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8年1月6日 星期六

該升級成全套的梅根法案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1.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6e28ad7-df4d-4fbe-91c6-49f5838ccc62

有員警因疏忽,將七十六名性侵害犯的個人資料,公布於網路之上。雖然已將資料撤下,但該名警察卻被移送地檢署偵辦。只是依現行法制,如此的行為,是否真會觸犯刑法?實有檢討空間,且對於目前性侵害犯的登記制度,是否該升級至美國的「梅根法案」,恐更值思考。

1994年,一名七歲女孩梅根遭剛出獄的性侵害犯為性侵與虐待後殺害,其犯行令人髮指,也引起當地居民氣憤,為何再犯風險如此高的性侵害犯,已經住進社區,社區居民卻渾然不知,因此開始推動立法,以使性侵害犯的個人資料能被公開於大眾,1996年,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終於簽署著名的「梅根法案」。

而梅根法案的重點,非在性侵害犯的登記,而在資訊的對外揭露,惟如此的公開,可能使得性侵害犯出獄後,根本無法找到住所與工作,形同一種標籤,再加以性侵害犯有輕、重與再犯可能性高低之別,若一律公開,恐陷入人權保障的爭議。為了解決此衝突,許多州的梅根法,如紐澤西州,在性侵害犯為登記後,即必須由檢察官根據醫療專家的評估,分為低度、中度與高度再犯風險的等級判定。若屬於低度者,則其個人資訊僅能在警察機關間流通,不得對外公開;若屬於中度者,則必須由警察機關通知學校、青少年育樂中心、保育團體等機構,使其能有所防範;若屬於高度再犯可能者,才必須向社區,甚至在網路上為公布。如此的作法,無寧說是在人權保障與公眾安全之間,取得一個較平衡點。

而我國於2005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似乎也有仿效美國法之意味。因依據此第23條第1項,性侵害犯於出獄後,必須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不過期間只有七年。而且,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只有從事教育、社會福利、衛生等事業,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因雇用或招募人員之需要,「才可申請查閱」。故目前對於性侵害犯的個人資訊,雖設有登記報到制度,卻非可主動全面公開,而僅能供特定人申請許可後查閱,致僅能算是條件式「半套」的梅根法。

也因此,承辦此等事務之員警,將性侵害犯的個人資料公布於網路之上,就必然會有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之可能。惟值注意的是,性侵害犯的資料,並不能被涵蓋於國家機密的範疇,而是屬於隱私權之保障,就無以成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而僅能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洩漏個資罪」論處。

只是此罪於主觀上,必須要有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若僅是一時疏忽,自難以合致此等要件,且在此罪不處罰「過失」下,洩漏性侵害犯的個人資訊,就屬刑法不罰之行為,除由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外,也僅能由被洩漏者對洩密者提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惟若真有此等民事訴訟之提起,被告未嘗不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3款,即為免除大眾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侵害之理由,致來阻卻不法性。

從此結果,亦凸顯出一個本質問題,即為了公眾,尤其是婦幼的安全,台灣是否該升級成全套的梅根法,即將性侵害犯依再犯風險,分為低度、中度與高度。若屬低度,只能在警察與司法機關間流通。若屬中度,則可由特定人查閱。至於高度,則於社區,甚至是網路公布。惟如何為等級的評估,實難有客觀標準,且高度再犯風險者可於網路公開,肯定也會面對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的衝突與抉擇,委實多重困難抉擇。

2017年12月31日 星期日

群交照上網 其罪必可成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即時/論壇 2017.12.30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30/1268760/

一名攝影師將多人性愛照片公開於網路之上,不僅引發議論,台北地檢署也開始進行偵查。惟關於舉辦群交趴及將相關影像張貼於網路上,其心或可誅,但能否成立《刑法》之罪,卻有商榷之餘地。

在我國《刑法》,並無對性交易行為的處罰明文,頂多由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對交易雙方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不過,若有第三人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或猥褻以來營利者,就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媒介色情罪。

故主辦者向參與群交者收費且提供性交場所,因此觸犯媒介色情罪,似無太大疑問。但此罪之成立,必須以「營利」為目的,若所收受的費用,並非付給性交當事人,而是用以諸如場地費用等之支出,實難認定其有任何營利之意圖與行為。依此而論,參與性愛派對者,若無任何金錢對價或營利之意圖,亦無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處罰之可能。既然,法無禁止,就屬人民的自由,公權力自無介入之必要與依據。

至於將群交影像公布於網路之上,是否會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散布猥褻物罪呢?依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將色情品分為軟蕊(soft core)與硬蕊(hard core)兩種。

