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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聯合新聞稿】撤銷亞泥違法展限 太魯閣族人訴願遞狀



全台灣單一礦區最大的礦場-亞洲水泥公司新城山礦場,在礦業法和環評法規修正前夕,竟由經濟部暗渡陳倉,以史上最快速的3.5個月核准展限20年。為了捍衛部落的安全與尊嚴,花蓮太魯閣富世部落的族人扶老攜幼,清晨五點搭車出發,在立法委員、義務律師及公民團體的陪伴下,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要求行政院撤銷經濟部核定亞泥展限的行政處分。

轉型正義都是假,圖利財團才是真

亞泥新城山的礦區原面積442公頃,礦業用地核定面積185公頃,九成五以上都位在原住民族保留地。出身富世部落的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益委員會委員歐蜜偉浪牧師指出,自亞泥1973年進駐開採以來,第一步就以欺騙、偽造權利拋棄同意書,並聯合鄉公所塗銷耕作權登記、占用族人土地來取得土地使用權,迫使原本住在平台上的50戶部落集體迫遷到山腳,完全失去了賴以維生的耕地、獵場,引發了「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持續奮鬥30多年才有僅存的兩位第一代地主拿回土地所有權狀。

然而地主就算拿回了權狀,還是無法踏上自己的土地,要靠立法院的委員考察,才能進到礦場;而更多本來要讓世代子孫生存的原保地,在這樣日復一日的開採中,就完全消失了!如今,在部落完全不知情、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的狀況下,亞泥居然可以繼續開採20年!戴秋貴強調:「小英政府嘴裡說著轉型正義,從傳統領域到亞泥在原保地上的爭議,顯示政府已經全面毀棄了對原住民族的承諾。」

連基本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都沒有!

夠尚.優耀牧師表示,族人雖是在民間團體的說明下,才知道中央地調所早在礦場和部落間公告了多處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以及水保局在當地公告了花縣DF003、DF004及 DF022三條土石流潛勢溪流。但生活在距離礦場開採地點不過300公尺的中富世部落,每到颱風季,部落北側溪流(DF003)的土石泥流,就要透過橫跨部落上方的排水溝,匯入西側的無名溪才有出口,部落除了每每得忍受泥流侵襲,更害怕土石流何時會淹出排水系統。礦場邊坡發生崩塌多回,過去在礦場工作的族人,更不時警告在山體中發現的巨大裂隙。部落顯然在如此巨大的環境與災害風險中,政府卻能為了亞泥,完全不顧部落安全與意願,讓亞泥在始終免環評、免告知、免同意的狀況下,80年的爆破開採部落土地到2037年!亞泥在太魯閣閣口劣跡斑斑的開發歷程,小英政府不但未重視,更藉由護航亞泥,讓部落受到的迫害還要再延續二十年。



《砍你雙腳、再賣你輪椅》原青行動劇諷政商勾結

原住民族青年為了聲援北上抗爭的太魯閣族人,則自主排演了《砍你雙腳、再賣你輪椅》行動劇,諷喻政商勾結,亞泥與小英政府是迫害、離間族人,讓族人持續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的共同正犯。政府不斷藉著扭曲法規後的「依法行政」,犧牲原住民族的權利與安全、讓渡利益給財團;而財團更拿著工作機會綁架族人,使族人為了生活噤聲,甚至操弄族人內部、原漢之間的對立與矛盾。這些荒謬的作為,就像是砍了原住民族的雙腳,再賣輪椅給族人一般,事實上族人毫無選擇和自由,只能任憑政府與財團聯手宰割。透過行動劇揭露部落的實際處境,原住民族青年們希望讓大家看見這邪惡的制度與失衡的結構必須被推翻,以亞泥案而言,除了撤銷展限,沒有其他選擇!

