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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特偵組濫權!馬總統應向全民道歉

黃帝穎

想想論壇2013.09.10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23


2013年9月,特偵組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嘩然。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

檢察總長黃世銘回應外界質疑的違法監聽與政治打手時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都是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因此柯案監聽經法院核准,應屬合法。同時黃也強調自己藍綠都辦,所以不能算是政治打手。



事實上,檢察總長的說法漏洞百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明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特偵組監聽沒有涉犯刑事重罪的王金平與柯建銘兩人對話,此部分是「另案監聽」,但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重罪原則」,即屬違法監聽。而總長與特偵組「跳針式」的回答有監聽票,所以監聽合法,只是針對柯建銘嫌入的貪瀆「本案監聽」,對柯與王金平對話的「另案監聽」,公然違法部分,選擇性不談!

再者,檢察總長黃世銘說他沒有「辦綠不辦藍或辦藍不辦綠」,所以不算政治打手,但「辦綠不辦藍或辦藍不辦綠」充其量只能算是「政黨打手」,所謂「政治打手」的問題在效忠個人、服從領袖、不分是非,以馬總統「財產來源不明罪」特偵組遲遲不敢偵辦來看,很清楚的,特偵組在王金平案也許不是「政黨打手」,但絕對無法擺脫是馬總統御用「政治打手」的質疑!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馬英九是學法律的,不會不知道,法律很重視程序正義,特偵組違法監聽的內容,根本不能成為證據,且嚴重侵害隱私與人權,馬總統縱容特偵組違法監聽、濫權公佈,已構成違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的共犯,應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責。

另依法院組織法63條之1規定,特偵組只能進行貪瀆、經濟等重大案件的犯罪偵查,且對於所為的偵查案件做出起訴或不起訴,但特偵組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竟以新聞稿公布方式,追究曾勇夫的行政責任,明顯違法。

此外,特偵組當時以刑案證人身分傳喚檢察官林秀濤後,竟跑去向總統報告,而刑事案件的涉案內容都是秘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針對個案內容在偵結前向總統報告就是洩密。

綜上,本案特偵組已踐踏了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刑法的明文規範,若整件事情是馬總統在後面主導,顯見總統利用司法機關,進行赤裸裸的政治鬥爭,嚴重戕害司法威信,並引起美聯社、法新社等國際媒體關注,傷害台灣國際形象,馬總統應為此向台灣人民道歉。


(本文作者是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