實,若不儘速檢討與改進對私校的自律與他律機制,最終被犧牲者,就必然是國家未來的棟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