高志鵬:不再容忍經濟部,行政院要給出交代

立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高志鵬表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成決議要求修法前暫停礦業權展限,亞泥新城山礦區卻以史上最快的三個月偷跑通過,令人完全無法接受,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每週都安排相關主題的專案報告、審查、會勘,明天週四將舉辦礦業法修法公聽會,接下來還將成立調閱小組。

行政院已承諾要送出完整的政院版修法草案,證明行政院承認礦業開發制度的問題必須被處理,高志鵬委員也再次宣示在本會期完成修正礦業法的決心,土地和環境必須進行轉型正義。

經濟委員會也做了決議,要求經濟部回頭檢視核定程序,自行撤銷,因為經濟部未依礦業法所規定的公共利益影響進行實質評估,亞泥也未曾踐行原基法與其他法規所要求之應有程序,經濟部明顯有重大的程序瑕疵及行政裁量濫用。在經濟部對此仍置之不理下,高志鵬委員決定要陪族人走完後續的救濟程序,擔起義務律師團團長的重擔。立法院對行政院持續強力監督,也指出改正錯誤、解決問題的方向,呼籲行政院撤銷經濟部的展限處分。

高潞.以用:行政院用會議架空原基法,替財團解套!

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指出,依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見解:「礦業權之展限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與」,展限時自應按「程序從新」的行政法適用原則,依當時相關法律,進行審查等程序並獲許可後,才能核定展限。亞泥新城山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自然必須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循法定諮商程序取得當地太魯閣族或部落同意後,經濟部才得以核准亞泥繼續開發,否則即是違法處分,自始無效必須予以撤銷。

高潞指出,諮商取得同意,可說是原基法給予部落面對外來侵害最基本的防禦權,這件事在亞泥案中尤其明顯。然而行政院在亞泥去年11月送審前夕,開了「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會議」,其所做出的違法結論不但沒有權責依據,更進一步證實了民進黨的行政院為了替財團解套,甚至可以完全不顧部落安危,所作所為比起1997年專案許可亞泥在國家公園採礦的國民黨政府有過之而無不及。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也是本次訴願義務律師團召集人的謝孟羽律師表示,經濟部給予亞泥展限20年的處分,顯然具有許多瑕疵,例如:採礦權展限對周遭居民的影響並未經實質審查、礦權展限是否有害公益都沒有處理,一次給20年也有裁量濫用的問題,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之諮商同意權程序更是明顯重大的瑕疵。因此義務律師團向行政院提起撤銷訴願,希望行政院能改正經濟部的錯誤,撤銷經濟部的違法展限處分,要求經濟部盡快補足相關審查程序,並要求亞泥盡速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保障部落族人的權益。

地球公民基金會潘正正指出,今天族人千里跋涉來到台北提出訴願,是要求政府還給部落居民基本權。這議題所影響的不只有原住民,沒有人是局外人。自3月23日地球公民與蠻野心足發起「拼十萬人連署  捍衛太魯閣」,僅20日連署人數已達四萬人,我們要號召全民一起參與連署,嚴正要求小英政府捍衛民眾身家安全,為後代子孫守護山林水土的永續環境。

記者會最後,由高志鵬委員代表義務律師團,與族人一起向行政院遞交訴願書。


時間:2017/04/12(三)09:45
地點:行政院門口

發起團體: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惜根台灣協會

詳情請見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http://zh.wildatheart.org.tw/story/911/8048

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民團譴責監院淪國民黨打手 籲仉桂美下台」會後新聞稿




「民團譴責監院淪國民黨打手 籲仉桂美下台」
永社 記者會後新聞稿

日前馬英九提名的全體監察委員,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但黨產條例與監察院「行使職權」根本無關,此外監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不但與國民黨新聞稿主張大致相同,而且嚴重缺乏對於國際法與德國法認為公務人員財產增加「應有正當理由」的認知和理解,因此永社及北社、台灣社、台灣教授協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今(04/10)早於監察院前舉辦記者會,高呼「譴責監察院,仉桂美下台」的口號,呼籲大法官逕為「不受理決議」,勿理會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也鄭重警告全民納稅血汗錢供養的監委,莫要淪為國民黨「護黨產」的免費釋憲代理人。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表示,比對監察院對「黨產條例」的調查報告可以發現,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與國民黨聲稱「黨產條例違憲違法」的新聞稿內容主張大致相同,堪稱是國民黨的代理人,調查報告中指摘黨產條例直接「推定有罪」,其缺乏民主素養與國際法常識之處,也與國民黨的主張幾乎相同!

