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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憲法第七條與退休金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vs.情事變更原則


許惠峰

自由時報2012.11.1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14/today-o2.htm


近來有關軍公教是否應發放年終慰問金一事,引發社會各界爭論,甚至加深階級間之對立,而政府因部分軍系立委及公務員之反彈,對於今年是否發放竟出爾反爾,毫無誠信。實則,此一問題之本質不在於是否侵害軍公教之尊嚴,或何人對國家社會之貢獻較多,而是在於社會資源分配是否妥適之公平正義問題,實不可輕易妥協,理由如下:



一、避免貧富差距擴大:政府對軍公教與勞工間退休金制度之差別待遇,必須由全民負擔債務,以補貼財務之缺口,其結果等同於由多數人負擔債務之方式給付少數人之福利,長期以來將造成貧富差距之擴大。

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並非不可撼動:軍公教認為,依「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政府應維持原先承諾之福利,惟法律上亦有所謂「情事變更原則」,亦即「此一時也彼一時也」,當客觀情況事後改變,若依原先計畫執行顯然有失公平時,法院得增減給付或變更原先法律效果。換言之,於制定軍公教相關福利制度時,台灣社會之經濟狀況、人口結構、勞動力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均與今日不同,倘若依舊執行當時訂立之制度,將造成政府財政惡化甚至破產之情形,其結果反而對全民不公平,因此,應優先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三、職業應不分貴賤:政府特別保護軍公教之理由,在於軍公教長期為國犧牲,故應保障其晚年之生活,固非全然無據,然而在民主社會當中,任何職業應受同等之尊重,雖然薪資有所差別,但退休後之照顧應不得有所差異。換言之,退休後之所得替代率應一律平等,以符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軍公教之優惠待遇應否通盤檢討,不僅涉及國家財政負擔之問題,更與社會公義有關,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平等原則乃社會公義得以實踐之核心價值,因此縱令台灣國家財政尚可負擔,仍不得對於不同職業之人民,於退休時採取不相當之待遇,否則社會資源分配長期遭受扭曲之結果,不僅可能造成階級的對立,更會擴大階級間之貧富差距,實非國家社會之福也!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