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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兩百多億 馬英九賠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9720

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美河市案徵地依據之大眾捷運法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正式宣告違憲。媒體統計,美河市案的國賠金額恐高達二百億元,但這筆天價的國賠,應由當時決策美河市案及徵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美河市案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前,美河市聯開宅已興建完成,並於前年交屋,因此私地主因違憲徵地所受的損害,已難以「回復原狀」,按照國賠的訴訟實務,未來對於受害人民將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媒體統計美河市地價現約每坪一二○萬元,當年被徵收的民地約一.九萬坪,因此北市府未來恐面臨地主求償最高二二八億元。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即是政府對做錯事的公務員,有內部求償權的規定,因此對美河市的天價國賠,應該由當年決策的市長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簡單的說,台北市政府未來賠償遭違憲徵地的美河市案受害者後,應依國賠法規定,向當年決策與日勝生簽訂捷運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契約及決定強徵鄰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求償。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不只曾任政大法律系教授,更常把「中華民國憲法」掛在嘴邊,因此馬前市長對於美河市案強徵鄰地,侵害人民受「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第十條之居住自由,以及公權力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應知之甚詳,馬英九就算抗辯法學程度不足,對違憲徵地沒有「故意」,至少仍應負「重大過失」之責。

美河市案的違憲強徵、變更土地使用目的及圖利財團,不只被監察院調查糾正,遭北檢依「圖利罪」對市府官員提起公訴,現在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當年主要決策美河市案的市長馬英九,就算能逃過圖利罪的刑事訴追與監察院糾正的行政責任,也難逃國賠法的內部求償。依據國賠法,不論未來北市府賠了幾億元,都應該向馬英九求償,而不該由全民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