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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胖達人 阿達市府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8.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9/today-o9.htm


胖達人廣告不實,台北市政府立即大動作找業者協商,卻因要求業者負擔三倍賠償,雙方破局。郝市府隨即號召消費者打團體訴訟,但此舉也引起法界質疑!

胖達人宣傳產品天然,卻加入食用香精,顯有廣告不實,甚至有詐欺之嫌,理當該罰!但郝市府沒把消保法「懲罰性損害賠償」搞清楚,恐害參加團體訴訟的消費者「二次受騙」。

胖達人的麵包並非添加毒奶粉等有害人體物質,也就是沒有發生消費者的健康損害(加害給付),只是產品本身號稱「天然」,明顯有廣告不實;而郝市府要求胖達人賠三倍,是根據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但本條的法律要件是,業者需有「故意所致之損害」(通說認此為加害給付),很明顯的,胖達人「廣告不實」,但並未發生「故意」致「加害給付」(即未發生任何消費者的健康損害),顯與消保法「懲罰性損害賠償」要件不符。

可議的是,郝市府混淆法律要件、不做訴訟評估,就大肆為媒體宣傳,找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姑且不論郝市府是否企圖在司法上扭轉形象,為雙子星案「轉移焦點」,市民要問的是,如果未來團體訴訟敗訴,郝市長是否願意向「二次受騙」的消費者道歉?負起「政治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馬政府的「詐騙式」反核

黃帝穎

極光期刊 2013.08.2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457072.html


馬政府為了讓核四續建,除了故意提出與政府立場矛盾的「核四停建公投」,以高門檻技術操作續建核四外,更已拿人民納稅錢亂買廣告,找反核名人代言等違法侵權手段,遂行其擁核意志。

一、買反核名人關鍵字,詐騙全民

媒體踢爆,馬政府拿人民納稅錢亂買廣告,把反核人士姓名的關鍵字連結上擁核廣告,包括爸爸非核陣線召集人李卓翰、反核作家劉黎兒、綠色消基會董事長方儉等反核人士的名字,在大型入口網站輸入搜尋,皆出現「確保核安 穩健減核」的擁核廣告,而經濟部官員還透露,購買相關關鍵字多達九十二個,這是政府公然侵害人民姓名權。

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把人民的權力還給人民

高涌誠

2013.08.27 本文發表於永社網站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27.html


台灣農村陣線發起的「八一八拆政府、把國家還給人民」與「公民不服從、非暴力抗爭佔領內政部」等活動獲得二萬人上街支持,顯現的就是人民在體制內應有的權力被綁架了,完全無法運作,台灣的民主已到了危險關頭。

本來人民在選出總統、縣市長與民意代表後,應該要有有效的制衡機制監督這些公僕,以免他們亂搞。然而在台灣的這些機制卻是失靈的,因為民意機關與行政權往往沆瀣一氣成為派系或財團的附庸、保守的司法審判還是習於往行政權偏斜、荒唐內鬥的監察院更無監督究責的可能,而最後當人民考慮自為制衡時,卻發現政客已設下重重關卡廢了人民的武功,反僕噬主顯然已成必然。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上的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資料顯示,全國選舉人數約為1760萬人,共劃分為78個選區,除澎湖、連江、金門三個選舉區外,每一個選舉區的選舉人數平均約為23萬人,而該次(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率為74.7%,區域立委當選得票數約在10萬票左右。

於是,當某個選區的選民不滿意該區當選立委的表現,想行使憲法第133條所保障的罷免權時,要先有3人作為帶頭的領銜人,同時間要找到5000人左右擔任提議人,填寫罷免提議書檢附罷免理由,製作提議人名冊填具提議人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還要由5000位提議人一一簽名或蓋章,而在罷免提議案通過後,必須於30日內徵求到約3萬人的連署(一樣要提出身份證資料、簽名蓋章)。罷免案成立後30天內就必須投票(還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當投票人數不到原選區選舉人數二分之一(也就是約11萬5千人)或同意罷免票數未過半時,罷免案就被否決,在剩餘的任期內都不能再提罷免。

以上就是人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立法通過的罷免權行使規定,而縣市長乃至總統的罷免門檻還更高,這很符合(政客們的)人性,不是嗎?只有把人民的罷免權行使門檻與成本訂得高高的,讓罷免成為不可能的事,政客們才能安坐其位、上下其手、胡搞瞎搞,把國家敗壞了也沒事,不是嗎?

