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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論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的法律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325期 2012.10.30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146070.html


一、前言

2012年10月份台灣智庫針對退休公務員領年終慰問金作民調指出,高達百分之六十八的民眾認為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年終慰問金的不合理。

事實上,真正陷公務員於不義的,是馬政府在沒有法律依據下,僅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之已久,早成慣例」,堅持全面核發退休公務人員的年終慰問金,迫使公務員領取「於法無據」之福利,害公務員成為經濟不景氣的民怨出口,正是陷公務人員於不義的最大元兇。



二、公務員退休權利義務的法源依據

有關公務員退休權利義務之最新司法實務見解,即2009年4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8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多寡,係計算其退休金數額之基礎,故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起算日、得計入與不得計入之任職年資種類、如何採計、退休後再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有關退休年資採計事項,為國家對公務人員實現照顧義務之具體展現,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請求權之內容有重大影響;且其有關規定之適用範圍甚廣,財政影響深遠,應係實現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與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而屬法律保留之事項,自須以法律明定之」,換言之,大法官已明確指出公務員退休有關權利義務,因財政影響深遠,且是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必需有法律明文規定,才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614號解釋亦指出:「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以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憲法雖未規定,立法機關仍非不得本諸憲法照顧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以法律定之。在此類法律制定施行前,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併此指明。」,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以法律明文定之,或至少以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此外,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公職年資之退休金給付,雖是給付行政措施,但以全體納稅人之稅金給付退休金,難謂不涉公共利益甚為重大,自當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相符。

但行政院對於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發放的依據,至今尚未取得立法院的法律依據或法律明文之授權,顯與釋字第658號、第614號解釋及第443號解釋之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相抵觸。

三、結論

大法官已明確指出公務員退休有關權利義務,因財政影響深遠,且是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必需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至少以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才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58號、第614號解釋及第443號解釋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但馬政府在沒有法律依據下,僅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之已久,早成慣例」,堅持全面核發退休公務人員的年終慰問金,迫使公務員領取「於法無據」之福利,害公務員成為經濟不景氣的民怨出口,是陷公務人員於不義的最大元兇。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