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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法務部將保外就醫當恩賜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1.02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02/36303585

法務部擴大醫療小組在鑑定陳前總統的病情後,一致認為其已達保外就醫或居家療養之程度,只要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且由檢察官開具保釋票,就可出獄。惟矯正署卻以夜間或假日不宜對個案為特別對待,以免遭受公平性之物議。只是對於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從來就是以特例方式為處理,此等話語,只凸顯出行政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踐踏醫學無視法律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乃是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為許可。只是此等規定不僅粗糙,亦未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之機會,甚而根據《憲法》第8條第1項,人身自由的限制乃須由法院來決定,則此規範是否有違《憲法》,就有檢討之餘地。不過,如果從受刑人的醫療急迫性來看,若保外就醫須經由繁瑣的司法程序來決定,就顯得緩不濟急。這或許也是立法者將保外就醫的核准權限,交給行政機關之原因所在。

只是法務部向來將保外就醫的許可權限當成是種恩賜,致未能深切體認此條文的立法目的。以陳前總統來說,即便在這一年多來,已有台北、台中榮總的醫療診斷,更因其仍有案件審理尚未終結,故台北地院亦委請長庚醫院為身心狀況之鑑定,以為是否停止審判的判斷依據。

凡此資料與報告皆已明確指出,陳前總統不僅患有多重的慢性疾病,其腦神經也處於退化狀態,致出現認知、語言、記憶等等之障礙,甚且在此等的身心症狀呈現階梯式惡化下,法務部卻仍堅持尚未達於保外就醫之程度。如此的作為,不僅踐踏醫學專業,更視法律於無物。

而在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申請遭駁回後,法務部長竟又當起法學教授,指導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以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不當為由,向裁判法院提起異議、抗告等之救濟手段。惟針對保外就醫之准駁並非屬檢察官之權限,根本無從向刑事法院提起救濟,而是該依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改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有權審理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故此等錯誤的告示,實讓人對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感到懷疑,也彰顯出現行對監獄處分救濟管道的紊亂性,已使受刑人無所適從。

人權保障難以提升
總之,關於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自始至終,就一直被當成是政治問題來解決,故因此所暴露的獄政管理與制度等之缺失,就不可能被好好檢視與改革,受刑人的人權保障勢也難以提升。而於現今,阿扁雖無法回家跨新曆年,卻有很大的機率可以在家過農曆年,但其他與之相似,甚或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卻肯定無法受到同等的禮遇與對待,致得繼續在暗夜中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