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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賴清德 張通榮 黃世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3973

台南市長賴清德。
自由時報/記者洪瑞琴攝

監察院昨天通過彈劾案,認定台南市長賴清德因議長李全教「雙重賄選」拒絕進議會備詢,是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因此彈劾賴清德。但諷刺的是,前基隆市長張通榮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都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監察院卻認為張通榮、黃世銘沒有違失,堅持不通過彈劾案。

依據憲法、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監察院對案件調查,並不像檢察官或法官一樣,有強制處分的權力,監委沒有搜索、扣押、拘提等強制手段,也就是說,監察院在法律上調查證據的能力,遠低於法官、檢察官,因此理論上,對於同一違法事實,檢察官、法院比監察院更有能力查明真相,但監察院卻大逆其道,故意在張通榮案與黃世銘案做跟法院相反的認定,唯一的可能,就是政治因素。

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脅迫警察縱放人犯,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但監察院認定張通榮沒違失,執意不彈劾;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拿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向馬總統洩密,發動「馬王政爭」,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審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但監察院認定黃世銘沒違失,執意不彈劾。法院判有罪的張通榮與黃世銘,監察院不彈劾,公然包庇黨國權貴,竟在昨天選擇性彈劾賴清德,三案比較,監察院是公正機關還是政治打手,社會應有公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