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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特偵組的黃金切割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2.10.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27/today-o14.htm


就在各界質疑特偵組針對林益世案是否放水之際,最高檢察署卻立即公布起訴書部分內容,並針對各種疑點一一解釋,以昭公信。惟即便不論特偵組是否放水,但觀此次已公布起訴內容,雖有諸多驚人之舉,卻難讓人有折服之處。



林益世與陳啟祥,乃處於受賄與行賄的關係,此在學理上稱為必要共犯,而屬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的相牽連案件,基於證據調查的關聯性與便利性,兩者乃屬不可分割,檢方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併偵查與起訴才是。

惟在此次起訴裡,特偵組竟將兩者分別處理,僅起訴林益世,而將陳啟祥另案發交高檢署偵辦,既罔顧訴訟經濟,更無視於證據調查的共通性。尤其是如此的割裂起訴,將使陳啟祥在林益世的案件裡,只能以證人身分出庭,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承認證人有辯護權的情況下,陳啟祥所委請的律師,將因檢方的如此切割,而只能為壁上觀。特偵組是否另有他圖?

而另一個更讓人感到驚訝之處,即是特偵組所搜得的不法所得金額,早已超出本案所收得的六千三百萬甚多,就此超出部分,檢方即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為起訴,並號稱是第一起以此罪訴追的案件。如此的宣稱,看似展現肅貪的決心,卻暴露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大問題。因針對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檢察官理應追查是否為他案的收賄所得,若不為如此積極的作為,而直接且輕率的以財產來源不明的輕罪為起訴,不啻捉小放大,致使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受賄重罪的避風港。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