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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一點都不明白的明白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9b739e1-2c03-45dc-96a5-72b48030fdad

面對國家機器的違法濫權,人民不能選擇沈默,只有不斷的對抗,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圖片來源:民報/CC0 Public Domain

最近,一本名為「明白」,副標題為「蒙冤十八年人權奮鬥史」的書,雖是以小手冊的方式為發行,但其內容卻能成為法律教學的重要教材,也足以勾起太極門案的斑斑血淚。

在我印象中,太極門案似乎只是1990年代中期,台灣宗教掃黑的三大案之一。只是令人驚訝的發展是,當初鬧的沸沸揚揚的案件,皆以無罪確定為終,更讓人詫異的是,刑事判決最早確定的太極門案,卻仍在稅務訴訟中繼續纏鬥。

而此案的原點,乃源於當時法務部的所謂宗教掃黑政策,但此政策所為何來、又有何目的,至今仍無法清楚得知。只是讓人不解的是,原本最該謹守中立與客觀的檢察官,卻配合此不知所以的政策,而開始進行犯罪訴追,尤其是承辦太極門案的檢察官侯寬仁,僅憑藉毫無可信性的所謂線報,即大舉搜索道場,並立即在媒體散佈與營造太極門即是邪教的標籤。更扯的是,其竟還上媒體大肆宣揚與展示所謂的犯罪證據,以塑造司法英雄、司法鐵漢的形象。原來,台灣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者,竟是最懂法律的檢察官,實顯得相當諷刺。

當然,檢方離譜的行徑還不止於此,先押人再取供不說,更想盡各種辦法來恐嚇、脅迫太極門弟子為不實陳述,目的只為入師父於罪。如此的作為,不僅視法律於物,更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而既然檢察官已經認定,被告犯有刑事上的詐欺及故意以不正方法逃漏稅之罪,卻仍將相關資料移給稅捐機關來要求課稅,這就讓人更加狐疑。因若屬刑事不法所得,乃必須以沒收方式為之,怎還會有課稅的問題?如此絕對不能兩立的手段,乃屬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檢察官何有不懂之理?若明知卻仍要求國稅局課徵,實已將檢察官濫用公器的行徑推向極致。

而在太極門案的刑事訴訟,經過十年的奮戰,好不容易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欲追究檢察官的濫權追訴罪,卻又得面臨困境。這是因現行的司法實務,認為刑事獲無罪確定的被告,竟非濫權訴追罪的被害人,而否定其得提起告訴與自訴之權。如此荒謬的見解,只突顯出司法體系自我防護、自我掩飾的弊端。而在刑事究責不能,僅剩下行政懲處的手段時,又得受限於法定十年的懲戒時效,只是在我國審判期間動輒超過十年下,如此的懲戒時效,無異是對司法人員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而於太極門案裡顯露無遺。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原該告一段落的太極門冤罪案,卻因國稅局認定敬師禮金非贈與,而是具有對價關係的補習費,致使此案又陷入另一場的長期訴訟。而由於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往往站在行政機關之一方,人民勝訴的機率一直偏低,就算行政法院撤銷行政處分,但在鮮少自為判決的情況下,稅捐機關仍可再行重查,並為相同的處分,又使人民得再提起訴訟,而陷入起訴、撤銷、重查的循環,也是太極門案纏訟至今的主因。而這一連串的惡夢,竟還是來自於當初,檢方所移送,且已經法院完全否定的資料。

我常在課堂上提醒學生,就算將來不從事法律工作,也一定要把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學好,原因無他,雖然你自認為是好人,但好人、壞人的認定權,可不在你身上,學好保護自己,才能有隨時對抗濫權者的準備,講來或許悲哀,卻是台灣社會的現實。同時,我更期盼學生,對於社會的不公不義,能勇敢的挺身而出,如以他人之事與我何干的態度為面對,將來厄運降臨於己時,恐也無人會為你發聲。雖然在看完「明白」一書後,還是有一大堆的不明白,卻讓人深深體會,太極門案就像是一面照妖鏡,一面反映出我國司法與稅捐黑幕的照妖鏡,面對國家機器的違法濫權,人民不能選擇沈默,只有不斷的對抗,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