與鳥籠公投一樣,罷免違背民意的政客也難如登天。一般人閒閒沒事幹,誰要花幾十萬甚至數百萬的經費與無法用金錢估計的時間成本去搞提議人與連署人名冊?何況,還先不論30 日內要找到3萬人連署的時限是否合理,立委諸公訂定的選罷法竟然還規定「除了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宣傳活動,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准宣傳要去哪裡找3萬人連署?

憲法第12章縱使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是經過政客綁架後,公投法與選罷法反而成為限制人民行使憲法權力的工具。這幾年台灣已經嚐到民主失靈的惡果,政客們選上以後只能任由他玩四年,制衡的工具完全消失,如果再不正視這個問題,國家就完蛋了。人民應該要覺醒了,不論是「八一八拆政府」或是「憲法133實踐聯盟」,其實都在訴求制衡的重要,希望人民都要站出來,要求政客們把人民的權力還給人民!


(作者為永社秘書長,律師)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行政院搞不懂毀損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8.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3/today-o4.htm


抗議大埔強拆案的學生,日前闖進行政院朝大樓外牆潑漆,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說,已依涉嫌毀損公物及破壞古蹟,移送地檢署處理。然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單純潑漆並不構成刑法「毀損罪」,但政院仍執意將學生移送法辦,若非法律素養不足,就是企圖興訟擾民、恫嚇學生,用浪費司法資源的方式,達成「打壓異見」的政治目的。

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很清楚,必須要造成別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才能成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指明:「刑法第三四五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而學生的「潑漆行為」,並未造成行政院外牆或內政部任何公物「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即可回覆原狀,根本無從構成毀損罪。

更明確的案例是,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對景福門的黨徽塗漆,遭台北市政府依毀損古蹟等罪函送法辦,而二○○九年十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台北府城東門上的黨徽圖案,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應保護古蹟的範圍,但被告等人為表達政治訴求,僅以白漆塗刷,而非敲打破壞,且古蹟修復尚未完工,仍可回復原狀,不具毀損古蹟犯意,行為也未達毀損古蹟程度」,足見單純潑漆不構成刑法毀損罪,請江宜樺院長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不要打壓學生的言論自由!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論酬庸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8.2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51940


關於「酬庸」二字,長久以來老是莫名其妙沾染負面色彩。在政治上,凡是被人貼上「酬庸」標籤者,往往怒目相向,繼而拔劍相鬥。上週監察院長王建(火宣)與十九位監委隔空亂鬥的戲碼,恰可驗證本文這段開場白,並非空言。

其實,許多輿論都誤解了「酬庸」的真正奧義。線上查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其中將「酬庸」簡單解釋為「給予出力的人報酬」。詳言之,給過去曾經或未來即將幫助自己的人,於事前或事後提供相當的報酬,此舉既符合人情義理,也是職場上天公地道的鐵則。在政壇上,倘若被酬庸者能適才適所,追求國家利益、提昇人民福祉的話,這種類型的酬庸筆者權稱其為「良性酬庸」,不僅不該遭受非難,反應積極鼓勵才是。舉例來說,早在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陳長文大律師即曾於某報撰文盛讚王建(火宣)「不畏強權、不懼流言、不圖私利、敢為敢言,在清廉的道德光環上,在凝聚社會信任的面向上…國內政壇人士無人能出其右」云云,觀乎此次監察院王院長不以家醜外揚為恥,勇敢揭發同僚是「酬庸監委」「混球監委」的鋼砲作為,陳長文大律師五年前的盛讚,如今看來,果然不虛。由此觀之,王院長擔任監察院長一職縱屬酬庸,筆者認為也是值得嘉許的「良性酬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