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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

法官竟成了大法官

黃帝穎(作指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0400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無罪,各界譁然。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認定馬雖有洩密犯行,但「獨創」憲法第四十四條屬「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認為總統有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判馬無罪。顯然,法官為了判馬無罪,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不惜僭越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專屬權責,更重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若照馬的無罪邏輯,蔡英文總統可就檢察官偵辦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案件,聲稱依據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聽取檢察長報告?尤其是馬前總統無罪、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卻有罪,為避免機關權限爭議,蔡總統可召集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與幕僚一起開會,處理馬與黃世銘的其他偵查中案件?

馬案無罪樹立的標準是,總統在機關首長涉案時,可踐踏權力分立原則,介入偵查中個案。那麼,蔡總統可要求顏大和總長或邢泰釗檢察長,就目前馬英九與不同機關首長涉案之偵查中資料,向林全報告?未來歷任總統都可比照辦理?

正常理解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總統有權就院際間爭議為調解,但絕無法推論出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干預司法,這是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常識。查我國大法官釋字第一號至目前最新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從未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之適用主體、範圍與內涵,但唐法官卻為馬脫罪,搖身一變成為「大法官」,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如果法治國家無法容許蔡總統召集邢泰釗檢察長,以憲法第四十四條為藉口,處理馬前總統與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個案,那就請受理上訴後的高院法官,務必導正北院法官「為馬脫罪」的荒謬憲法第四十四條解釋!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李明哲救援大隊成立~持續展開行動】新聞稿 + 影片

時間:2017.08.22(二)09: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外

圖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臉書

台灣文山社區大學員工李明哲自3月19日,被失蹤至今已經156天,至今仍舊連關押地點都無從得知,中國政府直到5/26才告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捕,6月並說已指派律師,但從頭到尾,所謂的「律師」從未與家屬聯繫過,連律師的名字,我們都不知道。而根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家屬人道探視權,中國政府至今仍舊未給出任何理由而拒絕。

 
先前台灣NGO團體發起聯署,共有147個團體聯署,今天我們正式組成「李明哲救援大隊」,並再次質問中國政府:

 一、李明哲先生的關押地點
 二、李明哲先生的相關法律程序為何
 三、指派律師是誰,為何都未曾跟家屬聯繫
 四、請中國依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第十二條之規定,提供所有相關資訊及家屬人道探視權
 
「李明哲救援大隊」將展開全島巡迴演講,並將於8月28-29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二天的北部場講師培訓,後續也會舉辦中部及南部場的講師培訓。
 
9月17日下午,救援大隊將在台北101的信義公園舉辦人體排字行動,並呼籲更多各地民眾響應,直到中國政府回應家屬及NGO的訴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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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名單】
 
主持/
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發言代表/
鄭秀娟 文山社區大學校長
黃嵩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札西慈仁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理事長
蕭逸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子琳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方勇升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陳冠宇 經濟民主連合
莊程洋 台灣教授協會
楊 剛 民主維新
徐偉群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林偉聯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羅士翔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吳佳臻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副執行長
楊書瑋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劉璐娜 青平台基金會
洪崇晏 永社(Taiwan Forever)
楊聰榮 永社(Taiwan Forever)
葉大華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施宜昕 人本教育基金會
 
【記者會影片】
詳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375


【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被關押156天 「李明哲救援大隊」聲援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822P03M1

上報/NGO團體組救援隊呼籲「勿忘李明哲」:將持續展開行動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3238

新唐人亞太台/李明哲遭押五個月 李妻9月赴聯合國發聲
http://www.ntdtv.com.tw/b5/20170822/video/203718.html

聯合新聞網/「李明哲救援大隊」成立(圖)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656605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司改會不會白忙一場?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8536

