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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浪費公帑難究責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0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68337f3-b0b4-416c-ba42-e3fd9705bdd3



台北市長柯文哲在上任後,立即拆除了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無獨有偶的是,台中市長林佳龍在視察BRT行控中心後,更斥責是騙局一場,致會儘速檢討是否拆除。只是對於如此決策粗糙,甚至只為選舉造勢的急就章工程,雖已耗費民膏民脂,卻難為法律究責。

以台北市忠孝西路的公車專用道來說,花了四千多萬元興建,也於2006年完工後,卻遲遲不啟用,更不為是否拆除的決定,不管當初興建之實益何在,抑或有更遠大的目標,這八年來,實已造成公帑的浪費,更造成用路人有形、無形的重大損失。惟諷刺的是,雖然我國貪瀆犯罪的類型繁多,且又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重刑對待,卻無如日本刑法第193條般,將單純的公務員濫用職權之行為入罪化。也因此,若主管與承辦官員,並未收受來自於廠商的金錢,亦未有圖利私人之情事,即便決策過程欠缺深思熟慮,也無法成立公務員受賄或圖利罪,致僅能視為是行政疏失。

台北市長柯文哲在上任後,立即拆除了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民報/記者黃謙賢攝


惟若要論以行政責任,卻又面臨諸多難題。這是因決策的形成與付諸實現,往往須經由一定的程序,故會有諸多公務員經手,這就易形成相互卸責的狀況。即便只針對決策的首長為究責,但其亦可將責任推給前任者,甚或以議會通過背書為正當化理由。尤其是現行的懲戒程序,乃由監察院提起彈劾為開始,但由於監察委員乃屬政治性的任命,其中立性與客觀性,一向備受質疑,是否遭彈劾,恐非繫於違法失職,而在與高層的關係遠近。即便撇開此等政治因素不談,而由監察院提起彈劾,並由公懲會為審理,但在民選首長乃有任期制下,即便對之為行政懲戒,恐也已卸任,致顯得毫無實益。

而在面對政府官員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欲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有其困難下,就只能對之為民事求償。只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國家機關欲對公務員求償,乃須以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但關於政策的形成與實踐過程,即便有疏失,卻難稱為重大過失,更遑論是為故意。更麻煩的是,即便可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是否能對之求償,卻以成立國家賠償為前提。只是針對粗糙或錯誤的決策,即便已耗損了龐大的國庫支出,但就納稅人而言,卻只能算是反射利益而非權利之損害,致不具有請求國賠之權利適格。這也代表,種種濫權的政府作為,卻因無人可提國賠之故,國家自也無權對決策公務員為求償,凡此國庫支出,最後就得由全民來買單。

所以,從決策粗糙或錯誤所造成的重大損害,於現行法制可能難以究責的情況下,似乎只能靠議會來加以制衡。惟關於議員對行政官員的監督,卻可能受制於資料調取的困難。尤其是行政機關動輒會以國家機密來為拒絕提供之理由,則在機密與否乃完全由主管機關自行核定下,就等同可藉此來為保護傘,民主監督亦將因此落空。

長久以來,台灣總存在一個迷思,即將公務員不收錢等同於清廉,卻忽略了決策專斷與粗糙所帶來的重大損害與不利結果。所以,針對公務員的濫用職權,尤其是為選舉亂開支票並倉促兌現的種種行徑,在現行制度難為法律究責下,就只能依賴選民的智慧,以選票來加以制裁。或許有些無奈,卻也是人民最有利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