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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不起訴不是不法者護身符


吳景欽教授

蘋果日報 2012.10.5


國防部對陳肇敏等人的民事求償案,台北地院已首次開庭,又因北檢上月再對這些人為不起訴,即便江國慶之母已為再議,卻讓此等人員有了拒絕賠償的藉口,此不起訴處分似已成為不法者的護身符。

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6項,針對江國慶的冤死,國家須以新台幣5000元折算一日,來支付「餘命」之撫慰金,再加上死者生前所受羈押天數,而以一日最低3000元的補償來看,國防部總計對江國慶家屬賠償1億元左右。雖依據《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在支付此筆刑事補償金額後,國防部得向造成冤罪的公務員求償。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欲為此種代位求償,除須證明公務員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外,更須以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求償前提。甚而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若為法官或檢察官,只有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國家才對之有求償權。依此就造成江國慶冤罪的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因仍處於訴追障礙,根本無從為求償,而只能對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為求償。只是在訴訟上,對此等人為求償,仍有相當的難度。

雖然民事與刑事訴訟乃各自獨立,但由於刑事不法的內涵高於民事不法之故,在北檢已對陳肇敏等人為第二次的不起訴後,此處分必成為當事人用以為免除民事責任的正當化基礎。尤其是在此次不起訴處分裡,除再次強調證據不足與追訴權時效已過,更直接指出,陳肇敏等人即便有破案冒進之實,卻無殺人之故意,更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檢察官極盡所能而將參與者的責任為切割,並將冤罪原因歸咎於是制度殺人,恐使被告更有理由,以此來為無庸賠償的抗辯,致使求償之路更困難。

冤罪賠償全民埋單

讓人不解的是,國防部已自行免除或以和解方式,而放棄對部分人員求償,且其雖一再堅稱,此次民事訴訟是玩真的,但從首次開庭,即遭法官斥責準備不足,甚至連請求權的依據都搞不清楚,實讓人感到憂心。尤其是在民事訴訟,乃以當事人的主張與證據提供為審判基礎,法官在原則上不為主動調查,而須由原告負最大的舉證責任下,則如此的訴訟準備,要非凸顯專業不足,即是有放水之嫌,不管何者,是否皆意謂著,此筆高昂的冤罪賠償金額,最終仍得由全民來埋單。

出生在國慶日的江國慶,竟是死在國家的槍口之下,如今冤罪雖已平反,但當初造成此誤判的相關人等,至今卻無一人可為究責,而仍繼續享有優渥的國家俸祿,納稅人何能忍氣吞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