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毀田拆屋 濺血逮人--回到戒嚴?

李彥賦2013.07.24
前言
 
苗栗縣政府十八日趁住戶北上抗議之際,在明知居民尚未搬遷、財物尚在屋內的情況下,偷襲強拆民居。楊儒門與陳為廷為表達不滿,分別在總統府與苗栗縣長劉政鴻家門前潑漆,先後遭侮辱公署罪及毀損罪扭送警局。先是強勢執法、引發抗爭、接著對民提告,這樣的故事情節,是不是令人感到似曾相識?
 
圖片說明:723早上大埔自救會於凱道抗議。(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政府利用警力優勢或訴訟程序來箝制言論自由、受評論之官署屢執刑法之尚方寶劍,動輒對於發表言論者祭出刑罰以杜絕悠悠之口,此類案件在台灣似乎經常發生,在苗栗更是罄竹難書。兩年前,政論節目的主持人及來賓即因批評大埔毀田事件,而遭劉政鴻提出侮辱公署的告訴,最後皆獲不起訴處分;兩年後,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涉及官舍的抗議行為就被以侮辱公署罪提告,家門口被潑漆的就以毀損罪「繩之以法」。多虧了陳為廷與楊儒門,讓我們看見苗栗縣長家門前的柏油路,居然比首都總統府前的凱道還要平坦;也多虧了這幾桶油漆,宣洩了政府的執法不公,也潑出了法律與執法品質問題。
 
想來抗爭?刑法伺候!
 

徹徹底底的馬不如扁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7.2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24/today-o2.htm


尚記得,二○○六年倒扁紅衫軍在陳前總統所到之處嗆扁,有群眾在未經申請的道路邊集體嗆扁,也有「嗆扁查理」的單人事件,但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嗆扁民眾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辦。

諷刺的是,馬政府雖通過「兩公約」立法,但馬總統很明顯「說一套、做一套」。學生或教授對馬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就是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內涵;而且教授與學生顯無「公共危險」行為,其阻塞交通的程度遠比紅衫軍還低,警察卻亂找罪名,濫權逮捕。這如果不是馬總統下令鎮壓異見,警政執法豈敢有「嗆扁可以,嗆馬不行」的恣意妄為?執政者是否落實人權保障,很清楚的,馬不如扁!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違法具保 檢察官公然拍馬屁?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苗栗大埔強拆事件後,台大學生郭冠均為表達抗議,徒步跟追總統車隊,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號,不料遭警方以妨害公務及刑法第185條「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之罪將學生上銬五小時並移送北檢偵訊,最後以三萬元交保。這樣的事件告訴我們,台灣不僅國軍有病,為了拍馬英九馬屁,警察與檢察官就算違法也要「蠻橫硬幹」!

首先,郭同學的追車行為根本就不構成壅塞道路之罪。按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指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當然亦須達於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之程度始足當之」,只是跟追車輛,並非競速、並未一前一後佔用線道阻礙交通,警方以本條相繩、甚至還上銬,完全於法無據。

再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只有在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始得將被告逕命具保。在此所謂有羈押事由,是指同法第一百O一條第一項有逃亡、串證滅供之虞或所犯者為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有同法第第一百O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犯罪而有再犯之虞。但郭同學所被誣指涉犯之妨害公務或公共危險之罪,顯然皆不合上述「羈押事由」,檢察官對此所為之具保處分顯屬違法,根本就是在拍馬英九的馬屁!郭同學應可依照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之準抗告程序,在交保後五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三萬元的具保處分!

2013年7月19日 星期五

「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美國經驗談」座談會


司法快死了!怎麼辦?

我們需要陪審團與司法全面改革!台灣司法瀕臨死亡,人民對審判已不信任。野蠻的司法制度,帶來了恐龍法官、政治黑手判決及貪污舞弊事件。

英美的審判制度經歷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進化,已然相當成熟且文明。因此本次將以美國的陪審團審判制度為中心,及國際公約的角度出發,全面性探討我國的司法制度,誠摯邀請各界參與,期待透過專家學者與公民的對話,勾勒出台灣司法改革藍圖,拯救台灣的司法。

-----

時間:7月25日(四)晚上6:45-9:30(備餐,請先報名)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永社、陪審團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


主持人暨引言人:
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永社常務理事

主談人:
鄭文龍 / 律師、陪審團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高涌誠 / 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黃國昌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備註:本座談會提供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進修時數2小時