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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可以部分告、部分不告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論壇 2015.08.04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804/544614.htm

反課綱闖教育部,正門拒馬被踏平。
(圖片來源:ETtoday東森新聞雲/記者陳弘修攝) 

教育部長吳思華在接受廣播節目訪問時,針對反課綱侵入教育部的十八歲以下學生,原則上不追究提告,其他學生若能體認自己的脫序行為,亦不再堅持提出告訴。惟依現行法制,此種作法不可能實現。

在告訴乃論之罪的場合,若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即便犯罪已經成立,卻因缺乏訴追條件,檢察官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相對而言,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論有無告訴,檢察官的訴追權限都不會因此受影響。

學生衝入教育部的過程中,必會與公機關駐守的警衛產生衝撞行為,就會涉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務罪。而因此罪在保護國家法益,無具體被害人存在,亦為非告訴乃論,教育部也無提不提告訴之問題,致須由檢察官調查與判定,學生是否施強暴、脅迫。若未達此程度,就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處以拘留或罰鍰之行政罰。

至於闖入行為的同時,亦可能附帶觸犯刑法的毀損罪。惟教育部的所有物品,並非私人所有,故所涉及者,就不可能是保護個人財產法益的刑法第354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的毀損罪,而是刑法第138條,法定刑五年以下且為非告訴乃論的毀損公物罪,自也不存在提告與否的問題。尤其是我國毀損罪,雖有毀棄、損壞物品之行為,若尚未達於不堪使用之地步,在此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恐連成罪的機會都沒有。

所以,學生衝入教育部的行為,最有可能觸犯者,就僅剩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告訴乃論的侵入他人住宅罪,身為機關代表人的部長,依此提出告訴,似於法有據。惟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法益,乃為個人居住安全與隱私之自由,國家能否主張此種權利,就有相當大的疑問。尤其禁止未經許可侵入國家機關的目的,乃在確保公務員免受恐懼致能公正客觀的行使職務,與侵入住宅罪在保護個人住居安全,實屬南轅北轍的不同面向。故除非將侵入國家機關的行為入罪化,否則,現行司法實務將公機關納入侵入住宅罪的保護對象,就有違類推適用禁止之刑法原則。

就算撇開違反罪刑法定的適用爭議,但可否部分提告或撤告,亦有疑義。因侵入的學生既然被定位是共犯,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共犯。也就是說,教育部即便只對其中一人提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也會及於所有學生。若果如此,教育部的部分告、部分不告的說法,根本不可行,反讓人有威嚇與分化反課綱學生之質疑。

​法院裡的王曉波們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0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448d374-0c76-4296-af3a-2213ad2e68cc

問題根源,最終都指向現行憲法「分裂中華民國、追求統一」的虛幻性。這些以虛幻憲法為中心看歷史、地理甚至法學的「王曉波們」,不僅在大學校園,也遍佈法院。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課綱微調小組召集人、世新大學王曉波教授於日前在電視政論節目裡一席「我國首都在南京」的發言引起大眾熱議。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中國內戰窠臼下創設分裂國家模式,宣稱係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遂將中國以「中國大陸」,並將台灣以「自由地區」自稱。由此觀之,王曉波教授「我國首都在南京」發言雖悖離現實,卻看似「於憲有據」,課綱微調也看似「依憲微調」。問題根源,最終都指向現行憲法「分裂中華民國、追求統一」的虛幻性。

這些以虛幻憲法為中心看歷史、地理甚至法學的「王曉波們」,不僅在大學校園,也遍佈法院。最高法院即曾為「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認證背書。詳言之,某被告於1993年至1996年間在中國福建省福州市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及第215條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判決認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地域,從而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由於被告被訴二罪均非法定本刑最輕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適用刑法處罰,遂諭知被告無罪。對此,檢察總長不服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支持檢方,以89年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主張法律上「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等語,將撤銷一、二審判決違背法令部分。

上開判決雖僅有個案效力,無通案拘束其他案件效力。但在法院保守文化下,該判決雖未被選為判例,但仍有事實拘束力,援用上級法院的「高見」乃提升判決維持率的不二法門。從此之後,「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見解猶如聖旨般地反覆被法院援引。以最高法院為例,這些判決包括:90年台上字第705號、90年台上字第2282號、97年台上字第6412號、98年台上字第7667號…等刑事判決,至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類似判決,更是族繁不及備載。承此,遂有判決(如:板橋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進一步認為香港已自1997年7 月起回歸中國,因此「亦屬我國領域自明」。亦有判決(板橋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27號刑事判決)對最高法院見解高聲唱和,主張: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此項權利係依據憲法而來,並應為執行法律之法官所服膺,不因政治人物之主觀價值或宣示而有所改變。總之,「王曉波們」不僅現跡在歷史教科書裡,也同樣活在法院判決書裡。

一個值得注意的插曲是,若干下級法院曾針對最高法院上述見解展開零星質疑。例如: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2號、96年度訴字第233號等刑事判決即義正辭嚴地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義之「大陸地區」雖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國等政權統治並實際行使其管領權力迄今逾50年之久,然我國修憲權、立法權之行使機關,猶因意識型態、法統等政治因素考量,未按憲法程序調整我國領土範圍俾使名實相符,以致造成大陸地區之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境內為任何刑事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之突兀情景,其不合理之處甚明。不過遺憾的是,嘀咕歸嘀咕,這些很會唸書的法官們欠缺時下高中生挺身對抗不義的氣魄,最終還是龜縮,不敢違逆最高法院「高見」。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個來自對岸(美國在台灣以東,相隔太平洋,故稱對岸)的舶來概念早已被國內法界廣泛引用,稍加反覆誦念,即可戳破官方「依憲微調」說辭的虛幻性。

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阻擋課綱強推 有「法」可解!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96474

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為了阻擋教育部在八月強推黑箱課綱,林同學選擇在生日當天自殺身亡,希望能夠透過這樣的方式,讓面對爭議課綱而苦無救濟管道的學弟妹得以看見一絲曙光。生命的殞逝著實令人惋惜,尤其是當執政者仍舊妄稱無辜,教育部長依然飾詞避就、執意違法強推,更讓人感到無比痛心。不過,學生與基層教師真的對於八月就要霸王硬上弓的黑箱課綱束手無策了嗎?