司改國是會議於紛擾聲中落幕,既讓人懷疑這些司改決議的有效性,且在無法規範拘束下,於未來,到底如何落實,恐更有疑問。

日本於一九九九年,為了因應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即由首相小淵惠三提出司法改革推動之建議。而為能全面且審慎進行司改工作,國會先行通過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並因此於內閣設立,由十三位社會人士擔任委員所組成的司改審議會,以進行日本司法總體檢,並提出改革方向。而這個由兩名法學教授、三名律師及八位涵蓋經濟、勞工、商界、消費者團體等代表組成的審議會,經過兩年訪查、研究,並與各方團體討論後,提出司法改革的三個支柱,即司法改革必須符合人民期待、司法民主化與法曹人員的質量提升。

在提出此三個司改大方向的同時,又在每個目標之下列出具體的改革對策,由於涉及的法律修正繁多,更牽動所有部會,故日本國會又於二○○一年通過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並設立由內閣成員組成,由首相擔任本部長、法務大臣擔任副部長的司法制度改革推動本部,形同傾全國之力進行司改。

相對於日本,我國此次的司改國是會議,僅是由總統府頒布命令,並無任何法定性,故期間多久、委員如何組成、程序如何進行、決議如何形成等,就完全走向人治。而在無法律授權下,也沒辦法如日本司改審議會般,可主動調閱資料、訪談人員或訪查機關,致只能被動接受可能被公機關篩選或美化的卷證。

而在司改國是會議僅具諮詢性質下,勢必得如日本般制定司法改革推動法,以免使決議的實踐落空。尤其此等工作所牽動者,並非僅是法律的更動,而是跨部會的資源整合,甚至是政治制度的翻轉與改造,這也是為何日本將所有內閣部會全納入司改推動本部的主因。只是台灣不像日本的內閣制單純,要成立一個跨部、甚至跨院的司改推動機構,既有權力過大之疑慮,於立法技術上也不可行。故在缺乏法律強制及有效監督下,關於司改決議之落實,恐又回到主管機關身上,既難免於恣意與專斷,也易使司改國是會議淪為背書工具。

2017年8月17日 星期四

律師界的轉型正義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7803


台北律師公會因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主張與全聯會立場不同,而宣布退出全聯會,表面上係因律師執業環境日益競爭而產生之內部矛盾,實則,此一問題涉及此一制度之實質正當性及人民權益的保障,實應早日廢除,以彰顯律師界的轉型正義,理由如下:

一、此制度早已不合時宜:此一制度乃國民黨統治中國時期所訂,由於當時中國幅員廣大,為了有效管理律師方採此一制度,然而台灣地小人稠,高鐵一日往返,時空環境早已不同,在台灣本已不適用,況且對岸中國也已不採此一制度,在採同一套法律制度之台灣,以加入公會限制律師執業之範圍,顯不合時宜而不具正當性。

二、影響人民聘用律師的權益:此一制度使人民聘用不同地方之律師時,必須支付更高之成本(入會費及年費之轉嫁),致使成為各地律師變相壟斷的工具,各地人民因而缺少公平選擇律師之權益,影響其訴訟權之有效行使,一般人民普遍不知道律師執業此一不合理的制度,常導致因聘用他地律師的成本增加,進而只能選擇當地的律師,各地律師公會為了收取會費,將成本轉嫁給一般人民,顯不合理。

三、律師工作權遭受不當的侵害:台灣各地採取同樣一套法律制度,合格律師在各地執業其能力並不受影響,限制必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除了各地公會可收取入會費及年費外,毫無正當性可言,此一制度變相增加律師全台執業的成本,限制律師業的充分競爭,最終受害者乃是需要聘請律師的廣大人民。

律師執業制度從早期限制三個執業地區,到後來開放主區及兼區而不再限三個地區的逐步改革,足見律師業的保守心態,當律師服務業已面臨全球化及國際化浪潮的衝擊下,台灣的律師公會竟然仍有如此保守不合理之制度,恐成為國際之笑柄,此一問題絕非是律師界內部競爭的問題,而是攸關自許為公平正義追求者之律師同道,是否能夠自省而建立一合理公平之競爭制度,而為台灣人民提供一個沒有變相壟斷的良好律師執業環境之問題。自詡為正義發聲的在野法曹,難道不因此一制度之存在而汗顏嗎?

