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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2日 星期一

發慰問金 依慣例?


吳景欽教授

中國時報 2012.10.21


是否該發給年終慰問金再引爭議,據行政院人事總處說法,此制行之有年,有大法官會議解釋依據,應予維持。

二○○二年三月,考試院頒布《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其中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惟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施行細則的規定不僅不能違反上位法,更須有母法的授權,但觀《公務人員退休法》,除退休金的發放外,並無任何得發給慰問金的明文。 二○一○年十一月,考試院全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時已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但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後,行政院卻照常編列預算,並以形成行政慣例為由,自行頒佈注意事項而重啟爐灶。



面對違反法治國原則的批評時,行政院人事總處所持理由是發放慰問金給退休公務員屬給付行政,按照向來的公法學理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保留原則對此種行政應採較寬鬆的標準。

關於給付行政,是在為人民謀福利時,若仍應受依法行政的束縛,將使行政機關消極被動,致不可能有主動與積極作為,所以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四四三號等解釋才會認為,此種行政並不要求有法律明文或授權。不過大法官亦指出,若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

依此而論,對退休公務員,現行法制已給予該有的福利與保障,至於慰問金的發放,乃在法定福利之外,國家並無給付義務,自也無必然編列預算之理。

慰問金動輒上百億的預算,必會排擠其他社會福利的預算,則如此關乎全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自須有《公務人員退休法》授權,行政院以注意事項自行補充,於法無據,也嚴重侵害考試院主掌人事法規的權限。退一步言,即便要發放慰問金,也應顧及社會弱勢群體、農民與勞工等,若獨厚退休公務員,難逃違反平等原則的指責。

國家預算來自納稅人,值此財政吃緊之際,行政院執意發放退休公務員慰問金,立法院又未嚴格把關,只會激起更多民怨與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