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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王卓鈞殺人未遂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3.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7/today-o9.htm

二○○四年泛藍群眾持汽油彈、石塊、棍棒攻擊警察,甚至還用強力彈弓射穿警用盾牌,但王卓鈞當年並未以警棍還擊,僅以水柱驅離群眾;對比之下,太陽花學運,學生「手無寸鐵」,王卓鈞卻率領警察以盾牌跺學生的腳、以警棍打破學生的頭,行政院內滿地血跡(此有影片為證,國際媒體亦同步報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但王卓鈞對不同立場的群眾,進行是否殘暴驅離的「差別待遇」,這當然違法。此外,同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驅離行為的目的是要群眾離開,警察卻以盾牌跺學生的腳、以警棍打破學生的頭,這種行為的目的是報復,不是驅離學生,王卓鈞違法行為明確,應負行政責任。

尤其甚者,王卓鈞下令警察攻擊學生頭部,依據最高法院判例「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王卓鈞涉及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傷害等罪,在刑事責任上,王卓鈞的下場,絕對比黃世銘更慘!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照片轉載自 DW.DE〈台湾"反服贸"学运越演越烈〉http://dw.de/p/1BV0i(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