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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再怎麼野蠻,也不能拿公帑蓋媽祖像

羅承宗(作者為輔大法律學系博士、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3.1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72677

澎湖縣政府於今年二月間宣布「大倉島媽祖文化園區」暫時停工。據報載,白沙鄉當地人士於本月三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抗議。其中中國國民黨籍縣議員宋國進更以「再怎麼野蠻也不能把媽祖消滅掉」云云,嚴詞批判縣府之停工舉動。如所周知,台灣各類傳統信仰廟宇密度極高,興建各式戶外巨型神像,亦蔚為時下風潮。若建造巨型神像與相關設施經費來源俱由信徒奉納積累,在符合相關建築、環保、景觀等諸多法令前提下,屬私法自治範疇,本於宗教自由原則,政府本不得恣意干預。惟若建造巨型神像乃至附屬設施乃政府本身,而經費亦來自納稅人公帑時,這種「公帑造神像」行為應否容許?即是值得深思的憲法話題。

關於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憲法層次上直接規定僅有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規定簡陋。直到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才明確闡述信仰宗教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接著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進一步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且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

回顧歷史,在封建專制時代,朕即國家,國產即家產,該如何動用公帑,悉由獨裁帝王、終身制總統乃至附隨之統治集團統治者獨斷獨行,並無憲政體制可言。鄰國日本奈良縣東大寺現存大佛神像一座,應作如是觀;至於聞名遐邇的彰化縣八卦山大佛,亦復如是。然而時至今日,謹守政教分離、宗教平等與保障宗教自由概民主憲政體制的基本誡命要求,政府權力不得逾越。澎湖縣於前任縣長王乾發任內所推動的「大倉島媽祖文化園區」計畫,相信無人否認乃宗教色彩極為濃厚的設施,政府公然拿公帑蓋媽祖巨神像,縱使一時受到鄉親歡迎、信眾期待,仍與宗教平等、宗教中立原則背道而馳。縱使相關預算形式上經縣議會審議通過,亦屬欠缺正當性的違憲行徑。

澎湖縣政府此次勇敢向前朝遺留的違憲公共工程說「不」,斷然宣布暫時停工,值得嘉許。文末,據聞澎湖縣政府將於本月底決定媽祖文化園區存廢,相信縣府屆時定能作出最符合憲法意旨、財政紀律、環境永續乃至縣民福祉的政治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