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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黃世銘爽退 談法官法歪斜

吳景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0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5047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在去年底申請退休,並於一月六日正式退休,每個月至少可領納稅人十七萬六千元。只是特偵組,甚至是整個檢察體系的威信,幾乎完全葬送在其手中,為何仍可全身而退?

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並不受外力干擾,憲法第八十一條就明文,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只是如此的憲法條文,卻被錯誤解讀,致衍生出所謂法官優遇,即只要達一定年齡或年資的法官,無庸或減少辦案,卻仍坐領高薪的詭異制度。更糟的是,立法者竟又將此制度擴及於根本屬行政體系的檢察官,致備受批評與質疑。

而在二○一一年所制訂的法官法,原本該對這些問題尋求解套,卻又原封不動將優遇制度移植於此法第七十七條。同時,為了鼓勵司法人員自動退休,法官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竟將這幾年備受爭議的公務員優惠定存加以明文化,更將退休司法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為難以想像的九十八%,甚且若技巧性採取半月退的方式,所得替代率就可輕易突破百分之百。而此等爽退條文,卻在今天(一月六日)正式生效。

故以黃世銘來說,原可等六十五歲來申請優遇,惟根據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未經緩刑者,就應為免職。而於前年九月政爭,黃世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致涉及洩漏機密及妨害秘密等罪,遭台北地院判處一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

判決雖尚未確定,但因所犯皆在法定刑三年以下,致屬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故只要第二審判決有罪,案件就因此確定,其也會立即遭免職,自無法享有法官法的任何保障。這也是為何黃世銘一再向二審法官求情以延緩判決時間,並在法官法第七十八條生效時,立即退休之原因。

從黃世銘之例來看,即便其已將檢察體系的中立性與獨立性破壞殆盡,卻仍無法藉由法官法將其淘汰。如今,又能依法申請退休,致能享有極為優厚的禮遇,則所謂法官法,就肯定不是對檢察官、法官的制衡機制,致已淪為司法人員的福利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