軟蕊,指的是會引起性慾,卻可能讓某些人感覺不堪與不悅,卻尚未達於厭惡,甚或變態程度的色情品,於此情況,只要散布者能採取安全隔離的措施,尤其是避免青少年及兒童接觸,就不會有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問題。但就硬蕊來說,由於其內容涉及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除非能證明其有藝術性、教育性或醫學性,否則,一旦對外公開,就必然觸犯散布猥褻物罪。

由於猥褻兩字,乃屬極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致易生法官不同的認定差異,這也是大法官試圖明確化之原因。只是針對硬蕊品,雖認定是猥褻物,卻又附加藝術性、教育性或醫學性之例外,則在這些用語又是極端模糊與空泛下,仍無法避免因審判者不同的歧異對待。

而就此次傳出的群交照片來說,由於未涉性暴力、性虐待等內容,自屬於軟蕊品的散布,若依大法官解釋,只要能採取安全隔離,就不具有猥褻性。惟觀目前成人網站之實況,乃是於進入網頁時,要求點選是否滿18歲,實等同是全面放行,卻因在形式上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故,致不會落入散布猥褻物罪之處罰。

也因此,對於群愛趴影像之流出,欲成立《刑法》之罪,實有相當之難度。最終,恐只能由被拍攝者,以散布者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洩漏個資罪,對之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賠償。

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荒謬的婦聯會行政契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2.29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229005417-262105

經過多月的協商與談判,婦聯會終於同意與內政部、黨產會簽署行政契約備忘錄,並捐出9成資產,婦聯會疑似不當黨產的爭議看似告一段落。但內政部是否有此權限、是否替代了黨產會的職權,其實是有正當性的質疑。

從今年中開始,內政部即發函要求婦聯會進行協商,希望將其資產捐為公益,但在遲遲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內政部即以撤銷代表人,並由黨產會以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為最後手段,要求婦聯會簽署行政契約。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因此內政部與婦聯會簽訂行政契約似於法有據,也可避免以撤銷人民團體的行政處分對待,致造成尖銳的對立。

只是此種替代行政處分的公法契約,形式對等,但實質上仍是在民不與官鬥的情況下所簽,民間團體有多少選擇性是個大問號。更值得商榷的是,內政部之所以如此處理,是因認為婦聯會及其所屬的基金會乃屬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因此擁有的資產屬不當財產所致。但對於此等財產的調查與處置,內政部果真有權限?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不當黨產的調查與處置權限乃專屬於黨產會。即便先不論此種以行政機關來取代司法機關的合憲性,但對於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所實質掌控、資產是否以違反民主法治原則的手段取得,都須依《不當黨產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且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

而一旦認定為不當財產,就得依據《不當黨產條例》第6條,由黨產會命附隨組織於一定期間內,將資產移轉給國有或者追徵其價額。所以在婦聯會是否屬於附隨組織、是否有不當財產仍未見分明之時,且法條並無明文可以簽署行政契約為替代下,內政部要求婦聯會的作為,即便有黨產會背書,卻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更可議的是,依據已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未來行政院下設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亦有對不當黨產的處理與運用之權限。這不僅會與同在行政院的黨產會產生權力衝突,且目前婦聯會所簽署的行政契約是否有可能未來再遭促轉會調查與處分,就充滿不確定性。由此就凸顯出,蔡政府將公器與公益事務以私相授受方式處理的荒謬性,已與法治國的精神相違背。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會後新聞稿】1228「公督盟2017立法院年度漢字暨十大新聞票選結果」記者會


2017立法院年度代表字「怒」,「一例一休民團怒」為新聞榜首

時間:2017.12.28(四)09: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2017年立法院年度漢字 :怒

為了更多的民眾關注立法院,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簡稱公督盟)自2008年開始,每年都會舉辦民眾票選「立法院十大新聞」及「立法院年度漢字」活動。今(28)日於立法院群賢樓召開記者會公布2017年票選結果。今年立法院十大新聞的冠軍是「一例一休修各自表述,民團怒:勞權倒退30年」,國會年度漢字則代表則是「怒」,而這次兩項都與勞基法有關,與會公民團體在呼喊「國會亂糟糟,民眾怒怒怒」的口號後,將各種不同尺寸的「怒」字貼在群賢樓牆上,象徵民眾對立法院這一年的表現是不滿與有怒氣的,也提醒朝野立委應該反省,在所剩的一半任期好好改善,別讓民眾不開心!