  黃帝穎強調,若監委稍能理解國際法與德國法,應可知黨產條例並無「推定有罪」或「違憲」問題。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提出合理解釋」得定為犯罪。簡單的說,類似黨產條例「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顯然符合國際法例,根本沒有黨國監委誣指的違憲問題。再者,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決議中也揭示,德國要求獨裁政黨對其財產取得之正當性負起舉證責任(註),監委如稍有國際觀與民主常識,應不會誤信國民黨主張的「推定有罪」,違反法治精神等「護黨產」辯詞。

  黃帝穎律師也提醒監院和司法院,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大法官受理中央機關釋憲的關鍵要件在於「行使職權」,但監院法定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係,大法官自得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台灣陪審團協會鄭文龍律師指出,依據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職權應該是對行政權的監督,不應該對立法權指手畫腳,鄭文龍嚴正指責監察院針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是「不當擴權」。

  台灣北社李川信教授痛批監察院正事不辦,專門當國民黨的打手,全民都應該予以譴責,監委在過去是黨國威權的遺毒,如果現在的監委還是一樣,人民必然會唾棄!

  台灣社張葉森社長重申,國民黨的黨產來自於全民的財產,卻成為國民黨的養分,是台灣的恥辱,不黨黨產的處理是國民黨重要的一環,連馬英九都認為應該處理,因此呼籲末代監察院不要成為國民黨的打手和代理人。

  錢文南教授則批評仉桂美是「大面神」、自以為自己權力很大,但這樣的認知和做法是非常不妥當的行為,社會各界應該要一起來譴責。

  黃帝穎最後呼應李川信教授的說法,提醒監察院,三中交易案和國發院土地案都被質疑有違法之處,監察院應該要去查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有無違失,這才是監察院的主要職責!

  永社及各民間團體在監察院前,共同喊出「譴責監察院,仉桂美下台」的口號,呼籲大法官逕為「不受理決議」,切勿理會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也鄭重警告全民納稅血汗錢供養的監委,莫要淪為國民黨「護黨產」的免費釋憲代理人。

註:可參見德國獨立委員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決議,第十二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

時間:04/10(一)10:00
地點:監察院大門前(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
主辦:永社、北社、台灣社
協辦: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教授協會

出席: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李川信教授(北社副社長)
張葉森醫師(台灣社社長)
錢文南教授

*新聞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相關報導】

民報/監委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 民團:淪國民黨打手 仉桂美下台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347019-6d5b-48bb-bfd5-5dbde30a07ab

2017年4月8日 星期六

蔣萬安選台北市長?市民中獎有福了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4.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db508f9-c8aa-4e0e-b7d1-ac2f0e28fcad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被控在競選活動11次送禮,金額在千元以上,涉嫌賄選,台灣高院卻判他無罪。(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
媒體報導,國民黨在台北市長的佈局,有勸進蔣家新生代蔣萬安的聲音。對於頻頻被點名代表國民黨參選台北市,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受訪表示,包括前行政院長張善政、立委曾銘宗等人,都是很好的人選,「我的重心還是放在立法院」。確實,蔣萬安如能參選台北市長,依據高等法院判決認證的1850元送禮摸彩「當選有效」標準,台北市民有福了?

送禮1850元當選有效,豈不衝擊選風!

