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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檢察一體蒙羞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10.3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31/today-o6.htm


菁茵荋生技禁藥事件,台北地檢署昨晚傳喚連惠心到案說明,但對於連惠心被法辦,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則公開質疑「有政治力介入」,連現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答覆朝野立委質問,也只能保證他「個人」沒介入。

為什麼檢察官的「公信力」如此低落?對於藥品是否使用禁藥的單純刑事案件,難道不能「就法論法」?事實上,整個檢察系統已因為檢察總長黃世銘參與馬王政爭,公信力遭到重創,更可怕的是,這位涉嫌洩密與違法監聽的黃世銘,目前還是現任的檢察總長。

不能只查民生詐欺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3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31/35404201/


檢方雖以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對大統公司負責人高振利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惟此事遭隱瞞多時,甚且在尚未曝光前,亦傳出稽查人員屢遭外力阻礙致難為查核的情況。則檢方該為訴追者,實不應僅限於民生詐欺,而應包括背後隱藏的貪瀆犯罪。

罰鍰金額微不足道

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只要廠商拒絕查核、檢驗、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等,衛生主管機關即可立即對之處以罰鍰,若情節重大,更可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業者登錄。只是關於行政罰鍰的金額,目前僅規定為三萬到三百萬,若與業者所獲取的暴利,動輒千萬、甚至上億相比,實顯得微不足道。又若廠商拒絕受檢,則在衛生主管機關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下,也只能一再開罰,而無從判斷,這些關乎人民健康的食用物品,是否有違法添加之情事,更遑論為停、歇業之處分,致凸顯出行政調查權的局限性。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消費訴訟不該保護大企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10.2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24/35386987/


大統油品摻假事件再度引起社會恐慌,主管機關未能嚴格把關,已讓台灣的食品安全拉警報,若再考量事後求償的困難,如塑化劑風暴,消基會替消費者向廠商求償25億的賠償金,第一審卻僅判賠120萬,恐更使問題雪上加霜。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始足當之。只是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困難,尤其若造成侵害者為大型企業體,關於此等主觀,恐更難為認定。

為了消除如此的困境,《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只要從事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之商品,若未能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所造成的損害,即便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即為商品製造者與企業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

各自求償耗時日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胡志強要不要違憲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3/today-o7.htm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將在台中舉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擬規劃「陳情抗議專區」。然而,行政機關設置抗議專區「於法無據」,集會遊行法並無相關授權,換句話說,如台中市政府以「抗議專區」限制人民憲法之「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將有違憲問題。

尚記得,二○○九年十二月第四次江陳會在台中舉行,當時馬政府就有設置「抗議專區」的建議,但台中市長胡志強認為設置「抗議專區」有違憲問題,胡市長直言「限制憲法賦予的集會遊行自由,在對方還沒表示意見前,先劃設抗議專區,這是很不成熟的做法」,如今馬主席又企圖以「抗議專區」,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法權利,胡市長要選擇「昨是今非」?還是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大是大非」?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