2017年8月16日 星期三

國民法官的形成夠國民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f115d1d-4948-47d6-a79c-7a3a92ed1383

司改國是總結會議落幕,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要採取陪審、還是參審,因於分組會議以七對七票平手,致無法做成決議,而留由司法院研議國民法官制度。如此的結果,是否讓人民參審制度,又回到主管機關恣意決定之境地,致嚴重違反司法民主化的精神?

在1999年司改會議裡,曾決議對稅務、醫療、環保、科技等,需要高度專業判斷的案件,採行專家參審,司法院也派人至歐陸各國考察,並因此提出相關法律草案,卻因有專家能否與會為法官的質疑,致胎死腹中。而於2006年,因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一案,司法院為解各界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特沿襲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而推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試行條例,卻被行政院以人民參審有違憲法第80條的法定法官原則反對,致無疾而終。

2010年,因集體法官貪污事件,時任總統的馬英九,於任命賴浩敏為司法院長後,為建立以人為本的司法,致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之提出。惟為了迴避憲法爭議,使人民參與審判,僅能表意卻不能表決,致被譏為是半調子的司法民主化,再加以模擬審判的實際成效有限,使觀審制注定淪為歷史名詞,而只在司法院的網頁中,留下一席之地。

事實上,憲法第80條雖有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之明文,卻未規定法官如何產生,故只要未來立法院通過陪審或參審條例,陪審員或參審員,理所當然就是法定法官。故這麼多年來,一直圍繞在人民參審違反憲法的質疑,根本是個虛假的議題。故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重點就在於是要採英美的陪審,或是歐陸的參審。

而關於陪審員只決定犯罪有無、法官決定量刑,以及參審員與法官一起決定罪刑的兩大人民參與審判模式,孰優、孰劣,實沒有標準答案,只能說哪個制度較適合我國。而這個爭執,自應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仔細討論與評估。

惟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選擇,實牽動司法根本結構之轉變,在短短四、五個月的討論過程,參與的委員能否充分瞭解各種制度的內容與問題,實得打個大問號。尤其是負責此議題的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對於陪審、參審的投票,乃以平手做收,卻在總結會議裡議而不決,這就使發球權回到司法院身上。若果如此,當初大費周章開會的目的,到底何在,實令人感到迷惑。

更糟的是,在司改會議尚未結束前,司法院就沿襲近似參審的日本裁判員制度,而緊鑼密鼓的進行人民參與審判制草案的研擬,或許也為了避免到底是陪審或參審之爭議,就自行創造出國民法官之名詞。如此一意孤行、魚目混珠的作法,原應受到最強烈的譴責,竟仍於總結會議得到默許。這與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所宣稱,是為建立一個屬於人民、回應人民、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實有相當大的落差,也讓人對未來的司改實踐,難持樂觀之態度。

而如今,為規避陪審、參審的爭議,所創造出的國民法官之構想,司法院力求半年內擬出人民參與審判法,以在立法院闖關,從此顯露出,我國的司法改革,既無延續性,也從未記取前人之教訓。又不管採取陪審或參審,所能解決的刑事案件不會超過百分之五,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五,仍是由專職法官來處理。若果如此,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立,應為帶動刑事司法的整體改造與翻轉的火車頭。但可議的是,司法院竟力拼半年內送立法院闖關,這不啻是將百年大計當成是兒戲。尤其設立新的審判制度,乃涉及百年大計,不可能立竿見影,甚且在人民參審的諸多環節仍有仍多爭議下,何能如趕鴨子上架般的草率。也因此,若主事者仍以拼政績的心態來推動人民參審,就肯定會步入先前失敗之後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