由於法律見解的歧異,部分學者認為課綱的性質接近「法規命令」,也呼籲立法院朝此方向修法以杜爭議。不過,實務上卻沒有提供人民對於「法規命令」的救濟管道,以至於民間團體只能以會議程序「資訊公開」作為破口,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教育部「敗訴」的違法判決。更嚴重的是,在教育部對教科書的審訂尚未鬆綁、台灣的升學考試制度尚未改革之前,若將課綱認定為「法規命令」,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課綱就必須送到立法院備查。即使提出異議交到委員會審查,依照「兩岸服貿協議」的經驗,當國民黨召委強行用「半分鐘」或是動用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時,困境便將更難解決,學生衝撞立院招致司法追訴的民主悲劇恐將重演。

按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課綱是教育部對於「可得特定之人」(例如書商、教師、學生),就個別具體事項(高級中學教育方針)所作的決定,性質應該屬於「一般處分」。而「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便可由受課綱效力拘束的相對以及關係人,也就是由書商、教師以及學生,在教育部決定強推的八月一日開始啟動救濟程序,透過司法機關檢視課綱微調的程序合法性。

以台灣的政治生態以及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與其求快而將課綱送入政治部門,陷入「中國國民黨史綱」、「民進黨史綱」還是「親民黨史綱」、「台聯黨史綱」的政治路線之爭,成為各政黨的杯葛產物,不如回歸法理,將課綱定性為「一般處分」,讓政治介入成分較低的法院,能夠對課綱適法性的審查作出較嚴格的把關。

兩兆元 看馬政府的財政良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3372

行政院長毛治國7月31日上午主持明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二○一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乃馬政府最後一次編列的預算案。行政院於七月三十一日通過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為一兆九千九百五十億元,較去年度成長百分之三,增加部分主要用於公共建設、科技發展、教育、社福等項目。換言之,明年中央政府預算規模已貼近兩兆大關。

權以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加以歸納(不含追加預算),民進黨政府第一次編列預算的預算案為二○○一年度,歲出規模約為一兆六千零八十餘億元,其後每年雖略有增減,惟幅度不大。最後一次編列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則為二○○八年度,當時歲出規模約僅一兆六千九百餘億元。

二○○八年由馬政府執政後,總預算案猶如失控馬車之勢向前狂奔,歲出規模大抵呈現一路攀升走勢。從二○○九年度的一兆八千九百餘億元,到二○一二年度突破一兆九千三百餘億元。接著二○一五年度,又繼續攀升至一兆九千五百餘億元。或許馬政府為締造「歷史定位」,趁著最後一次主導預算編列,就此讓歲出一舉逼近兩兆,更上層樓。

政府預算不是冰冷數字,乃稅民血汗錢的點滴積累。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取捨施政次序,覈實編列、謹慎花用才是。遺憾的是,財政紀律、財政健全似已被馬政府置諸腦後。揮霍無度、病態肥大的中央政府財政狀況,令人憂心。日前審計部甫公布二○一四年中央決算審核報告,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超過五兆,並警告國庫收支長年失衡,須舉借債務支應,存在結構性赤字問題。無奈這些嚴肅警語,卻遭馬政府以「非立即債務、無須擔心」含混粉飾。

當苗栗已走向希臘化,人民又要眼睜睜看著中央政府走向苗栗化。這些年受人民厚俸供養的官爺們,你們的財政良心何在?

2015年8月1日 星期六

0801「重大公安事件之究責」座談會


  報名頁面:https://goo.gl/w8UsV7

  2014年8月1日,高雄前鎮、苓雅區發生一連串嚴重的石化氣體爆炸事件;2015年6月27日,八仙樂園改裝游泳池發生一場劇烈的粉塵爆炸事故。每當發生重大公安事件時,除了第一時間奮力救災,以及後續對於受難者的支持外,社會也非常希望能夠釐清這些災難到底是「天災」還是「人禍」。若是天災,需要健全預防機制;而若是人禍,人們也期待能夠透過責任追究,來避免下一次的事故發生。

  然而追究責任並非容易的事情,一場公安事故發生往往是因為多重因素共同造成,或者是因為政府、管理者的疏忽,也或許是因為執行者的恣意或失誤,其中更可能夾雜許多不作為與意外因素,並且因此而難以追究刑事責任。

  退一步而言,如此種公安事件所造成的民事賠償,被害人不僅須先繳交訴訟費用,又得舉證證明被告是否侵權,尤其關於種種「作為或不作為」與死傷結果的因果關係證明,更需要繁瑣且複雜的鑑定程序;即便勝訴,也可能面臨被告已經破產或脫產的窘境。

  為了釐清重大公共事件追究責任時會遇到什麼樣的障礙、或者應該透過什麼途徑,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合作,就如何進行「重大公安事件的究責」,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面向,舉行座談會,希望能夠對於相關制度改革或者真相釐清提出建議。


  時間:08/01(六)09:3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
  與談人:李晏榕 / 律師
      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為祥 / 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陳耀祥 / 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0-25分鐘、綜合討論約35分鐘。

  報名頁面:https://goo.gl/w8UsV7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05440654124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