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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保外就醫的決定不能流於獨斷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開講 2014.12.1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82298

陳前總統依照法務部長的指示,對保外就醫聲請遭否決一事提起抗告,卻兩度遭高等法院以無權管轄為由駁回,並告知應改採行政救濟之管道。這到底是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不足,還是在以拖待變,實不得知,卻已突顯出,現行諸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決定,全由法務部獨斷的弊端。

前總統陳水扁病況不斷惡化。圖為陳水扁之前送桃園醫院檢查情形。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自由時報



根據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受刑人即可聲請假釋。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聲請假釋者,須先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核准。惟依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第1項,關於7到11人的委員中,不僅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外部委員,還是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才為延聘。如此的組成,是否具有透明與客觀性,誠屬有疑。又在整個假釋審查過程中,也未給予受刑人意見陳述之機會,亦嚴重欠缺程序正當之保障。

凡此問題,亦同樣出現在假釋撤銷上。因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3條之3,假釋期間若有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乃是由檢察官或典獄長,報請法務部來決定是否撤銷。不僅當事人無辯解之權,亦無須經由假釋審查委員會之審議,其程序保障顯又比假釋核准更為薄弱。

而就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來說,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亦是由法務部所單方決定。而關於此等事項,之所以交由行政管機關、而非由法院來決定,有很大原因乃在於受刑人有就醫之急迫性,若須經由漫長的司法程序為判斷,就顯得緩不濟急。惜法務部長未能深切體認法條之精神,也就罷了,竟又錯誤的指點一條絕對無效訴訟途徑,實讓人無言以對。

所以,當陳前總統再為保外就醫申請時,法務部除應允許自費延請醫生為診斷外,亦應開啟如司法審理般的言詞辯論來為議決,方能免於恣意、專斷的批評。當然,如此的對待,不應只限於卸任總統,也應是廣澤於其他受刑人。也因此,如何儘速修法,以讓監獄處分的決定更趨透明與客觀,且能獲得司法機關的即時救濟,肯定是主事者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