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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學生反媒體壟斷 教育部干預違憲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31期2012.12.11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239838.html


一、前言

壹傳媒交易案延燒,公平交易委員會2012年11月29日召開「媒體併購與公平交易法結合管制」公聽會,場外有「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起數百位大學生抗議,更有多位知名導演與學者到場聲援。媒體報導,教育部向各大學發出公文,內容附上各大學「在台北參加抗議媒體壟斷的學生名單」,雖然教育部長在立法院公開道歉,然此事件本質涉及憲法「言論自由」與「大學自治」保障精神,仍有討論必要。

本文認為,教育部以公文附上各大學清查抗議學生名單,不論以關心學生健康或其他為名義,教育部這種如同要大學清查抗議學生的行為,勢將造成部分參與抗議之學生恐懼,使得學生表達意見的意願降低,變相侵害學生的「言論自由」,各大學應基於「大學自治」的《憲法》精神,拒絕教育部的違憲要求。



二、反媒體壟斷,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事實上,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是人民對於「壹傳媒交易案」這個公共議題表示意見,即為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尤其壹傳媒交易案涉及「新聞自由」與民主發展等公共利益問題,因此學生要求政府駁回壹傳媒交易案之言論,屬於「政治性言論」,《憲法》本賦予人民享有最大限度之保護,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即揭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而釋字第644號解釋也肯定「政治性言論」的最高價值,也就是說,學生不論到行政院或公平會前發表公共評論,在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要求下,政府與大學都應予高度尊重。

簡單的說,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該等行為合憲合法,政府機關對此沒有發動調查的權力,當然也沒有令各大學交出學生名單的權力。

三、教育部踐踏大學自治,各大學應拒絕提供

我國大學享有《憲法》賦予「大學自治」之保障,各大學應優先保護學生權益,拒絕教育部的違憲要求,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亦即大法官認為,「大學自治」保障學生之學習自由,而此項自由包括學生發現真理、追求自我實現及充分表達學習成果之自由,因此學生對於公共議題「媒體壟斷」之學習與研究,自屬「學術自由」之保護範圍,教育部對各大學校內學生之不當干涉,大學依據「大學自治」之憲法精神,應予拒絕。

尤其甚者,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理由書進一步揭示:「大學自治事項,有關辦法授權由各大學自行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故教育部對各大學之運作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教育部監督權之行使,應符合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大學自治之尊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乃屬當然。」,換句話說,大法官認為教育部只能對大學做「適法性監督」,而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並無違法問題,其所主張言論更受《憲法》保障,教育部卻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濫權要求大學提供學生名單,逾越大法官揭示之「適法性監督」範圍,公然違憲干預「大學自治」與「言論自由」。

四、結論

綜上,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是人民對於「壹傳媒交易案」這個公共議題表示意見,即為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尤其壹傳媒交易案涉及「新聞自由」與民主發展等公共利益問題,因此學生要求政府駁回壹傳媒交易案之言論,屬於「政治性言論」,應受國家之最大限度保障。

而教育部只能對大學做「適法性監督」,而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並無違法問題,教育部的發函「關心」,即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違反「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因此各大學應依據《憲法》「大學自治」與「言論自由」之精神,拒絕教育部之違憲要求。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