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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0日 星期日

治得了馬英九圖利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5.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509/36541258

台北市廉政委員會針對大巨蛋案,擬請北市府以圖利遠雄企業之罪嫌,將馬總統移送檢察官調查,似展現了新市府除弊之決心。惟關於大巨蛋案,真能以圖利罪治之嗎?

在整個大巨蛋案裡,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似乎難脫圖利遠雄之嫌。惟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除須明知違背法令,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不法利益外,更得有人因此獲得利益,才足以當之。

因此,就算馬市府不斷對遠雄讓步,甚至將權利金降為零,並讓其增建百貨及辦公大樓等等的行為,但因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授權行政機關須給予得標廠商最優惠的租稅與融資,則在法律授權極廣泛下,種種圖利行徑能否該當明知違背法令,顯有極大的爭執空間。

定罪率未超過3成
又由於圖利罪乃屬結果犯,即須有人因此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則在大巨蛋建造與營運成本驚人,啟用後所帶來的龐大商機也僅是基於一種可能性,甚且若此案進入長期纏訟,大巨蛋園區恐會形成廢墟的情況下,能否合致於獲利之要件,並論以圖利重罪,實更有爭議。若再考量行政決策乃須經由重重的行政關卡,而會有多數公務員參與,就更易出現責任相互推諉與切割,致陷入難以治罪的境地。

事實上,圖利罪的定罪率向來未超過三成,對大巨蛋案相關人等的究責困難,不過在凸顯圖利罪的本質缺陷。尤其在法條的構成要件極不明確,就使圖利與便民難以區分,若檢察官大量運用此罪,就易形成濫訴,致會使公務員不敢勇於積極為民服務。也因圖利罪的模糊性與定罪困難,若檢方偵查與蒐證的動作有所遲緩,甚至如大巨蛋案般,至今仍是按兵不動,則在刑事審判必須堅持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就讓違法濫權的公務員得以輕易逃脫刑罰的制裁。

若果如此,則我國制訂了特別加重刑罰的《貪污治罪條例》,以及設置了那麼多的防貪、反貪機關,甚至在最近,立法院還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顯然皆屬多餘,致淪為口號式的肅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