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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非羈押不可? 強化防逃才是重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新聞網/評論 2015.02.05
http://udn.com/news/story/7339/688269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而在台中高分院撤銷裁定,地院又重為保釋後,如此的質疑,恐更加劇,也讓人思考,就此案件,難道非得羈押不可嗎?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的方式來替代羈押。

而就偵查階段來說,因尚處於摸索與找尋證據的階段,尤其如頂新案件,所涉及的共犯人數繁多,且負責人不僅坐擁百億財產,亦有私人飛機可隨時開往海外,自有羈押之必要。惟在被告遭起訴後,代表檢方已經蒐證完成,若以湮滅證據之事由為羈押,顯難圓說。此外,在審判期間,若不將被告繼續羈押,確實有使其勾串,甚或恐嚇證人之風險。惟所謂勾串與否,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若相關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若動輒以此為由來續押,必會影響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這也是為何羈押不能是保全證據與證人的最優先手段之原因。故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前,欲繼續羈押被告之理由,就只剩下防止被告逃亡。

既然基於慎押原則,於審判期間,就不應以羈押,而應以交保來為防止被告逃亡的優先考量。只是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到底要課以多少的保釋金額,才足以防逃,就只能繫於法官經驗法則之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此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微不足道,致須再課予限制住居且每日向警局報到之義務,以來防其潛逃。

惟被告一旦不報到,雖可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實已無濟於事。

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從此問題,正暴露出我國防逃機制,恐有諸多缺陷,致使原本該居於最後位的羈押手段,反成為實務運作的最優位考量。同時,如魏應充般的富商巨賈,就算法院課予高額的保釋金,也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指摘,致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大的戕害。

因此,如何強化防逃機制,且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平衡,肯定是刑事司法須立即思考與解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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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影音】

20150204有話好說 : 魏應充再度交保!社會再度嘩然!
www.youtube.com/watch?v=94IDAFEsZ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