2016年12月,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就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當選無效之訴,宣判蔣勝訴確定。但可議的是,蔣萬安於2016年立委選舉前,在里民活動中分別贈送腳踏車、高級電扇等高級摸彩品,經台北地檢署調查指出,蔣萬安共有11次送禮行為,禮品價值分別為新台幣1500元到1850元不等。蔣萬安對此事實並無爭執,但高院仍認定蔣當選有效。換句話說,法院認證了蔣萬安選舉送禮摸彩可達1850元的標準。

網友流傳已久的網路影片(如下)清楚可見,在社區活動中,蔣萬安以立委候選人名義上台,從事競選拉票,並贈送高級禮品,此影片也經法院勘驗,但高院仍確定判決認證蔣萬安「當選有效」。法院認證的蔣萬安送禮摸彩標準,如能一體適用全國,則未來全國候選人,是否一律比照蔣萬安的1850元贈送摸彩品標準?各級公職候選人如何拒絕村里、樁腳、宮廟摸彩活動提供禮品的要求?沒有錢買禮品送人的候選人是否自然淘汰?法務部是否應配合修改陳定南部長所訂的30元賄選標準?

乾淨選風與清廉政治有緊密關係,在選舉期間花大錢送禮的候選人,選上後為了回本,貪污舞弊的風險甚高。這也是為什麼選罷法以刑事處罰賄選行為,並追究「當選無效」的原因。

蔣萬安下次選舉,千元摸彩獎品別忘了找他

可惜,法院在蔣萬安案樹立新標準,恐讓未來全國候選人都可比照蔣萬安贈送1850元摸彩品,導致有理念卻沒錢送禮的候選人,將被法院新樹立的1850元送禮選風所淘汰,嚴重傷害民主選舉的公平性。

誠然,法院在蔣萬安連續11次送摸彩品(價值1500元到1850元)案中,判蔣「當選有效」定讞,衝擊全國的乾淨選風。但這個判決對喜好摸彩的台北市民是個「好消息」。如果蔣萬安能代表國民黨參選台北市長,未來不論是村里活動、社區或家族的聯誼活動,請別忘了請蔣萬安捐贈摸彩品(法院認證蔣的高級禮品價值可達1850元),讓蔣以台北市長候選人身分上台拉票亦無不可。畢竟,法院已認證了蔣萬安贈1850元摸彩品的「當選有效」標準!市民朋友可把握法院認證的中「獎」機會。

「國民黨王子蔣萬安涉嫌賄選殞落精華影片」,圖片來源:Youtube

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KMT trying to have the council do its work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4.0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4/05/2003668086

The Control Yuan, whose members were nominated by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has passed an investigative report written by its members, Wang Mei-yu (王美玉) and Chang Kuei-mei (仉桂美), calling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Act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However, the legislation in no way falls under the remit of the Control Yuan, so the request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request, as found in Article 5 of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Procedure Act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should decline the request and not do the work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or the Control Yuan for them.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the Control Yuan hurried the passage of the request because Ma-nominated members wanted it passed before new members nominated by President Tsai Ing-wen (蔡英文) assumed their posts.

The findings of the report are identical to the content of a KMT news release titled Party assets act unconstitutional and illegal, KMT Chairwoman Hung Hsiu-chu (洪秀柱) hoping Grand Justices uphold justice.

Putting aside that the Control Yuan’s report has absolutely no legal basis, and focusing on what they contend, the basic argument — that the act is unconstitutional — is the same as the KMT’s, and is utterly lacking in democratic credibility or common sense by international law.

The Control Yuan said that the act presupposes a crime has been committed and requires the KMT has to prove its innocence, which is completely counter to the spirit of law.

If the KMT and Control Yuan members understood international law or even German law, they would know that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 behi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riminal offense having been committed in the act in question is neither an issue of saying that it has already been established, nor of unconstitutionality.

According to Article 20 of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Each state party shall consider adopting such legislative and other measures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s a criminal offense, when committed intentionally, illicit enrichment, that is,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assets of a public official that he or she cannot reasonably explain in relation to his or her lawful income.”

In simple terms, the legislative logic behind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complies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is absolutely devoid of the question of unconstitutionality that the Control Yuan and KMT legislators accuse it of.

Further,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set up in post reunification Germany to deal with party assets, made known in a 1992 resolution,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legitimacy of the Socialist Unity Party of Germany assets was with the party itself.

If Control Yuan members had the slightest international outlook or knowledge of democracy they would not have been misled by the KMT’s complaints.

