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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4日 星期日

軍官與馬英九

李彥賦

想想2013.07.13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981



前言

電影「軍官與魔鬼」中,一兵威廉因軍中不當管教而死亡,執行「紅色紀律」的官兵被控謀殺。飾演辯護律師的黛咪摩爾以及湯姆克魯斯認為此一命令乃上級交辦,被告不得不依令執行,因此為被告作無罪答辯。在軍方偽造證據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冒著受軍法懲處的風險,利用交互詰問的技巧,使戰地前線的最高指揮官承認曾下令執行這個無法令依據的「紅色紀律」,最後被移送軍法審判,難逃法網;兩名被告雖然因此無罪,卻也遭不名譽退役。

電影情節 真實上演

這種軍中不當管教虐人致死的電影悲劇情節,卻在台灣真實發生。陸軍五四二旅的洪姓下士因攜帶照相手機,軍方在未妥適做出身心評估之下,於退伍前將洪男急送禁閉,並在「紅旗警戒」的狀況下出操,最後導致橫紋肌溶解症,死於急性腎衰竭。



陸軍雖然坦承疏失,並對陸軍司令部、陸軍六軍團以及269、542旅的相關失職人員做出懲處建議,至於「放話」要「整理」洪姓下士的長官、士官長是否真有其人其事,軍方卻一概不提。面對這種軍方濫權的不公義、官官相護的不正風氣,恐怕只能祈禱另一個湯姆克魯斯,才能出現電影中真相大白的結局。

紅旗警戒 只有過失罪責?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乃刑法「加重結果犯」的概念,是一種綜和故意犯與過失犯的犯罪類型。也就是說,行為人只對於基礎犯罪的「凌虐」行為具有故意,但最後導致有人死亡的加重結果則沒有故意,只具過失的責任。

如果一開始對於人死的加重結果就有故意,就必須獨立回到殺人罪去討論,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意旨亦為如此:「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五、殺人罪章」。

陸軍司令部針對本案所做出的行政調查結果,避重就輕的表示相關單位確有「處分程序不夠周延」、「禁閉室管理欠當」、「戒護管理人員訓練不足」、「危險天氣未按規定調整操課」、「幹部緊急救護知識不足」等5大疏失,擬將案件朝「過失致死」的方向推進。

不過,洪男最後出操的當日戶外溫度達攝氏33度,依據軍方的溫度危險評估表記載,乃危險係數達41的「紅旗警戒」,本須停止戶外操課,但洪男仍被強迫跑操場、做近百下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和開合跳,這樣的操練連體育系學生都無法完成。參酌洪男異常迅速的體檢流程、違規士官評議會只有志願役士官的程序瑕疵,這樣的決策流程與操練手段明顯是欲致人於死地,已然具備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殺人間接故意,因此必須回歸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不應該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責任這麼簡單。

結語-為何而戰?為誰而死?

在影片中,飾演基地最高指揮官的傑克尼克遜大言不慚地在法庭上強調,「紅色紀律」雖然致人於死,但這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的必要管理手段。但在馬總統的兩岸政策下,這群人到底是憑甚麼在關人禁閉?憑甚麼將人操練致死?

鈕承澤偽造文書,帶著中國籍攝影師登軍艦勘景,涉嫌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的叛國刑事重罪,雄檢都還只是列「他」字案偵辦,只不過攜帶照相手機入軍營,有必要置人與死地嗎?

我們的退役將領告訴即將入伍的役男:「不管你喜不喜歡,兩岸統一是必然的」,讓這些役男無法理解「究竟為何而戰」;潛逃中國的通緝犯,即使回國遭移送地檢署途中,也可以囂張地手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書籍,宣揚統一的政治理念。這些從上而下、從內而外顛倒是非黑白與踐踏國家認同的氣氛,連菲律賓都可以用「一中原則」騎在我們頭上,這個國家又有什麼國家安全需要保衛,必須要犧牲一條無辜的生命呢?



(本文作者為已婚男性,婚前曾計畫向監察院申借禮堂舉行婚禮,卻遭太座斷然拒絕;法學碩士,但林益世貪污案一審無罪後,曾投書媒體呼籲沈若蘭不要燒美金,乾脆來燒我的畢業證書算了。目前擔任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