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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大學別理教育部

黃帝穎

臺灣時報2012.12.0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293957


教育部向各大學發出公文,內容竟附上「台北參加抗議媒體壟斷的學生名冊」,不論是以關心學生健康或其他名義為說詞,教育部將學生名冊送往各大學的「關心」行為,勢將造成部分參與抗議之學生恐懼,使得學生表達意見的意願降低,變相侵害學生的「言論自由」,各大學應基於「大學自治」的憲法精神,拒絕教育部的違憲要求。

事實上,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是人民對於「壹傳媒交易案」這個公共議題表示意見,為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尤其壹傳媒交易案涉及「新聞自由」與民主發展等公共利益問題,憲法本賦予人民享有最大限度之保護,此為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及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所肯定。簡單的說,學生不論到行政院或公平會前發表公共評論,在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要求下,政府與大學都應予高度尊重。

再者,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理由書揭示:「大學自治事項…教育部對各大學之運作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教育部監督權之行使,應符合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大學自治之尊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乃屬當然。」,換句話說,大法官認為教育部只能對大學做「適法性監督」,而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並無違法問題,其所主張言論更受憲法保障,教育部卻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濫權發函命各大學「關心」抗議學生,逾越大法官揭示之「適法性監督」範圍,各大學依據憲法「大學自治」與「言論自由」保障意旨,無需理會教育部的違憲要求。

(作者為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