According to Clause 1, Paragraph 1, Article 5 of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Procedure Act, the crux of whether the Grand Justices should do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n behalf of central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depends on the respective powers of those institutions.

However, the powers legally invested in the Control Yuan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ill-gotten assets. The Grand Justices should act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3 of the same article; decline the request and not waste taxpayers’ money by doing the KMT’s dirty work.

2017年4月2日 星期日

黨國監委 護黃世銘 護黨產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1d6b68f-9205-4f10-9294-eb037c577611

監委薪水來自全民的血汗錢,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圖片來源:民報影像處理
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全體監察委員,日前通過仉桂美、劉德勳的調查,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此「護黨產」之舉,讓人想起某些黨國監委,也曾經「護黃世銘」,對於與馬英九共犯洩密的前檢察總長,縱使檢評會決議撤職、就算北檢對黃世銘依洩密罪提起公訴,但馬意監委濫權「護黨」的意志堅定,兩度拒絕彈劾黃世銘,讓黃世銘順利以檢察官身分退休,雖黃最終被判刑確定,但仍現領納稅人的血汗錢每月17.6萬元。

秉持同樣的護黨決心,繼掩護遭判刑的黃世銘及關說酒駕的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後,黨國監委護黨最新力作,就是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免費擔任國民黨「護黨產」的釋憲代理人。

監院的釋憲聲請意在協助國民黨「護黨產」

事實上,黨產條例與監察院「行使職權」根本無關,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但監察院「行使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聯,此聲請不符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釋憲要件,可見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與「護黃世銘」與「護張通榮」相同,不論法律如何規定。

更明確的是,經比對,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與國民黨新聞稿「黨產條例違憲違法 洪主席:期待大法官主持正義」的主張大致相同,足以認定監院的釋憲聲請與國民黨「護黨產」的政治主張之「默契」。

再者,媒體進一步揭露,監察院之所以儘速通過對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是馬提名的監委,要趕在蔡總統提名的監委上任之前,趕快通過這項聲請案。顯見黨國監委「護黨產」的政治決心,猶如趕在黃世銘被判刑確定前,二度以拒絕彈劾護航黃世銘順利領到每月17.6萬元高額退休金的「護黃世銘」般堅定。

實則,若探究監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亦可發現全民納稅買單的這些「護黨產」釋憲代理人,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幾與國民黨相同,毫無民主素養與國際法常識。例如:監院稱黨產條例直接「推定有罪」,國民黨反而必須自證無罪,完全違反法治基本精神。

監委的薪水,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

事實上,黨國監委若稍能理解國際法與德國法,應可知黨產條例「推定」的立法設計,並無「推定有罪」或「違憲」問題。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0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提出合理解釋」得定為犯罪。簡單的說,類如黨產條例「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符合國際法例,根本沒有黨國監委誣指的違憲問題。

此外,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於1992年決議中也揭示,德國要求獨裁政黨對其財產取得之正當負舉證責任(參照德國獨立委員會1992年7月21日決議,第十二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黨國監委如稍有國際觀與民主常識,應該不會採信國民黨主張的「推定有罪」,違反法治精神等「護黨產」辯詞。

黨國監委無視黃世銘犯洩密罪遭法院判刑、檢評會撤職,九月政爭與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法界的關注,都絲毫動搖不了黨國監委的「護黨」決心,二度拒絕彈劾黃世銘,掩護黃世銘順利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如此護黨決心體現在「護黨產」上,擔任國民黨免費釋憲代理人,似想當然爾!

但,監委薪水來自全民的血汗錢,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黨國監委掩護洩密遭判刑的黃世銘、關說酒駕遭判刑的張通榮後,社會無法容忍他們繼續「護黨產」,因此籲請大法官嚴守法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使職權」,然監院法定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係,大法官自得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別再讓領全民納稅血汗錢的監委,在「護黃世銘」及「護張通榮」後,又淪為國民黨「護黨產」免費(但全民買單)的釋憲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