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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日本的慰安婦訴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79f7602-caf9-4412-a7c5-26fee1cc6c6b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日本首相安倍將在8月14日,發表戰後七十週年的談話,其仍會延續之前,村山與小泉首相於五十與六十週年的謝罪聲明。只是不管安倍談話內容為何,一個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的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目前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當時,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安倍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惟這種將部隊與經營者的責任相互切割,恐只是掩耳盜鈴的說法,卻成為日本法院難以歸責的立論基礎與盲點。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必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的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賠責任的存在,而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故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惟值注意的是,在眾多的敗訴判決裡,於1998年,由山口地方法院所做出的關釜裁判中,卻相當例外的判決原告勝訴。此判決最主要認為,根據國家同一性之理,現在的日本政府自然必須承繼舊政府的責任,因此富有謝罪與賠償之責。只是此等義務,必須藉由立法來實現,則在立法不作為的情況下,國家自該負起賠償責任。由於此判決肯定了現在的日本政府,必須對慰安婦的賠償等問題負起作為義務,則在國會應作為而不作為下,原告請求自然成立。惟此等稍微符合現代人權觀念的判決,最後還是遭上級法院廢棄,致僅具有曇花一現的作用。

在1970年代,電影「望鄉」,即相當寫實的描述日本軍妓的不人道待遇,而在此片的結尾,當女記者找到這些軍妓所埋葬的南洋叢林時,驚訝發現,所有墓碑皆背對著日本,似乎默默的在對祖國發出最無奈,也最淒涼,更是最悲哀的呼喊與抗議。相對而言,其他非屬日本籍的慰安婦,即便身心已經遭受極大且難以回覆的創傷,卻仍秉持一種堅持及勇氣,飄洋過海來到日本提起訴訟,以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只是在法院的保守性格以及種種訴訟的本質缺陷下,肯定也將抱憾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