公督盟創會理事長顧忠華表示,一例一休從修法以來就與立法院糾纏不清,修法過程中引發民怨,立法院自然而然會被當矛頭,當然這也是政黨政治的為難,看得出來這次執政黨立委,就在掙扎聽黨意還是聽民意。公督盟理事長黃秀端總評表示,公督盟每年舉辦十大新聞,都能反映大家所關注的重大事情,也看得出來民眾終於較積極關注國會,也更願意提出看法,表示更多人在意國會正常的重要!而這次的十大新聞也跳脫過往的統獨、藍綠意識形態的對決,例如促轉條例、同性婚姻、亞泥礦權、一例一休等,都偏向社會正義、勞資資源分配與世代價值衝突。但公督盟還是肯定第九屆立法院在黨團協商直播、國會頻道定頻轉播、國會透明促進,與普遍認真出席質詢與審議與提案的部分給予更定,讓待觀察立委比例減少,希望立法院明年會更好,能讓民眾的信任與支持度持提升!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2017年立法院年度漢字第一名「怒」,從一開始票數就遙遙領先其他字,拔得頭籌,順利登上冠軍寶座,第2、3名分別是「鬧」、「彎」,就可反映出民眾對立法院吵鬧的負面形象、議事延宕,也不滿民進黨對勞工權益大轉彎的態度。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認為,經濟民生領域法案、勞基法修正爭議,因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是最容易引發民怨的議題,理所當然成為眾所矚目焦點。

回顧歷年公督盟舉辦立法院年度漢字票選,2008年選出「黑」、2009年「私」、2010年「唬」、2011年「恥」、2012年「廢」、2013年「假」、2014年「同」、2015年「新」、2016年「暴」,十年後還是以「怒」作收,希望國會還是要繼續加油!

2017年立法院十大新聞第一名:一例一休

第一名:一例一休修各自表述,民團怒:勞權倒退30年 (647票)

公督盟理事顧忠華表示,一例一休長期受到大家關注,最近街頭很不平靜,但他要幫立法院講一句話,代議政治其實就是政黨政治的延伸,立委常會面臨要支持黨意還是民意的選擇。
顧忠華認為,立法院首次政黨輪替,各政黨要如何扮演好朝野角色,至今還在學習摸索,所以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仍有改革空間。


第二名:大法官:未保障同志婚姻視違憲。修民法或另立專法成為立院新角力 (532票)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呂欣潔認為,同性婚姻竟然排到第二名,代表社會大眾高度很重視這件事,雖然大法官釋憲表示,未保障同志婚姻屬立法重大瑕疵,要求立法院應在兩年內修正,但到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進步一立法動作,盼望立委能速速修法。


第三名:亞泥礦權可再展延20年,太魯閣族封路要求修正《礦業法》 (410票)

已逝導演齊柏林生前空拍太魯閣,喚醒了社會大眾關注台灣礦場議題,長期關注環保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賴雅瀅律師認為,行政院12月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與民眾期待落差太大。公民團體要求政府撤銷亞泥採礦違法展延、修正黑箱礦業法、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


另外,罷昌案名列第四名,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理事長胡世和表示,黃國昌可以說是這次的罷免門檻下降的受害者兼受益者,雖然最後驚險過關,卻也是給黃國昌一次反省的機會,「為何無法再贏一次?」,期盼黃未來能調整方向再接再勵。

促轉條例排名第七,台灣北社潘威佑秘書長表示,該條例歷經14年終於立法成功,對於政府能主動賠償並平反受難者的名譽,也清除威權象徵等種種作為感到欣慰,未來希望政府能加強民主教育,加快腳步還原歷史真相。

綜觀這次十大新聞及年度漢字,正負面事件都有,公督盟希望透過這次活動,帶領社會大眾回顧並持續關心公共事務。本次票選活動從11月30日到12月14日,歷經15天、由1021位民眾線上投票或紙本投票選出;年度漢字每人只能選一個,十大新聞則是從35條新聞中,每人至多可選10條新聞。


更多詳細請見公督盟網站:http://www.ccw.org.tw/p/26405

【活動紀錄】1224「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五)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12/24(日)14:00~17:00(13:30開始報到)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B1,近捷運善導寺站)

共同主辦:
 永社法操FOLLAW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改委員會、周春米委員辦公室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與談人:周春米/立法委員
    林三元/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林麗瑩/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張 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許玉秀/前大法官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楊貴智/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司改委員會代表
    羅秉成/行政院政務委員
(依姓名筆劃排序)
(當天理事長高涌誠律師有事不克出席與談)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2/1224.html




【影像紀錄】

*現場直播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882016952112342/
 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882033692110668/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2CExSdt6EOSABQ7CEX9tSK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座談流程、合辦團體介紹、司改國是會議成果報告重點摘錄



司改國是會議成果報告全文請至總統府網站下載:
http://www.president.gov.tw/News/21581


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決議歸納說明(12大項重點議題)




許玉秀前大法官講綱





【活動照片】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活動紀錄】

(一)0422「檢察官不是行政官嗎?檢察官定位與檢察制度改革」

(二)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

(三)0722「司法改革如何落實轉型正義?」

(四)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